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11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所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1,500元之罰鍰;已逾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方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其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其給付總額逾1,500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係某企業社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企業社於103年間給付薪資20,400元予甲君,惟於104年1月底前將其所得類別填報為執行業務所得(9A),遲至104年8月4日始自動更正為薪資所得,經稽徵機關依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處該企業社之負責人罰鍰750元(按1,500元罰鍰減輕二分之一),甲君主張係申報所得類別錯誤,並非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原處分所引用之所得稅法第111條即有未洽,懇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申請人未善盡扣繳義務人據實填報免扣繳憑單義務,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並進一步指出,所得稅法相關扣繳規定,其目的主要在於使稽徵機關得以確實掌握稅源資料,以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稅收,是責成扣繳義務人應負扣繳及須於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善盡查證及據實申報所得類別之責任,以免因未據實申報之違章行為致遭處罰。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27
顯示具有 精勤會計記帳-12.暫繳、扣繳、股利-99.111未依法填報免扣繳憑單之處罰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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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2017-03-27: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逾申報期限後始自動更正,依規定處罰鍰750元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2013-08-20:扣繳義務人應依限「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按實」填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如有發現錯誤,應儘速於申報期限內辦理更正或補報,以免逾期補報遭處罰鍰。
該局以轄內扣繳義務人甲君為例說明,甲君經營之A商號於100年度給付租金1,080,000元給丙君,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於申報扣繳憑單時,誤申報乙君為所得人,遲至101年2月22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所得人為丙君,經該局查獲,按扣繳稅款108,000元處10%罰鍰10,00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101年1月19日完成扣繳憑單申報,事後自行發現所得人資料繕打錯誤,在未經檢舉或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前,即於101年2月22日自動申請更正,並未增加國稅局稽徵成本,已善盡扣繳義務人之職責,更無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意圖,應予撤銷處罰。該局以甲君雖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惟未據實申報所得人,自屬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核無更正補報免罰之適用,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違反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所為之處罰係屬行為罰,非屬漏稅罰,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8/20
2010年2月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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