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精勤會計記帳-10.營業稅-32.開立統一發票與免用統一發票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精勤會計記帳-10.營業稅-32.開立統一發票與免用統一發票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6年3月25日 星期三

營業人採用「先買後付」(BNPL)之支付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消費者以先買後付(BNPL)之付款方式進行消費,具有延後付款的彈性,吸引銷售高單價商品(手機)或勞務(美容及健身房)等業者紛紛與BNPL服務業者合作,以提升銷售業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BNPL交易模式為當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BNPL業者會分別與營業人及消費者簽訂合約,消費款項由BNPL業者代消費者墊付給營業人,消費者則分期付款給BNPL業者。因消費者係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故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另BNPL業者向營業人收取服務費及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手續費部分,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及消費者。該局為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交易方式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會透過蒐集金流資料,針對申報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手機銷售業務,銷售手機價格新臺幣(下同)5萬元與消費者乙,因消費者乙有延後付款需求,故約定由甲公司先發貨,乙並與甲公司合作之丙BNPL服務業者(下稱丙業者)簽約,約定分10期付款,每期分期手續費為400元,總計需支付丙業者計5萬4,000元,另甲公司需支付丙業者服務費3,000元。甲公司應於手機發貨時,開立金額5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丙業者應於每次向消費者乙收取分期手續費時,開立金額4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另於向甲公司收取服務費時,開立金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BNPL業者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銷售稅組 李建和 股長 (07)7256600分機7350
撰稿人:劉小惠 (07)7256600分機73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6-03-25 

2025年2月5日 星期三

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符合一定交易條件者,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今(6)日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下稱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連線遊戲迅速發展,玩家間就遊戲幣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類交易均於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營業人從事遊戲幣交易之外觀形式採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搭配一定之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以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舉例來說,甲營業人於網路揭示A遊戲幣兌換新臺幣之比值為賣家比值140:1及買家比值130:1,乙賣家將出售130,000枚遊戲幣轉入甲營業人經營之遊戲帳號,甲即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929元(130,000÷140)予乙;嗣丙買家向甲購買130,000枚遊戲幣,甲收到丙買家價金1,000元(130,000÷130)後,將其遊戲帳號內之130,000枚遊戲幣轉入丙之遊戲帳號。故就交易外觀形式,甲營業人同時經手金流(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似屬先買後賣A遊戲幣,惟倘按進銷貨模式認定,就甲銷售予丙買家之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實務上因其交易前手(即乙賣家)時為個人,該個人如係向遊戲營運業者購買遊戲幣,因該業者一開始已就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於接續之交易為C2B2C情形下,本次甲營業人(即中間之B)將因無法向前手個人乙賣家(即C)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形成其售予丙買家(即C)時又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將導致營業稅稅負增加;至於交易前手為營業人之情況(即B2B2C)下,因甲營業人可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其售予丙買家按進銷項模式課徵營業稅,尚不致發生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令發布後,承前例,甲營業人向前手個人乙賣家購買遊戲幣時,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71元(1,000元-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倘乙賣家為營業人時,甲營業人應按收取丙買家之價金1,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乙賣家取得929元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財政部表示,考量是類營業人之產業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確有特殊性,且其服務對象包含遊戲幣買賣雙方,為合理化其租稅負擔,爰該部釋明前開課稅規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即可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呼籲,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註)]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個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勞務範疇,應於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未來起徵點如有調整,依調整後金額)時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註)依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稅起徵點調整為銷售貨物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本文出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網路交易課稅專區 > 新聞稿

財政部 114-02-05

2020年2月13日 星期四

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進銷項憑證應依分攤比例取得及開立,避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2310號令釋規定,可選擇由各營業人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或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代表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按月於每月月底彙總進、銷項憑證資料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合資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及自其他合資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前揭進銷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上開兩種方式同一合資案經自行選定擇一辦理後,未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查獲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出資比例為75%:25%,並以甲公司名義承攬政府公共工程之監造技術服務工作及對外執行業務。嗣工程完竣經結算工程總金額計1,200萬元,由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向委託人請領工程款,並由乙公司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向甲公司請款並取得工程收入300萬元;另結算案關工程進項總金額計1,000萬元,由甲公司取具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甲公司卻未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250萬元交付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甲公司違章事實明確,除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另裁處罰鍰;至乙公司亦因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50萬元處5%罰鍰。


該局提醒,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儘速檢視有無依分攤比例取得及開立合資案件之進銷憑證,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許志成(04)23051111轉753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0-02-13


參:財政部99/02/23台財稅字第09800573920號令


2018年9月3日 星期一

銷售商採分期付款行銷,將應收帳款債權轉讓予資融公司,應按全部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商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合約並將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於取得資融公司撥款時,即應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交付給消費者。


該局說明,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分期付款已逐漸成為消費者購物時優先選擇的付款方式,也帶動國內資融市場與銷售商之間建立更多元消費性商品分期付款及收購應收帳款的合作關係,藉由資融公司提供消費者免一次支付價款,而銷售商可快速取得資融公司撥款等優勢,吸引銷售商為擴大商品銷售及行銷,紛紛與國內各大資融公司合作。


該局舉例,甲銷售商經營美容美體產品及服務銷售,向消費者乙銷售30,000元美容課程,甲銷售商並結合丙資融公司推出消費型商品分期付款專案,提供乙免刷卡參加零利率分期付款活動,簽訂合約後,乙使用美容美體課程時,若選擇採12期分期付款,則每期僅繳付2,500元給資融公司即可,而甲銷售商當次即取得丙資融公司扣除手續費2,700元(如約定分期12期之手續費率為9%)後之撥款金額27,300元。依此例,甲銷售商應於收取丙資融公司撥付款27,300元時,即應以全部銷售金額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乙消費者。


中區國稅局分析此種商品行銷運作模式,多屬推銷文教圖書、線上數位教學課程、美粧保養及美體美容課程、機車銷售等高單價商品之營業人。該局最近查獲相關業者誤以為未提供刷卡紀錄稽徵機關不易發現或認為應按各期分期價款開立發票,致有短開或漏開發票違章情事,計查獲短漏報銷售額約6,686萬餘元,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551萬餘元。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周錦瑩(04)23051111轉753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9-03


2018年3月21日 星期三

一般飲食業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規定報乎你知!

民以食為天,飲食業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規定,不但民眾想進一步瞭解,飲食業者更是不可不知。


國稅局表示,一般飲食業指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其統一發票開立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1.餐廳於販售餐券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憑券消費時,於結算時免開立統一發票,


2.非憑券消費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另消費者訂位支付訂金時,亦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3.消費者指定外送時,於送出時開立統一發票。該局特別籲請飲食業者,確實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李建和 (07)7256600分機73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21


2018年2月15日 星期四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進銷項憑證取得或開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當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可自行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一、各營業人分別辦理: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各自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分別按同一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貨部分: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銷售部分: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述文字。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稱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因此進、銷項分攤比例應前後一致;營業人間同一合資案件經選定後,如未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黃心怡(04)23051111轉85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2-15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2017-11-13:當銷售物品品項眾多,統一發票應如何記載

營業人銷售商品開立統一發票時,常因銷售物品品項眾多,致發票欄位不敷使用時,此時該如何處理?

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予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苓雅稽徵所 助理員 林文真(07)330-2058 分機:63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3


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2016-12-21: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不可開立三聯式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可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婚宴當然屬自然人之消費行為,餐廳依規定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消費的自然人,若應消費者要求改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

該分局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交付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以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處罰。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銷售稅課 許孟書 04-7274325轉3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12-21


2016年8月1日 星期一

2016-08-01:飯店業者賣住宿券 發票開立時點為實際住房結帳時

張小姐來電詢問,為了安排暑期國內旅遊,在旅展購買國內知名飯店住宿券,該業者沒有給與統一發票,是否逃漏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旅宿業開立發票的時點是以結算時為限。所以飯店業者在旅展出售住宿券時,因買受人尚未消費使用,還不需開立統一發票,待買受人實際持住宿券住房消費結帳時,飯店業者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局呼籲飯店業者,應依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消費者,若有疏忽未開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徐股長 06-229805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8-01


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2016-07-26:委託團購業者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業者委託團購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就團購網站收取之手續費部分取得進項憑證,又未按合約約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該業者逕依委託代銷價格扣除團購網站代收手續費之淨額開立銷項發票,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銷售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委託乙團購網站銷售貨物100萬元,乙團購網站依約向甲營業人收取手續費及資訊服務費15萬元,惟乙團購網站未依財政部98年3月19日臺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申請適用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開立發票,逕自指示甲營業人按銷售淨額85萬元(100萬元-15萬元)開立銷項發票請款,甲營業人短開銷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裁罰,另未依規定向乙團購網站取得進項發票15萬元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稅法如有疑義應事前向稅務機關洽詢,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文山稽徵所 楊股長 (02)2234-3833分機8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7-26


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2016-06-07:臺北市營業人自105年10月起統一發票購票證全面換發為卡片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財政部印刷廠統一發票發售設備汰舊換新,統一全國統一發票購票證格式,自105年10月起,臺北市營業人原使用存摺式統一發票購票證將全面換發卡片式購票證。

該局說明,本次大規模換發購票證作業,預定自105年10月1日起辦理,為避免換證時間影響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請臺北市營業人或其代理人留意本局相關資訊,依所屬稽徵機關通知時程,持1.原購票證、2.統一發票專用章及3.負責人私章,前往營業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換領。

該局提醒,營業人或代理人如欲瞭解換發卡片式購票證更多相關訊息,歡迎加入會員(http:\\www.ntbt.gov.tw)以掌握即時訊息不遺漏。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6-07


2015年7月1日 星期三

2015-07-01:茶飲事件衍生業者使用統一發票疑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主要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邇來茶飲食安議題頻傳,民眾反映消費時如取具飲品業營業人開立之銷貨憑證,將來發生食安問題就可持憑據來求償。故有關飲品業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即會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至於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為國稅局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對象:


(一)以連鎖方式經營


(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該局說明,為健全財政並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求償紛爭,將持續對轄內飲品業者進行實地訪查作業,輔導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小規模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審查四科 鄭股長 03-3396789轉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7-01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2014-07-30:銷售免徵營業稅商品不一定免開立統一發票,如應開立而未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會遭受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至於「兼營」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亦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使用統一發票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於100年間進口米一批,於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查明認定之總額15,800,000元處5%罰鍰790,000元。該局說明,雖銷售「米」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因該營業人銷售其他貨物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故銷售米之銷售額,亦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提醒,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注意相關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未開立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吳麗惠 04-23051111轉814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7/30


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2014-05-14: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而非以其支付予建設公司之土地及房屋款,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甲公司已陸續支付土地款15,370,000元及房屋款4,350,000元予乙建設公司,嗣甲公司在房地產權未過戶前,將系爭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丙君,約定讓渡價格包括甲公司支付予乙建設公司款項19,720,000元(15,370,000元+4,350,000元)及讓渡差價500,000元,合計20,220,000元,並開立3紙統一發票分別為出售免稅土地15,370,000元、出售房屋4,350,000元(含稅)及讓渡差價500,000元。經該局查獲,認定甲公司轉讓其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與丙君時,將應稅銷售額14,638,095元(15,370,000元÷1.05)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731,905元,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額731,905元,並處罰鍰365,952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所收取的價款,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本案為例應開立20,220,000÷1.05=19,257,143元之統一發票),否則將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應多加留意。

法務一科黃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5/14


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2013-09-27: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寄發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應,其於網站購買服飾,業者未隨貨附上統一發票,質疑業者有逃漏稅情形。經查該業者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號碼已載於發貨單,尚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其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局說明,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始可依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規定,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何幸蓉 (04)23051111轉753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9/27


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2013-08-30: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來電詢問,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如甲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故乙公司及丙公司應留存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並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該局就上例加以說明:假設甲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乙公司僅先付3,2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予丙公司承受,應由乙公司依讓予價格3,6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公司承受時,讓予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信義分局 林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8/30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2013-08-14:財政部訂定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

財政部表示,為劃一稽徵機關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之處理原則,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配合交通部101年9月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3321號令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並考量旅行業營業人於行程中安排以購物或促銷行程以外自費活動,以賺取佣金或所得收入彌補團費之一般商業習慣,該部於102年5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702020號令核釋,旅行業營業人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如有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情形,而以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購物佣金收入之溢繳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執行上開102年5月28日令釋規定,爰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該要點明定適用行業、條件及得退還溢繳營業稅額等相關規定如下:

1.適用行業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登記之旅行業。

2.適用條件
旅行業營業人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來臺觀光,其自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已依規定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檢附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依上開要點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營業稅:

(1)出團行程起日於102年5月28日以後者。

(2)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

3.得退還之溢繳營業稅額
旅行業營業人得退還之溢繳營業稅額,係按同團已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款項金額減除應收取團費收入後之餘額(如應收取團費收入大於已代收轉付款項金額者,以零計算),依下列公式計算得退還之溢繳營業稅額:退稅金額=(代收轉付款項-團費收入)÷(1+徵收率)×徵收率,但上開退稅金額不得超過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超過部分不予退稅。

財政部最後表示,上開作業要點內容及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項下查閱。

李科長志忠 (02)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3/8/14


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2013-07-05:旅行業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不足者,可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團費收入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和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取得團費收入,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應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鑑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已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另據旅行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說明購物佣金得視為團費之一部分,乃為團費收入扣除相關代收轉付款項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與同團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旅行業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當旅行業以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其溢繳之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

國稅局呼籲,旅行業者如有以購物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足者,應注意財政部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23111轉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5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2013-06-18:營業人收受訂金票據無法兌現之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票據作為銷售商品訂金,並隨即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票據無法兌現,該筆已報繳之營業稅可申請退還。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商品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依照財政部80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規定,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例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即可依前揭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該訂金票據無法兌現,以致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事宜。

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6/18


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2013-05-28:核釋旅行業收取團費及購物佣金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配合交通部101年9月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3321號令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該部於今(28)日核釋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於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及同團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

財政部說明,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取得之團費收入,應依該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既屬其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自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考量旅行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已於101年9月5日修正上開規定,另據交通部觀光局說明,旅行業於行程中安排以購物或促銷行程以外自費活動,以賺取佣金或所得收入彌補團費,為一般商業習慣,故其認同「購物佣金」得視為團費之一部分,因此,財政部衡酌旅行業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交通、購物等服務,均屬觀光行程之一部分,不論自旅客收取團費收入扣除相關代收轉付款項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或同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兩者均屬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如有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情形,而以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前開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購物佣金收入之溢繳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辦理上開專案退稅之業務,該部刻研訂相關退稅之審查作業要點,明定旅行業申請專案退稅應檢附之文件,並劃一稽徵機關辦理是項專案退稅案件審查標準,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李科長志忠 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