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財政部將對農、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者,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除第16條及第20條外,經行政院定自100年4月1日施行,其中第2條第4款第8條之3增訂稽徵機關得向非法流用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者補稅規定,為利稽徵業務之執行,爰發布「農業用油及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補徵營業稅作業須知」。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第28款對於農業用油、漁業用油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係為減輕農、漁民生產成本,進而減輕農產品消費者之負擔,惟如將該等油品移作非農、漁業使用,已不符免稅意旨。為符租稅法律原則,並追回所免之營業稅,增訂營業稅法第2條第4款第8條之3相關補稅規定。考量稽徵機關實務認定需要,經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該部各地區國稅局研商訂定「農業用油及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補徵營業稅作業須知」。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該作業須知明定以不實證件或紀錄購買農、漁業用油將購買之農、漁業用油轉借、轉存他處、販賣、改變品質且未供農、漁業使用,或將購買之農、漁業用油移作非農、漁業使用等情形,即認定農、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情事,稽徵機關將對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所有人、漁船主或農、漁業用油之持有人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 20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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