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2009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即將滿2年,陸資企業今年在台申報所得稅時,會計師袁金蘭指出,需要注意四大事項,其中薪資費用認列上,公司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費用。
袁金蘭分析,陸資投資台灣,在稅務上遭遇問題,分為薪資費用認列、申報台灣來源所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租稅協定適用等四大項,需要特別關注。
在薪資費用認列上,她說,目前勞委會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雖然在台灣有提供勞務,但並非台灣營利事業的員工,因此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申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時,大陸地區人民的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方法以及課稅方式如下:
1.停留未超過90天時,其自台灣境外雇主所取得的勞務報酬並非台灣地區來源所得。
2.停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時,如有自台灣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納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3.停留滿183天以上者,應比照台灣地區人民於每年5月辦理上1年度綜所稅申報,但大陸地區人民只需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課稅。
4.停留超過300天時,由於幾乎一整年都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因此在台灣境內和境外各地所支領之報酬,都應當全部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中國時報10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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