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 星期二

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對於其是否應辦理當期清算申報之規定,常常混淆不清,該局就其應申報與免申報歸類分述如下:

一、免申報當期決清算之情形
1.獨資改合夥: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

2.合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發生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

二、應申報當期決清算
1.獨資變更負責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讓,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

2.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出資額: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各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之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期限內儘速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北投稽徵所 鄧股長 (02)28951515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7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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