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房屋交付自益信託-房貸息可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台北訊】臺中市北屯區張女士問:我將自有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房屋交付自益信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仍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依納稅義務人將所有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房屋交付信託,如受益人委託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者,其支付購屋借款利息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可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者,應提示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2011/04/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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