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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2015-06-18:基金會舉辦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有部分基金會舉辦冬令及夏令體驗營收取活動費用,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且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甲基金會於103年間舉辦冬令及夏令體驗營活動並收取活動費用總計100餘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等,除補徵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基金會雖設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惟其對外舉辦國內、外冬令及夏令營收取活動費用,即屬營業稅法規範銷售勞務範疇,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未依法辦理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基金會等類似之機關、團體、組織,若有經營或辦理前揭活動並收取相關活動費用,一定要主動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審查四科 沈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06-18


2013年1月3日 星期四

2013-01-03:祭祀公業出租房地及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出租房屋、土地所取得之租金收入,以及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建設公司所取得之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祭祀公業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雖非屬營利性質,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仍為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祭祀公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建設公司取得收入,核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祭祀公業如係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將不動產出租與他人使用按期取得收益,自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如僅屬一次性銷售貨物或勞務,可自行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祭祀公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祭祀公業如有出租房屋、土地及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建設公司等銷售勞務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因逃漏稅捐而遭受補稅處罰。

信義分局林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3


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2012-12-19:學會受託辦理研習會等之收入應依法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詢問學會接受委託辦理各項專題研究或研習而收取之代價應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同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次按財政部75年11月18日台財稅第7574924號函釋規定略以,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提供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據此,該局表示,各類組織之學會如有接受委託辦理研習活動或專題研討等,有收取對價者,即屬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上揭法令規定該等學會亦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各學會如有受託辦理研習活動或專題研討等之收入者,請儘速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倘未依規定辦理並繳納稅款,如經查獲除補繳本稅外,另依同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謝碧霞 04-23051111轉753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2/19


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使用;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使用。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包括


1.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及


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該局在查核某甲公司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乙管理中心,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應辨明其是否為營業人,如僅憑其名稱為○○管理中心或○○福利協會,便以為其非屬營業人,又加以買受人之採購人員一時疏忽,亦未告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是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尚須按買受人之身分,係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小港稽徵所 稅務員 楊圍閔(07)8123746分機607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13


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學會受託辦理研習會等之收入,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業人詢問,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學會既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其所提供之勞務收入即屬上述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最近發現某些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活動,因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未辦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中正分局 黃課長 (02)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9


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非僅包括營利事業,還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一旦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情形,即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
以民間常見的神明會為例,神明會是前清或日據時期所留存以崇拜特定神明為目的,由特定人共同出資置產所組織之團體。會員或信徒常以神明會財產之收益,如不動產之租榖、租金等,辦理所屬神明會祭典活動。臺灣光復後對神明會比照寺廟登記規則予以管理,顯見神明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但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只要有資產租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即為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曾經有神明會主張其從事公益活動,係公益慈善機關,雖有租金收入,應非營業稅之課稅對象,惟遭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國稅局表示,基於相同理由,財政部也曾經解釋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特別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倘有將其所有土地、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另課以漏稅額1至10倍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呂淼江 04-23051111轉81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