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請勿移用信用卡刷卡機,幫助他人逃漏稅,以免查獲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杜絕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幫助他人逃漏稅,並收取不法利益,該局將於100年4月1日起針對轄內移用刷卡機且涉及逃漏稅之營業人展開輔導作業。

該局指出,信用卡特約商店裝機地址應係營業人營業地址,但近來發現,有部分刷卡機裝設地址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或申請刷卡機分設不同地點移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而衍生逃漏稅情形。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之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取得不合法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營業人自行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該局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落實愛心辦稅,業已針對轄內單一機構申請多具刷卡機之營業人展開全面清查,如果營業人已將刷卡機移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刷卡機涉及逃漏稅者,請於100年6月30日前至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審查三科 稅務員 朱如萍(07)7256600分機736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4/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