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 星期二

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對於其是否應辦理當期清算申報之規定,常常混淆不清,該局就其應申報與免申報歸類分述如下:

一、免申報當期決清算之情形
1.獨資改合夥: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

2.合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發生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

二、應申報當期決清算
1.獨資變更負責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讓,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

2.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出資額: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各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之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期限內儘速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北投稽徵所 鄧股長 (02)28951515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7年04月22日


2008年4月10日 星期四

2008-04-10:營利事業有利息支出時,應取得發票或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該營利事業本年度有筆利息支出,有關該筆利息支出,取得利息收入之營利事業已開立統一發票給該營利事業,問及該營利事業針對該筆利息支出,是否還要開立扣繳憑單?

國稅局答覆,有關所詢事項可以分以下三點說明:

一、若該筆利息支出屬營利事業延遲給付貨款而被加計之利息,則應由賣方開立統一發票,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依據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財稅二發第7551475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之利息,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804506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取之利息,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則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二、若該筆利息支出屬營利事業單位給付予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融資利息,非金融業之營業人應免開立統一發票;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三、若該筆利息支出屬營利事業給付予金融業、銀行業、信託業之放款利息支出,則以取得上開行業掣發之結算單或證明書入帳即可,免辦理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

支  出  性  質開立發票扣繳及
申  報
延遲給付貨款而被加計之利息賣方開立,課營業稅
二、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融資利息給付時,扣繳10%
三、金融業、銀行業、信託業之放款利息支出利息結算單或證明書




 


 



苓雅稽徵所 股長 林明建(07)330-2058分機6240
財政部臺灣省高雄國稅局 200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