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進口生鮮農產品之營業人,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該銷售額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若於年終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仍應補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營業稅案件,發現甲公司歷年都以銷售進口生鮮牛肉為業,進口時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但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於銷售生鮮牛肉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規定,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期辦理營業稅申報。嗣經該局查核,以甲公司實際銷售生鮮牛肉仍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買受人取得進項憑證時已扣減進項稅額,在不變更營業稅申報書之情形下,甲公司因未於報繳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乃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進口生鮮農產品或免稅貨物,不因海關代徵營業稅,而變成銷售應稅之貨物,如仍需開立應稅發票,應即申請放棄免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徵營業稅。
中正分局 陳課長 (02)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9/21
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
2012-09-21:銷售進口生鮮農產品之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應稅發票,應於年終調整補徵營業稅
2012年7月17日 星期二
銷售生鮮等免稅產品申請放棄免稅及放棄免稅核准前誤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來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銷售生鮮等免稅產品如何申請放棄免稅,及放棄免稅核准前誤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售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之進項稅額,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避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受處罰 。
萬華稽徵所 張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7/17
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放棄免稅,得溯及適用
近來發現營業人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在未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而衍生課稅爭議情形。
據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營業稅法所指免稅係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但其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退還。為兼顧免稅營業人最佳利益及預防取巧行為,是規定營業人須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並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及為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日前特別放寬申請放棄免稅之規定,即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雖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惟其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應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賦稅者,應於99年9月30日前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送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各公司行號,如有上述情形者,請儘速於時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