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指出,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酒精、液化石油、化學原料等易揮發滅失),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惟如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者,除應具體敘明發生盤損之原因及提出發生盤損之商品盤點紀錄,尚應提示申請盤損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以供查明商品非為漏銷或成本超耗,俾憑調查認定損失。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區內某營利事業於103年度7月盤點商品發現有20餘萬元之商品盤損,提示該商品盤損紀錄申請商品盤損核備。經查該公司銷售品項為電子設備及零組件,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商品,該公司又因未能提示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已將該報備案撤回。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上述情形者,除應合於商品盤損之規定,尚請確實依商品性質提示盤損證明文供調查核認損失,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內湖稽徵所 張股長 (02)2792-8671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11/19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2014-11-19:商品盤損申請核備應提示具體證明
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2012-10-29: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仍須符合特定要件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可適用,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俾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而免遭剔除補稅。但若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商品盤損金額6百8拾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商品盤損率未達1﹪,惟僅檢附員工盤點存貨紀錄,未提供報請該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且該商品盤損為機械五金類,依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致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仍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則應注意商品性質如係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且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始可列報。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鄭惠蘭 04-23051111轉71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0/29
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辦理盤損之報備申請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調查。
該局表示,商品盤損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經查明屬實者,始准予認定;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某鋼鐵批發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列報商品盤損金額高達8百餘萬元。該公司僅檢附員工自行盤點存貨之紀錄供核,而未依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另該公司雖主張其採會計制度健全,且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惟經查公司所提示進銷貨交易相關傳票所示,其進貨時借記「進貨」、貸記「應付帳款」,銷貨時其成本不記帳,與永續盤存制之帳務處理原則不符;且其買賣商品為條鋼及鋼料等,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列報要件不符,遂予剔除補稅。
有關商品盤損之報備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網路申請: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頁箋→點選「申請商品、原物料盤損之報備」後,填寫電子表單後傳送。
二、自前揭網站下載申請表單或逕至國稅局各地區分局或稽徵所索取表單,填妥後以傳真方式或郵寄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
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商品盤損之報備申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錢妙秋 04-23051111轉717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6/2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什麼是商品盤損?營利事業發生商品盤損應如何列報?
每年年度終了,營利事業對其庫存原物料及製成品均會進行盤點,盤點結果如發現有商品盤損時,應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只有對於存貨採用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之營利事業才能列報商品盤損,而且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能認定:
(一)已於盤損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屬實者。
(二)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
(三)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
該局轄內某家電子零件製造公司,於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商品盤損4百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因與部分國外客戶訂有「提貨倉交易合約」,該公司將商品出口至提貨倉,國外客戶自提貨倉提貨,然後於每月月底將已提用之庫存明細及相關憑證提供該公司作為入帳依據,該公司於97年底進行抽盤後計有商品盤損4百餘萬元。經核所列報商品盤損,係該公司自行盤點國外提貨倉之盤點損失,會計師或其事務所查核人員,並未親赴存貨處所觀察存貨盤點及會同該公司針對盤損之商品進行抽點,並作成紀錄及查核簽證報告,且該發生盤損之商品性質亦無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該公司所列報之商品盤損全數遭否准認列,補稅1百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商品盤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黃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