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個人處分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其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時應依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如有損失,應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臚列如下;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一、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按99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該項所得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臺北市37%,高雄市20%。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新北市):市21﹪,鄉鎮8﹪。

三、其他縣(市)部分:市(即原省縣市)13﹪,縣轄市10﹪,鄉鎮8﹪。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保留房屋交易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一併檢附供稽徵機關審核。

03-3396789分機1430 鍾淑如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4/29


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即將來臨,特別提醒民眾,個人如於99年度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此,個人預售屋買賣出售「權利」之所得及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買賣預售屋部分,由於預售屋買賣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其與一般成屋之差異,在於預售屋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得應屬上開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屬所得稅之課稅範疇。

至於不動產交易(即一般房屋買賣)部分,其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除依上開規定計算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外,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惟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涉及故意或過失並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者,並得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各地區國稅局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針對預售屋交易或不動產交易涉及短期買賣炒作者,已加強查核。納稅義務人99年度若有買賣預售屋或從事不動產交易之情形,於今(100)年5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申報;若為以前年度從事之交易而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4/29


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補充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員工認購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時價規定

財政部表示,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員工認購,依該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以下簡稱97年令)規定,標的股票上市或上櫃股票者,時價以可處分日之「收盤價」估定,俾就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部分,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依該部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以下簡稱99年令)規定,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時價以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估定,俾據以計算員工之薪資所得。該2部令並未針對初次上市或上櫃前5個交易(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股票,特別規範,於實務適用發生疑義,爰就該類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時價估定,補充規範。

財政部說明,鑑於興櫃股票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該部前以上開99年令規定,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其標的股票屬興櫃股票者,時價按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

又初次上市及上櫃股票,其前5個交易(營業)日成交價格亦與興櫃股票相同,均無升降幅度限制,為期客觀反映標的股票時價,該部爰參酌前述興櫃股票之估定原則,於本(28)日補充核釋,適用該部97年令及99年令規定時,如標的股票為初次上市及上櫃前5個交易(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股票,其時價由可處分日及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改為「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

另為一致規定,該部97年令有關興櫃股票之時價,亦改按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1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至該部97年令原以可處分日之前1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興櫃股票每股淨值,估定每股時價之規定,自本次修正規定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按標的股票可處分日及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時價之規定,自發佈日以後發生之案件,不論對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利,均應一體適用;至於發布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時價之估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亦得據以適用。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1/4/28


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及扣除額注意事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00)年5月1日正式展開。99年度免稅額


1.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為123,000元


2.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2,000元


另有關各項扣除額部分:採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為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為15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104,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104,000元;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與上年度相同仍為每人25,000元。又依往年申報經驗,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問題多係列舉扣除額相關規定,該局提醒民眾申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實達到節稅目的。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舉扣除項目包括1.捐贈、2.人身保險費、3.醫藥及生育費、4.災害損失、5.購屋借款利息及6.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提醒您應注意規定如下:

一、捐贈:除對政府之捐贈,可扣除金額無限制外,其餘捐贈均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受贈單位為機關、團體,須為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登記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才能列報該項捐贈扣除。如捐贈寺廟者,該寺廟須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限。但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校的捐款,列報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50%為限,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扣除。

二、人身保險費: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等)之支出,申報扶養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等)或其他親屬之保險費不能列報,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最高扣除24,000元。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三、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請領過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因病在國外就醫的醫藥費,亦須在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之支出始可列報。應檢附填具擡頭的單據正本,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四、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99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申報時應以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列報,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如房屋為配偶所有,但由納稅義務人貸款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五、房屋租金支出: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如於上半年租屋、下半年購屋之案件,雖期間不重疊,仍只能擇一申報認列。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欲選擇列舉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應檢據相關資料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03-3396789分機1432 蔡麗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4/28


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申請無需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適用情形及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準)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存在移轉訂價查準第3條第8款第3目第5目之情形,例如進貨或銷貨交易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進貨總金額或銷貨收入總額50%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者,原則上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文據。惟考量商業交易態樣頗多,為兼顧少數特例,如營利事業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存在上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稅務行政負擔,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前開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經銷商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準第3條第8款第3目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從屬關係如股權之控制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準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值此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之際,該局特別提醒欲申請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準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規定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各項稅務專區/移轉訂價專區)下載。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莊長衛 04-23051111轉716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4/27


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機關團體未辦理結算申報者,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前開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依據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甲慈善團體97年度收受政府單位補助款,惟該團體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經該局依課稅歸戶清單資料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2,250,436元及課稅所得額152,153元,甲慈善團體不服,補具97年度餘絀數為0之結算申報書申請復查,惟未能提示帳證資料供核,致其主張餘絀數為0元乙節,無從審酌,該局仍依課稅資料歸戶清單收入資料,適用相當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維持應補稅額。

該局呼籲,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保存相關帳證,以免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法務一科 沈稽核 (02)23113711分機18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4/26


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公司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事項,免按逃漏稅處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於核對以往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核定數,導致未即時釐正盈虧互抵餘額當年度虧損可扣除餘額資料常有申報錯誤之情形。近來常接獲納稅人詢問,公司組織申報以往年度虧損之扣除數未即時依稽徵機關調整核定數填報致查獲後,應否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惟若其申報虧損扣除數嗣經稽徵機關依以往年度核定餘額核定致遭調減者,依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釋規定,其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0年5月1日至5 月31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各項資料之正確性,稽徵機關於每年4月底前,陸續寄發予營利事業上一年度各項核定通知書(包含未分配盈餘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如對申報及核定內容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03-3396789分機1373 徐步月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4/23


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報稅一點靈系列3-海外基金股票成本 從高認定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海外所得的計算是用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所以成本的高低會影響稅負輕重。財政部為了減少投資人的負擔,規定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海外股票基金等的原始成本,可以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相比,二者取其者,從高認定,從而減輕稅負。

舉例來說,甲在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淨值每單位750元,甲在99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850元,手續費1元,則甲的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的海外交易所得為99,000元。〔(贖回價格850元-98.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000元〕

依規定,僅「上市有價證券(包括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存託憑證)」、「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可採原始取得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的淨值(或收盤價),二者從高認定成本。所以連動債成本只能用原始成本認定,不能適用二者取其高的規定。

有投信公司詢問財政部,境外基金轉換的手續費如何減除,財政部表示,手續費如果是申請買回原基金的費用,應於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如屬申購新基金費用,應於計算新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不可重覆減除。

再者,當境外基金因合併而消滅,消滅基金的受益人取得存續基金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的淨值,超過消滅基金的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消滅基金的配息,如果消滅基金已無法區分配息的來源,要將把配息全部以利息所得課稅。

如果不能提出消滅基金的原始取得成本者,可用取得的存續基金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淨值的20%,計算所得額。

此外,在課稅年度認定方面,財政部規定,投資人如果有轉換境外基金,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在轉換時要計算原基金的交易損益,併入原基金買回價格的日所屬年度課稅。

等新基金轉讓或申請買回時,應以原基金的買回價格作為新基金的取得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工商時報 2011-04-20


財政部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0年1月26日增訂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2條之1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作業,特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提升稽徵效能。

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2條之1規定,對於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收件、審查後,其核定方式可分為「書面核定」及「公告核定」2種:

一、書面核定

屬1.需加徵滯(怠)報金、2.自動補報補繳、3.零稅率貨物(勞務)之退稅及4.其他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等情形者,稽徵機關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並檢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公告核定

如期申報(含無需加徵滯報金)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無應補繳稅額、無應退稅額或其應補、應退稅額符合免徵、免退規定者,稽徵機關將於各該期(月)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屆滿前3日內,以公告方式告知營業人,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42條之1自100年4月1日施行,爰依規定應於該日以後申報之案件,符合該上開公告核定範圍者,稽徵機關將聯合於其公告欄黏貼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登載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財政部最後提醒,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如屬公告核定之案件,營業人可向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1/4/20


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得否列為損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為擴大營業或增設經銷站之需求而增購建物,基於資金、地點、交通等因素考量,先購買適當的舊屋予以拆除後,再依自己的需求重建,該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其拆除費用,可否列報為當年度的損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雖規定房屋等固定資產使用後,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提早毀滅或廢棄者,其未折減餘額可列為當年度之損失。但是,營利事業購買舊屋後,即予拆除重建,並未經使用,則不能列報報廢損失,而應將舊屋的購買價款拆除費用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再依新建房屋的耐用年數,按年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甲公司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建築物拆除損失9百萬元,經查該建物係甲公司於97年購入,原預計作為經銷站使用,惟經評估不符合品牌形象,乃決議拆除重建,而將舊屋的購買價款拆除費用列報拆除損失,惟甲公司於購置建物後旋即拆除重建,該建物並未供營業使用,國稅局乃將購買建物之成本拆除費用轉列新建物之成本,並剔除該項損失,補徵稅款。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賴洲君 04-23051111轉71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4/18


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

陸資企業報稅-4大須知

我國從2009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即將滿2年,陸資企業今年在台申報所得稅時,會計師袁金蘭指出,需要注意四大事項,其中薪資費用認列上,公司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費用。

袁金蘭分析,陸資投資台灣,在稅務上遭遇問題,分為薪資費用認列、申報台灣來源所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租稅協定適用等四大項,需要特別關注。

薪資費用認列上,她說,目前勞委會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雖然在台灣有提供勞務,但並非台灣營利事業的員工,因此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申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時,大陸地區人民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方法以及課稅方式如下:

1.停留未超過90天時,其自台灣境外雇主所取得的勞務報酬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

2.停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時,如有自台灣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納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3.停留滿183天以上者,應比照台灣地區人民於每年5月辦理上1年度綜所稅申報,但大陸地區人民只需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課稅。

4.停留超過300天時,由於幾乎一整年都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因此在台灣境內境外各地所支領之報酬,都應當全部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中國時報100/04/16


街頭林立加水站-除少數縣市外居然無法可管

(中廣新聞網 / 彭清仁)目前在各街道旁四處設立的加水站,居然無法可管!包含新竹縣市其它多個縣市在內,幾乎各地方政府都沒有通過相關法令,不但水的品質沒有保障,就連設在人行道上都難以管理;甚至有民眾貪圖方便和省錢,購買加水儲值卡,最後才發現儲值卡沒法律履約效用。消費者要路邊加水,最好問清楚些,否則只有自求多福了。(彭清仁報導) 新竹市一位民眾最近向消保官張連奇陳情,因貪圖方便和省錢,購買了加水站的儲值卡,預先儲值兩千元,但才買了一百多元,儲值卡不小心弄丟了,要求業者退費卻遭到拒絕,才轉而向消保官投訴。

但新竹市政府消保官張連奇表示,路邊加水站行業近年如雨後春筍般設立,但不少地方政府並沒有通過相關法令,管理上的確有不少的死角;例如水源環保署權責,水質地方衛生局管理,儲值卡消費則屬經濟部,真的是相當複雜。如果看看目前大街小巷的加水站,有些還違規設在人行道上,水質也根本是業者自行標明,並沒有衛生單位的證明,就連水從那裡來,都沒有人知道!雖然每公升水只要一點五元,而且是廿四小時加水,但安全真的堪慮。據了解,目前全台只有苗栗雲林高雄有通過制定﹂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其它縣市政府在沒有通過相關法令的情況下,幾乎是無法可管,民眾如果買水真的是要自求多福了。尤其業者推出的儲值卡,並沒有提供履約保證,萬一衍生消費糾紛,最後倒楣的當然是消費者。

中廣新聞網 2011/04/16


新竹加水站-獨無管理機制











   有管才安心 ▲新竹市路邊加水站遭民眾檢舉枉顧消費者權益,消保官張運奇昨天特別到各加水站勘查了解。 (陳育賢攝)

▲桃園縣衛生局對於加水站水質,會定期檢測,尤其於大量用水期間,會特別加強。(甘嘉雯攝)

 (中國時報 陳育賢/竹市報導)路邊加水站林立,你喝得安心嗎?不只水質要擔心,連消費權益都要小心!包括新竹市在內的多個縣市,對加水站都沒法條可管,水站成三不管行業,有些業者還私自推儲值卡,對消費者更沒保障,大家只能自求多福。

新竹市一位民眾近日向消保官陳情,指坊間一家加水站自行推出儲值卡,因優惠誘人,幾乎可多買到兩倍以上的水,為了購買方便加上成本考量,他買了儲值卡,並儲值兩千元。

未料,才使用一百多元後,儲值卡即遺失,要求業者退費遭拒,深覺權益受損,這才恍然夢醒,查詢法規後,才知加水站似乎不屬任何單位管轄,儲值卡更沒法律履約效用,因不甘損失,求助消保官主持公道。

消保官張連奇表示,路邊加水站行業近年如雨後春筍般設立,但若地方政府沒有通過相關法令,確實很難管,若是分項探討,水源屬環保署權責,水質屬地方衛生局管理,儲值卡消費則屬經濟部,相當複雜。

目前加水站,有的還算不錯,裝修整潔,但有些僅在牆上裝個鐵箱、拉條水線就對外營業,部分還違規設在人行道上,不只水質堪虞,連行人都有危險。

他指出,目前只有雲林、高雄及苗栗制定有「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新竹市對加水站的設立、審核、檢測根本無法可管,水從那裡來、水質好不好無從得知,而衛生局目前雖有志工不定期作抽檢,但對設立及買賣行為也無可奈何。

張運奇說,業者私自推出儲值卡,等於像是禮券的零售商品定型化契約,必須要有包括發行人名稱、負責人、統一編號等應記載事項。

更重要的是要有履約保證細項,必須有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同業互保、開立信託專戶以專款專用或經濟部許可中任何一項,對消費者才有保障,否則買家就要隨時承擔業者無預警歇業的風險。

中國時報 2011-04-16


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1.彰化縣加水站(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2.臺中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3.南投縣加水站加水車管理自治條例


4.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5.苗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6.雲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7.嘉義縣加水站管理自治條例


8.臺南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9.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財政部將對農、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者,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除第16條及第20條外,經行政院定自100年4月1日施行,其中第2條第4款第8條之3增訂稽徵機關得向非法流用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者補稅規定,為利稽徵業務之執行,爰發布「農業用油及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補徵營業稅作業須知」。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第28款對於農業用油、漁業用油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係為減輕農、漁民生產成本,進而減輕農產品消費者之負擔,惟如將該等油品移作非農、漁業使用,已不符免稅意旨。為符租稅法律原則,並追回所免之營業稅,增訂營業稅法第2條第4款第8條之3相關補稅規定。考量稽徵機關實務認定需要,經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該部各地區國稅局研商訂定「農業用油及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補徵營業稅作業須知」。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該作業須知明定以不實證件或紀錄購買農、漁業用油將購買之農、漁業用油轉借、轉存他處、販賣、改變品質且未供農、漁業使用,或將購買之農、漁業用油移作非農、漁業使用等情形,即認定農、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情事,稽徵機關將對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所有人、漁船主或農、漁業用油之持有人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 2011/4/13


外商派遣人員來臺服務,如超過一定期間即視為常設機構,不適用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免徵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之所得稅協定規定,與我國訂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之企業,除透過其在臺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營業利潤僅由其居住國課稅,如該外國企業經由其在臺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我國得就該企業歸屬於在臺常設機構之營業利潤課稅。

該局說明,依「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澳租稅協定第5條第2項規定,「常設機構」包括他方領域之企業透過其員工或僱用人員,在一方領域內提供服務,包括諮詢服務,但以該活動(為相同或相關工程)在該一方領域內於任何12個月內合計超過120天者。故外商派遣人員來臺服務,如超過前揭規定期間即視為常設機構不適用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免徵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澳大利亞商甲公司依約提供本國乙公司諮詢服務,甲公司檢具澳大利亞稅務單位出具之居住者證明、相關承攬合約,申請適用臺澳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免稅規定。該公司說明當年度僅指派A君至臺灣為乙公司提供諮詢服務,其在臺居留天數未達120天,不構成臺澳租稅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惟該局查核發現,A君持有雙重國籍,除當年度持澳大利亞護照,在我國境內為乙公司提供服務80天外,另持臺灣護照在我國境內為乙公司提供服務50天,合計已超過120天,依前揭規定,視同境內設有常設機構。該局遂否准甲公司免予課稅之申請,其取得之服務報酬,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適用租稅協定時,應注意各協定有關常設機構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租稅協定相關訊息及申請書表,請自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 首頁/焦點話題/租稅協定參考使用)

審查一科 邱股長 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4/13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達成空氣污染物與二氧化碳減量目標,鼓勵汽車業者自行開發或引進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業經 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原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車輛貨物稅稅率,小客車氣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從價徵收25﹪、2,001立方公分以上從價徵收30﹪及機車從價徵收17﹪,前述屬電動車輛者,則減半徵收。而依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自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7英制馬力以下或211.8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汽缸排氣量在2001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8英制馬力以上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其應納貨物稅

該局特別呼籲,廠商產製電動汽車及機車需完全以電能為動力,才符合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若廠商產製油電混合動力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則僅得減半徵收貨物稅,非免徵貨物稅

審查三科 林育如 04-23051111轉73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4/13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達成空氣污染物與二氧化碳減量目標,鼓勵汽車業者自行開發或引進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業經 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原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車輛貨物稅稅率,小客車氣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從價徵收25﹪、2,001立方公分以上從價徵收30﹪及機車從價徵收17﹪,前述屬電動車輛者,則減半徵收。而依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自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7英制馬力以下或211.8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汽缸排氣量在2001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8英制馬力以上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其應納貨物稅

該局特別呼籲,廠商產製電動汽車及機車需完全以電能為動力,才符合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若廠商產製油電混合動力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則僅得減半徵收貨物稅,非免徵貨物稅

審查三科 林育如 04-23051111轉73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4/13


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請勿移用信用卡刷卡機,幫助他人逃漏稅,以免查獲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杜絕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幫助他人逃漏稅,並收取不法利益,該局將於100年4月1日起針對轄內移用刷卡機且涉及逃漏稅之營業人展開輔導作業。

該局指出,信用卡特約商店裝機地址應係營業人營業地址,但近來發現,有部分刷卡機裝設地址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或申請刷卡機分設不同地點移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而衍生逃漏稅情形。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之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取得不合法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營業人自行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該局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落實愛心辦稅,業已針對轄內單一機構申請多具刷卡機之營業人展開全面清查,如果營業人已將刷卡機移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刷卡機涉及逃漏稅者,請於100年6月30日前至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審查三科 稅務員 朱如萍(07)7256600分機736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4/8


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馬國柱:IFRS二配套-不可少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馬國柱。
記者張天雄/攝影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國際會計準則(IFRS)實施在即,推動導入IFRS三年的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馬國柱表示,IFRS實施前,政府應做好二大配套工作:「可延伸企業報告語言(XBRL)」與「交易平台化」,才能完整呈現IFRS交易、資產透明化的精神。

證券交易所目前正在推行的XBRL,是一種電子化的國際共同會計語言,國際上是由歐洲投資人協會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合作推動,將財報格式統一化,公司須依照XBRL格式完成財務報表。

馬國柱表示,XBRL可使各行各業財報資訊完整且格式統一,未來投資分析師不必再花大量時間整理資訊,可直接分析從網路下載的公司財報,提高分析效率。

他認為,這其實也提醒投資人,「以後買賣股票不要只聽股市名嘴,可自己做點功課」,因為只要下載幾家公司的XBRL檔案,就可藉由比較同業、不同公司的XBRL數據,自己動手進行投資分析。

IASB已要求,所有適用IFRS上市、櫃公司,在2012年都要將財報統一為XBRL格式;我國2013年正次採用IFRS時,也須直接轉為XBRL報表。

除將財報格式統一,交易資訊公開透明化也是另一項勢在必行的配套措施。馬國柱表示,最近國內鑑價產業商機無限,是因IFRS規定資產每年須以「公允價值」重估價,然而台灣目前尚未建立完整交易資訊公開平台,無法確保鑑價透明化與公正性。馬國柱指出,各國目前如火如荼推動「交易平台化」,將每一筆買賣、估價報告上網公告,供大眾查詢。

如歐洲各國、日本、新加坡、香港和大陸,都已開始建置「不動產交易資訊平台」;去年美國也在芝加哥成立「金融商品交易平台」,限制所有衍生性商品在交易平台中買賣,完整揭露買賣資訊。馬國柱強調,交易平台化是國際趨勢,雖然預期將引起某些產業反彈,但卻可避免有心人士將黑手伸進資產價值,操弄財報數字。


【2011/04/06 經濟日報】


2011年4月5日 星期二

法拍貨物營業稅核課期間如何計算?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核課期間」係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所有座落某縣之房屋,於93年間經法院拍賣,拍定金額3百50萬元(含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6萬餘元。甲公司主張本件拍定日既係93年2月11日,該局應可執行卻未辦理開徵,核課期間應自92年8月22日該局聲明參與分配之日起算迄至98年1月14日送達繳款書,恰逾5 年之時效期間,其公法上請求權當然消滅云云。

該局說明,債權人如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者,此民事強制執行之拍賣行為,解為「債務人為出賣人之有償買賣行為」,即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應課徵營業稅,稽徵機關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應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其應自「法律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而該日期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應自93年3月16日(93年2月拍定,應於93年3月15日前申報)起算。核課期間則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為5年,故其核課期間屆滿日期為98年3月15日。至甲公司謂本案核課期間應自92年8月22日該局聲明參與分配之日起算部分,由於在該時間根本沒有受營業稅法規範之銷售行為存在,核課期間自無從進行,於法完全無據,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進一步指出,法拍貨物國稅局於核課期間內,得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4/5


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及房屋有無堆貨,「房屋稅籍編號」欄填寫。

賣家若經營初期,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進入該局網站,營業登記專區,網址http://www.ntx.gov.tw,亦有相關書表可供下載,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4/2


註: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包括-1.4871-11郵購公司2.4871-12電視、網路購物3.4871-13網路拍賣


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稅務法務>財務長開講/何麗梅-揭開台積董事會面紗題








台積電財務長何麗梅

【經濟日報╱記者陳碧珠/台北報導】台積電是全球半導體晶圓代工龍頭,市值達到1.82兆元,是台灣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公司每次開董事會時,都要花上兩天的時間,幾乎是台灣上市櫃公司開最久的一家公司。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天邀請台積電財務長何麗梅演講,向外界分享台積電的公司治理實務,並首度談到台積電董事會的運作,為大家揭開公司如何召開董事會的神秘面紗。

她透露,台積電董事會旗下有兩個委員會,一是審計委員會,一是薪酬委員會,每一年在2、5、8、11月召開四次例行董事會,每次董事會固定在周一、周二舉行,一開就是整整兩天。業界指出,此開會時間,是所有上市櫃公司最久的一家。

台積電董事成員來自海內外,卡司陣容堅強。在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是負責公司治理的人,是董事會的領導人。

何麗梅說,這些國外的董事,通常是在董事開會前的禮拜天就抵達台灣,張忠謀會先請他們吃晚飯,在輕鬆的晚飯時間,張忠謀會簡報公司近況、市場與產業的變化,好讓董事在正式開會前,有許多準備。

兩天的董事會看似久,行程其實相當緊湊,何麗梅指出,星期一上午,董事會先開三小時審計委員會,下午則進行兩小時薪酬委員會

以薪酬委員會來說,該會主要是核准董事副董事長一年的薪酬。此外,還要看看台積電薪資的調整,例如過去一年,台積電決議把一半的員工分紅分季來發放,就是薪酬委員會討論出來的。

董監事酬勞董事會也是歷經好幾年不斷討論後才定案。

台積電董監酬勞最早是以稅後純益的1%計算,後來降至不到0.3%,最後變成固定酬勞,因為跟稅後純益已經脫鉤,2009年台積電董監酬勞只有占當年稅後純益的0.11%

何麗梅表示,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一一開完之後,下午4點,才進入真正的董事會,主要是表決一些重大議案,一直討論到隔天上午。第二天下午則安排經營高層,包括營運資深副總劉德音、全球業務暨行銷資深副總陳俊聖、研發資深副總蔣尚義等向董事會報告,報告結束後,董事會還會舉行策略會議,討論台積電未來重大營運的策略。

台積電推動公司治理不遺餘力,何麗梅表示,台積電今年將再增加兩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席次首度過半。目前台積電有七個董事,今年整個董事成員將變成九名。台積電認為,董事成員七至九名是最適規模,太多的董事,很難做到有效率的溝通;人數太少則不專業。

台積電董事會當中,有一席是國發基金代表,其餘三名是張忠謀、副董事長曾繁城、新事業發展總經理蔡力行

獨立董事目前有三位,包括前德儀事長湯馬斯‧延吉布斯(Thomas J.Engibous)、宏碁創辦人施振榮、前英國電信執行長邦菲爵士(Sir Peter Leahy Bonfield)。

何麗梅表示,台積電明年董監改選,但今年將先增加兩名獨立董事

據了解,台積電可能會在4月中召開臨時董事會,提名兩位獨立董事人選。

【2011/04/01 經濟日報】


房屋交付自益信託-房貸息可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台北訊】臺中市北屯區張女士問:我將自有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房屋交付自益信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仍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依納稅義務人將所有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房屋交付信託,如受益人委託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者,其支付購屋借款利息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可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者,應提示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2011/04/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