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處罰,按行政法所謂「一事」或「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兩者可責性之規範標的及管制目的均不相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原列報未分配盈餘63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以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費用300萬元,致漏報課稅所得額300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進而於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漏報稅後純益249萬元〔300萬元×(1-17%)〕,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49萬元,乃按所漏稅額24.9萬元,依所得稅第110條之2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同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剔除營業費用,業經核定補稅及依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處罰,對同一行為事實漏報之未分配盈餘再予處罰,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惟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當年度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兩者申報之法律依據及計算內涵不同,且申報期間亦有不同,核屬不同之申報行為。是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分別處罰,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分別於不同之法定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在相距1年期間如發現辦理前者申報有錯誤即得主動辦理更正,並依正確資料申報未分配盈餘,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處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2-16
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2017-02-16: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2013-09-18:未分配盈餘申報與結算申報案件同步發生短漏報情形者,仍須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課稅所得額之情形,除補稅並處罰鍰外,如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步發生短漏報情形者,仍須受罰。
該局最近查獲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虛報職工薪資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所得額,該局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另因同年度(9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時短漏該筆所得額,經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鍰。該公司主張已同意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及繳清罰鍰,為何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仍要補稅及裁罰?經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仍應就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發生短漏之所得額補稅並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請依稅法規定申報,切勿列報不實之成本或費用,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03-3396789 轉 136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9/18
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未分配盈餘漏未申報該年度之核定短漏報所得者,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營業費用,除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外,如為公司組織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核定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虛報營業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因9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98年度申報)申報案件亦同時短漏該筆所得額,經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惟公司表示該筆虛報營業費用漏報所得案件97年度已補稅並處罰在案,為何98年度還要再一次補稅及處罰?經該局加以說明才暸解,由於虛報營業費用導致該公司98年度申報之97年度未分配盈餘發生短漏報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仍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務請依稅法規定申報,不得列報不實之成本及費用,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到補稅及處罰。
稽核科 姜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