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

陸資企業報稅-4大須知

我國從2009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即將滿2年,陸資企業今年在台申報所得稅時,會計師袁金蘭指出,需要注意四大事項,其中薪資費用認列上,公司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費用。

袁金蘭分析,陸資投資台灣,在稅務上遭遇問題,分為薪資費用認列、申報台灣來源所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租稅協定適用等四大項,需要特別關注。

薪資費用認列上,她說,目前勞委會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雖然在台灣有提供勞務,但並非台灣營利事業的員工,因此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申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時,大陸地區人民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方法以及課稅方式如下:

1.停留未超過90天時,其自台灣境外雇主所取得的勞務報酬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

2.停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時,如有自台灣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納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3.停留滿183天以上者,應比照台灣地區人民於每年5月辦理上1年度綜所稅申報,但大陸地區人民只需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課稅。

4.停留超過300天時,由於幾乎一整年都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因此在台灣境內境外各地所支領之報酬,都應當全部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中國時報100/04/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