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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

2014-11-29:診所列報管理費用須為執行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

(竹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日查核轄內甲診所101年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診所列報支付予乙公司管理費用30餘萬元,遂請該診所提供與乙公司管理顧問契約書及支付證明,契約內雙方約定乙公司對該診所有規劃設計及申請設立、經營組織管理、醫療及相關作業人員培訓、醫療品質提昇及醫療業務擴展等非醫療事務具有專業、獨特之規劃管理及經營能力,該所另請乙公司提供對診所更具體服務及工作內容,惟乙公司僅提供員工訓練講義及巡視診所行程表等資料,無法證明與業者有直接必要關係之證明文件,經該所剔除補稅。

該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是執行業務者列報相關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尚須證明該費用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且必要之關係,方能核實認定。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竹南稽徵所 王順麗 037-460597轉2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11/29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2013-10-14:醫院申報顧問費須為執行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是執行業務者列報相關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尚須證明該費用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且必要之關係,方能核實認列。

該局查核甲醫院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列報支付予乙公司管理顧問費200萬元,查甲醫院本身設有會計室、總務室及人事室等單位,應有處理行政及管理工作之能力,惟卻又委由乙公司協助處理該醫院之企劃、財務會計、採購流程及人事系統等行政管理事務,顯非為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經請甲醫院就管理服務及工作內容,提示與業務有直接且必要關係之證明文件,因其未能提供,經該局剔除補稅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於列報費用時,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並應備妥該等費用確實為業務所必需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受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羅依萍 04-23051111分機85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0/14


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2013-02-27:中央健康保險局追扣或補付醫療院所收入如屬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有關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下稱健保收入),自95年度起,改以醫療院所每年經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核定之服務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其成本費用;因健保局追扣或補付醫療款與核定點數無涉,純屬總額點值結算後與原核算點值之差異所造成,故該追扣或補付收入如屬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

該局以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予以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執業之診所98年度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執行業務收入1,854,261元,並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定執行業務所得394,566元。A君復查主張健保局98年度補付97年度之收入105,511元,已包含於98年度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內,應以該補付金額依年度平均點值換算之點數計算必要費用云云。經該局以,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自95年度起,健保收入係以健保局核定之服務點數為計算成本費用之基礎,而該97年度補付金額僅係97年度第2季至第4季總額點值結算後之補付金額,97年度核定點數並無變動,故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A君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表示民眾對稅務問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劉淑華 04-23051111轉825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2/27


2009年7月30日 星期四

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公會之入會費用,不得列報執行業務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公會之入會費,係屬員工個人行為之費用,應由個人負擔,該費用縱使是由事務所支付,惟因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按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執行職務須先向各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於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律師公會之會員。而律師公會之會員,可享有參選理事、監事之資格,並可參加會員大會,及請求召開臨時大會之權利,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一有應付懲戒之事由,律師公會於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足見上開有關律師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係存在於入會律師及公會之間,與律師所屬之事務所業務無涉,故律師所繳之入會費用即屬其個人費用,非屬事務所之直接必要費用。
該局查核A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該所申報支付聘僱律師甲君等四人之公會費191,000元,經查與上開規定不符,故予剔除。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聘僱律師加入公會之費用,應注意是否為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二科 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9


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執行業務者列報汽車之相關費用須與其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之費用須與業務有關,如購置汽車僅係供執行業務者私人使用,其相關折舊、油資等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二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核實認列。是以,執行業務者列報汽車相關費用應與業務有關,如購置汽車係供私人使用(例如:上、下班之交通工具),雖列入財產目錄,仍不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查核A診所9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其收支報告表中申報有汽車折舊費用、相關車險、油資及過路費等費用,且財產目錄亦列有汽車,惟該類牙醫診所,依其行業特性,並無外診收入,且未能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難認與業務相關,予以剔除相關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列報汽車相關費用,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二科曹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