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申請無需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適用情形及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準)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存在移轉訂價查準第3條第8款第3目第5目之情形,例如進貨或銷貨交易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進貨總金額或銷貨收入總額50%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者,原則上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文據。惟考量商業交易態樣頗多,為兼顧少數特例,如營利事業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存在上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稅務行政負擔,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前開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經銷商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準第3條第8款第3目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從屬關係如股權之控制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準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值此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之際,該局特別提醒欲申請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準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規定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各項稅務專區/移轉訂價專區)下載。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莊長衛 04-23051111轉716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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