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接獲轄內營利事業詢問,該公司自成立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公司於105年3月廠房遭受祝融之災受有損失,經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取得賠償款,該理賠收入及災害損失於辦理105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於按擴大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賠償金額及實際災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及「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項下,並應依規定以非營業收入總額併同營業收入淨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自行按擴大書審標準純益率調整,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若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之營利事業取得保險賠償收入300萬元,另經勘查核定災害損失200萬元,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申報書內分別總額列報其他收入300萬元及災害損失200萬元,而不是以差額100萬元列報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此理賠收入及損失,應於辦理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分別以總額列報保險理賠收入及災害損失,勿以兩者差額列報或因理賠收入小於災害損失而未列報該筆賠償收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郭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1-05
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2017-01-0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保險賠償收入及其損失應以總額分別列報
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連日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 連日豪雨造成臺灣部分地區受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9120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杜科長明哲 (02)2322820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6/12
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凡那比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凡那比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9年9月22日,因逢中秋節順延至9月2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財政部賦稅署 2010/9/20
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連日豪雨災情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連日來豪雨對南部地區造成嚴重災害,該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災害損失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對於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採用書面審核方式,免派員實地勘查;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列報扣除減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
1.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2.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
3.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
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三、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如有已稅貨物因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五、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如有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受損或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指出,納稅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運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查詢。
服務科鄭科長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30
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莫拉克颱風災損可列入98年度所得稅申報扣除
去年8月莫拉克風災重創南臺灣,迄今雖然已超過8個月了,但提起莫拉克,民眾依然餘悸猶存,不過,因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在下(5)月初開跑,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各受災民眾要記得申報莫拉克災損扣除額。
邱政茂局長指出,該局共受理莫拉克災損申報46,344件(含綜合所得稅33,322件、營利事業所得稅1,573件、營業稅11,446件及其他稅目3 件),災損申報金額超過91億元,在該局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從簡」的處理原則下,截至上(3)月底止,已完成災損核定46,300件,所認定災損金額高達83億餘元,初估可減免的稅捐超過16億元。
該局還發揮關懷無止盡的高度愛心辦稅精神,針對莫拉克受災民眾主動提供各類稅捐延期繳納及分期繳納措施,共核准民眾申請延期繳納201件,分期繳納19件,可延期(分)期繳納稅款高達近9,000萬元。
再過半個多月就要開始辦理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了!邱局長特別提醒莫拉克受災營利事業,要將損失金額列入「非營業損失」項下之「災害損失」;至受災民眾選擇列舉扣除額者,要記得申報災損扣除額,以維護減免權益。至於災損扣除額可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如已取得國稅局核發的災損證明書者,請依證明書上所列核准金額填報。
(二)如已向國稅局申請災損核備,但尚未取得證明書者,請先按向國稅局申請核備之災損金額填報,國稅局仍會照後來核准的金額認定扣除額。
(三)如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核備,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災損屬實者,國稅局仍會核實認定。
民眾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服務科 鄭科長 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6
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3月4日高雄甲仙地震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99年3月4日臺灣發生震央在高雄縣甲仙鄉規模6.4級之強烈地震,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災害損失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對於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採用書面審核方式,免派員實地勘查;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列報扣除減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98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三、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如有已稅貨物因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如有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展延申報繳納期限1個月。
該局指出,納稅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運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服務科 鄭科長 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10
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及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列帳申報釋疑
二、營利事業遭受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如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報經勘查核定,並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其災害損失大於保險賠償收入部分,應予認定。
三、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該項損失受有保險賠償且取得之賠償收入少於災害損失者,
A.如損失與收入均已列入結算申報,則將損失大於收入部分剔除補稅,
B.如均未列入結算申報,則損失大於收入部分當不予追認。
C.但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時,除損失大於收入部分應不予認定,並剔除補稅外,漏報之賠償收入部分應補稅及送罰。
四、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該項損失受有保險賠償且取得之賠償收入等於其災害損失者,如損失與收入
A.均已列入結算申報或
B.均未申報,免於補稅及處罰;
C.但如災害損失已申報而保險賠償收入漏未申報,則應依前項有關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之規定辦理。
五、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其賠償總額依保險法第38條規定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但如該項災害損失報經勘查核定而取得之保險賠償收入有大於災害損失情事者,
A.如收入與損失均未申報,則收入大於損失部分,仍應補稅並送罰。
B.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則應依第3項有關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之規定辦理。
六、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未受有保險賠償者,如未依上開準則條款規定報經勘查核定,而該項災害損失已列入當期結算申報者,應予剔除補稅。
(財政部68/09/08台財稅第36284號函)
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申報災害損失要避免重複列報損失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日前莫拉克颱風來襲,對臺灣南部地區造成重大災害,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於辦理災害損失報備時,應避免災害損毀之物品於購買時及損毀時重複列報為損失費用。
該分局強調,納稅人受災之苦該分局除感同身受外,仍提醒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之會計人員,於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時,如因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6萬元,已將該支出記入當年度費用科目,今於該財產受災害損毀時,如又列為災害損失,則涉及一筆支出重複申報損失及費用,將誤觸違章,特籲請留意。
蘇督導 06-211217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9/23
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風災戶損失可分五年攤提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無論是莫拉克颱風的受災民眾或受災公司,皆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分期或延繳各項稅捐,最長可達三年。其中災害損失嚴重的公司,還可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報備,除可延繳或分期繳納營所稅外,還可分五年攤提營所稅。
賦稅署指出,為因應本次嚴重的災害損失,不論是公司稅、個人稅的任何稅捐,都可以向稽徵機關提出災害證明,只要證實無法繳稅,就可以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各項稅款,最長可達三年,由稽徵機關與民眾協調之後,依實際情況決定延繳或分期條件。
不過,若要申請分期或延繳稅款,必須在各項稅款的「限繳期限」內完成申請,逾期則不受理。舉例來說,個人因莫拉克風災而有財產損失,可在明年5月繳稅期間內提出災害證明,即可向國稅局辦理分期或延繳。公司行號部分,若因莫拉克風災而蒙受嚴重的災害損失,金額超過350萬元者,可向國稅局進行災害損失報備,可分五年攤提。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當年度房屋稅可以全免;若房屋毀損三成至五成,房屋稅可減半。若要申請房屋稅減免,應在災害發生30天內提出。
此外,受災民眾也可在災後40天內,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地價稅可以全免。賦稅署指出,稽徵機關將根據鄉鎮公所造冊及受災名單,主動派員勘查莫拉克災區的受災程度,並核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受災民眾無需自行申請災害認定勘查,若稽徵機關並未前往進行勘查,即使超過申請期限,也會接受民眾所提出的勘查申請。
【2009/08/20 經濟日報】
2009年8月17日 星期一
天災損失抵稅限制放寬
財政部放寬天災損失的抵稅限制,納稅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不僅報備期限一律自15日延長為30日,因故未向稅捐機關申請派員勘驗損失者,仍可自行檢據證明要求抵稅,災損從此不必「自行吸收」。
納稅人遭受颱風、水災、旱災、地震、蟲害等災害,導致財務受損的損失,依據稅法規定可以申請扣減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多種稅捐,損失抵稅的目的,在減輕納稅人的損害負擔。
不過,申報災害損失抵稅有條件限制,包括納稅人必須在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後,自損失發生日起15天內向稅捐機關提出損失勘驗申請,逾期者可申請再延長15天提出,但只限延長一次。
未向稅捐機關申請確認災害損失的民眾,如果沒有稅捐機關出具的損害證明,損失就無法抵稅。
財政部已經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根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的決議,放寬災害損失的抵稅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已經送交行政院審查,一經核定後即可發布實施,財政部說,凡是今(98)年內發生的災害損失,包括莫拉克颱風在內,即可依照新規定處理。
依據修正後規定,民眾或企業發生災害損失,稅捐機關受理損失勘驗的報備申請,除重大的天災事變,可由主管機關彈性宣布自動延長為30天外,災損減稅的報備期限一般只有15 天。
為使民眾或企業受到災害侵襲時,能有足夠時間完成申請報備的手續,未來不管大小災害,其損失報備勘驗的時間均為30天,但不再接受延期申請的要求。
為了確實降低民眾遭受災害的財務損害程度,財政部也修法放寬「未向稅捐機關申請勘驗損害」者,只要能夠自行舉證損失,並經稅捐機關查證屬實,其損失同樣可以申報抵稅,不會因此被剔除。
財政部說,目前營利事業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災害損失未報經捐機關派員勘查,只要能夠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已可核實認列損失減稅,因此一般民眾若遭逢天災,漏未向稅捐機關申請勘驗,其損失只要證明確已發生,同樣應給予減稅的權利。
【2009/08/17 經濟日報】
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莫拉克颱風侵襲造成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如何列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強颱莫拉克侵襲,造成全台灣受創嚴重,特呼籲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其相關規定為: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審查單位:
(一)不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及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放(設)置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實地勘查後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二)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如係向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該國稅局逕行核定;如係向災害損失發生標的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受理機關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三)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二款規定。
該局呼籲受災納稅義務人,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有關災害損失報備,民眾亦可利用該局網站所提供之「線上申辦」辦理,網址:http://www.ntak.gov.tw(首頁\申辦服務及查詢\線上申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審查一科 稅務員 莊淑燕(07)7256600分機71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12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日前莫拉克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8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編者註:所得稅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之時限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0-1條規定如下: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五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申報災害損失減免稅捐注意事項說明
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
廢棄者,可以申報減免稅捐,茲就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后:
壹、國稅部分(向國稅局申報)
一、所得稅︰
個人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
及證明文件,報請勘查,如有特殊情形,得於十五日
內申請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
一次為限。災害損失經認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
濟金部分外,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於申報該年
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
扣除。
營利事業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
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勘查,如有特殊情形,得於十
五日內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並以一次為限。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
災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 ○ 二條
規定辦理。
二、營業稅︰
營業稅依特種稅額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凡因受災害影
響或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及拓寬道路,致無法營業者,
可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
算查定。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
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可申報經核准,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檢具證明文件 (係指所在地稽徵機
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或海關等單
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貨物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
),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87條規
定辦理退稅或銷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依菸酒稅法第 6條及菸酒稅稽徵
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
(係指所在地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
交通機關或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菸酒種
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
辦理退稅或銷案。
貳、地方稅部分(向地方稅務局申報)
一、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受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
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
稅;受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得減半徵收房屋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三十日內申報。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
堪居住程度,納稅義務人應向當地稅捐分處申報查實
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稅。
二、地價稅︰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
使用之土地,填具申請地價稅減免明細表,報經勘查
核定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其地價稅
全免。
三、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風災而遭受損害者,其
娛樂稅之查定,依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娛樂稅承辦
人員實地勘查結果,比照其扣除未營業之天數,以實
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四、使用牌照稅︰
車輛遭受風災或水災致損毀不堪使用,應即向監理機
關辦理報廢手續,若有進廠大修,短期內無法使用情
形,亦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據以依使用牌照
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停徵使用牌照稅,若有溢繳情事,
可依規定辦理退稅。
參、申請報備方式︰
如因故不克提出書面申請,請以電話或電傳先行報備,
並隨後補填災害損失清單,據以核定。本局及各分局、
稽徵所備有災害減免申報書表,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以保障您的權益。如果仍有不明瞭的地方,請隨時向本
局查詢。
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