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2014-07-30:銷售免徵營業稅商品不一定免開立統一發票,如應開立而未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會遭受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至於「兼營」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亦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使用統一發票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於100年間進口米一批,於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查明認定之總額15,800,000元處5%罰鍰790,000元。該局說明,雖銷售「米」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因該營業人銷售其他貨物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故銷售米之銷售額,亦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提醒,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注意相關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未開立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吳麗惠 04-23051111轉814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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