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透過網路拍賣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及房屋有無堆貨,「房屋稅籍編號」欄填寫。

賣家若經營初期,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進入該局網站,營業登記專區,網址http://www.ntx.gov.tw,亦有相關書表可供下載,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4/2


註: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包括-1.4871-11郵購公司2.4871-12電視、網路購物3.4871-13網路拍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