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非居住者之來源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納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彙整相關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 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則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以上部分扣取5%外,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目前為25,920元)者,按給付額扣取6%。若取得財產交易所得,應於離境前或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 所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在我國境內有無分支機構或固定營業場所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2. 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營業代理人者,應依規定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

3.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勞務報酬第5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9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10款規定之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第11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委託我國境內之人為其代理人主張成本費用之扣除。但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則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取得在我國境內經營工商之營業利潤,應按給付額扣取20%;惟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委託我國境內之人為其代理人主張成本費用之扣除。若有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按境內之營業收入10%或15%計算所得額者,其應納之所得稅,除在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由分支機構辦理結算申報外,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按其在境內之所得額扣繳20%

該局呼籲,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如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辦理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以免違章受罰。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30


2010年9月29日 星期三

認購權證履約方式不同,證券交易稅課稅方式也不同

隨著金融市場快速發展,買賣股票已成為民眾投資方式之一,對於資金部位較小的投資人,股票型認購權證,由於其持有成本較低,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效果,亦成為不少投資人喜好的理財工具,但是股票型認購權證之履約方式不同,租稅負擔也不相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型認購權證雖是一種衍生性契約,然投資人購買後,擁有在存續期間內,以該權證的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買入特定數量標的股票之權利,其性質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投資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認購權證時,賣方須課徵1‰的證券交易稅;當權證投資人履約時,若以證券給付方式為之,視為發行人出售股票,應按「履約價格」課徵3‰的證交稅,投資人不須繳納證交稅;但若以現金結算的方式履約,該部分視為二次股票的賣出行為(發行人將股票以履約價格賣給權證投資人,權證投資人再以市價將股票賣回發行人),發行人應依「履約價格」課徵3‰的證交稅,權證投資人則須按「市場價格」課3‰的證交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購買了2,000單位的台積電認購權證,行使比例1:1,履約價65元,結算價(履約日收盤價)為70元,履約時如果是以股票給付方式為之,則發行人須繳納390元(65元*2,000股*1*3‰)的證交稅,投資人不須繳納證交稅;但履約時若是以現金結算方式,則發行人不但須繳納390元(65 元*2,000股*1*3‰)的證交稅,投資人也要繳納420元的(70元*2,000股*1*3‰)證交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股票型認購權證依現金結算或股票給付不同的履約方式,將影響投資人是否須繳納證交稅,投資人可選擇最有利的履約方式,以達節稅效果。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29


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房屋淹水一天-免徵一月房屋稅

即使房屋只淹水一天,也要記得拍照申報災害損失,並在30天內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至少可享有免徵一個月房屋稅的權利。

財政部指出,財產稅捐的課徵方式不同,房屋稅採按月計稅,只要房屋因改變用途導致適用稅率調整,或因天災受到損害無法使用,其房屋稅的減免,都是按月計稅;地價稅則是按年計徵,在9月22日課徵基準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全年即可適用減免優惠,逾期申請者,次年才可適用。

9月19及20日凡那比颱風襲台,造成高雄縣市等南部部分地區發生水災,民房淹水或土地流失等災害損失情形。

財政部指出,房屋稅的減免是按照實際淹水日數計算,淹水30天以下,以30天計算。只要淹水一天,不論淹水多深,房屋稅就可以減免一個月。

【2010/09/28 經濟日報】


機關團體以報經財政部同意之結餘保留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價款,不得分年提列折舊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依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以報經財政部同意之結餘保留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價款,應自該保留款項下沖轉,不得分年提列折舊。

上開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故機關團體於年度結束後,如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孳息及收入70% 者,經檢附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全部結餘經費使用計畫書(含使用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核轉財政部同意者,該項保留款即屬專款專用性質,當年度得以暫時免納所得稅,惟如嗣後無法依其計畫執行時,則應就全部結餘款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因該保留款已全數視為保留款發生年度之費用或支出,故嗣後以該保留款所購置之固定資產,自不得再分年提列折舊,以免產生重複列報支出之問題。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規定如仍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一科 陳妃玲 04-23051111轉718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9/28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共有房屋租賃所得-分別開扣繳憑單

臺南市蔡小姐問:共有房屋出租已由其中一人申報並繳稅在案,為何其他共有人尚須被核定補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共有房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例如有甲、乙、丙等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三分之一,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按甲、乙、丙等三人的持分分別填發扣免繳憑單。縱然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甲君為所得人(扣免繳憑單只開給甲君),甲君也據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乙、丙君則未申報應有部分的租金收入。稽徵機關會依據甲、乙、丙等三人的持分比率予以核定租賃所得。因此A公司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國稅局再依據更正後之扣繳憑單重新核定各共有人所得稅。

【2010/09/27 經濟日報】


已為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勞務),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又財政部85年8月2日台財稅第851912894號函釋:「涉及營業稅部分,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及3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應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由各該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該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A營業所95年間銷售貨物及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給予他人憑證,經查獲後,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60餘萬元處5%罰鍰3萬餘元。甲公司A營業所不服,主張其營業額、稅額係經財政部核准由總公司總繳申報,各營業所並無獨立之會計及帳證,一切營業行為上權利義務均及其總公司,自不宜以個別獨立事業體視之。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有關開立發票之主體,與一般公法、私法上法人格之認定不盡相同,由於營業稅法上,稅籍登記不以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亦得為之,則在營業稅法上,已為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亦得獨立開立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第38條及第32條規定,應由各稅籍登記之實際交易主體為之,而不受法人格影響,予以駁回。

該局再次提醒,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27


債權公司查調債務人資料須檢附證明文件

高雄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王先生欠公司貨款,而本人是公司負責人,若拿公司執照及法院民事判決書,是否能夠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目前公司執照已廢證,所以公司執照無法表明公司資格證明。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為例,若債權公司負責人要親自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目前以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變更)公文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已載明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及在公務記載蓋章欄,蓋有主管機關戳章,亦可。

二、負責人個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或印章。

三、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明文件,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或至本局網站www.ntak.gov.tw/申辦查詢/臨櫃申辦檢附文件,查看。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7


公股銀行積極辦理相關專案貸款

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彰化商業銀行等9家公股銀行截至99年8月底之總貸款平均餘額及中小企業貸款平均餘額分別為11兆1,340億餘元(不含政府及公營事業貸款則為9兆3,771億餘元)、2兆4,572億餘元,較99年7月份分別成長1,086億餘元(不含政府及公營事業貸款則為918億餘元)、242億餘元,顯示國內經濟已趨穩定,公股銀行業發揮協助融資之效果。為應未來之發展,仍請各公股銀行持續落實執行政府三挺政策,並積極配合辦理相關貸款事宜。

鑒於凡那比颱風造成部分地區重大災情,財政部要求公股銀行注意颱風過後相關因應措施,並以主動關懷態度,提供自有資金協助辦理天然災害相關貸款(內容詳附件彙總表),亦請配合辦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凡那比颱風受災企業協助措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為因應新版巴塞爾協定之資本需求,財政部業責成各公股銀行審慎估算相關數據,如確有資本需求者,財政部將盡力協助。

羅幸榮 (02)23227502

相關附件:




財政部國庫署 2010/9/27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未登記工廠補辦登記宣導說明會-補辦登記 接受合法輔導的機會來了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經總統頒布施行。其中第34條明定該法修正施行2年內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補辦通過後給予5年輔導期,期間可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有關相關法規修改重點、如何補辦登記以及將來政府的輔導措施,您知道了嗎?


政府即將於各縣市舉辦相關宣導說明會,會中將邀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各縣市政府來告訴您怎麼做,請千萬不要錯過,相關說明會訊息請上http://www.tfoi.org.tw/non-reg/查詢。


彰化縣未登記工廠補辦登記宣導說明會









暫定議程:


※上午場










































時     間



程            序



 09:00 ~ 09:30



 報到



 09:30 ~ 09:45



 主辦單位長官致詞



 09:45 ~ 10:00



 縣市政府代表致詞



 10:00 ~ 11:00



 講師簡報



 11:00 ~ 11:15



 縣市政府簡報



 11:15 ~ 11:20



 中場休息



 11:20 ~ 12:20



 Q&A



 12:20



 散會(提供餐點)



※下午場










































時     間



程            序



 13:30 ~ 14:00



 報到



 14:00 ~ 14:15



 主辦單位長官致詞



 14:15 ~ 14:30



 縣市政府代表致詞



 14:30 ~ 15:30



 講師簡報



 15:30 ~ 15:45



 縣市政府簡報



 15:45 ~ 15:50



 中場休息



 15:50 ~ 16:50



 Q&A



 16:50



 散會(提供餐點)




 


稅務問答/獲補助水電費-外籍員工要課稅

頭城鎮李先生問:有關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是否有新的規定?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政部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除「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補助性質,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依規定合併其薪資所得課稅,所購置之耐久性家具供其使用,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其薪資所得課稅。至於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應以之為納稅義務人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金額為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所得稅。

【2010/09/24 經濟日報】


「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業經行政院核定,財政部定自即日生效

為避免小額補稅案件造成納稅義務人之困擾,並減輕稅捐稽徵機關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之作業負擔,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研擬之「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業經行政院核定,該部並定自即(24)日生效;另為避免重複規定,行政院業就上開限額生效前所核定之相關稅目免徵、免予追繳、免退及免移送執行限額規定之院函予以停止適用,財政部亦配合將與各該院函相關之函釋停止適用。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限額之新舊規定對照如附表: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徵」之稅捐, 於上開免徵限額以下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不再發單補徵;至非屬「補徵」之稅捐(如:依法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後核定應納稅額之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依稅籍底冊定期開徵之稅捐),則無上開免徵限額規定之適用。

相關附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9/24


菸酒稅廠商因凡那比颱風造成之損失,可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凡那比颱風襲台,豐沛雨量造成南部地區災情頻傳,國稅局提醒本轄菸酒稅廠商,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有遭受損害或滅失致無法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災害損失之報備,俾憑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國稅局特別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存放在倉庫、或運送過程中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凡那比颱風強風豪雨造成損壞、變質無法銷售情形時,為維護自身之權益,請儘速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審查三科 股長 許金汶(07)7256600分機73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4


菸酒稅廠商因凡那比颱風造成之損失,可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凡那比颱風襲台,豐沛雨量造成南部地區災情頻傳,國稅局提醒本轄菸酒稅廠商,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有遭受損害或滅失致無法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災害損失之報備,俾憑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國稅局特別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存放在倉庫、或運送過程中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凡那比颱風強風豪雨造成損壞、變質無法銷售情形時,為維護自身之權益,請儘速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審查三科 股長 許金汶(07)7256600分機73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獲高買低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製造虧損沖銷盈餘以規避稅負案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投資公司藉高價買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而後低價賣出,製造投資損失,藉以沖銷所獲配股利,規避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例,計補徵稅額348萬5,000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之股東張君等7人於87年12月至88年1月間共同分別成立A、B、C、D、E等5家投資公司,該等投資公司以現金增資認購甲公司股票而成為甲公司之法人股東,甲公司於92年9月間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予5家投資公司計3,615餘萬元。嗣後該5家投資公司於同年10月6日、7日向個人股東借款,以每股9元向F公司(亦為甲公司之法人股東)各買入其所持有H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100萬股,嗣於12月間以每股2元出售給第三人,共帳列投資損失總計3,500萬元,經查其投資損失3,500萬元與該5家投資公司獲配甲公司股利3,615餘萬元金額相當。

H公司為頗負盛名之未上市櫃公司,有每日未上市股票交易行情價格可資參考,經查H公司92年10月6日、7日市場交易價格為每股2元及2.05元,惟A、B、C、D、E等5家投資公司以每股9元購入,與市場行情顯不相當,該等投資公司涉及利用高買低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蓄意製造投資損失3,500萬元,用以沖銷該等投資公司所獲配甲公司股利3,615餘萬元,藉以規避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本案經南區國稅局查獲,以其購入價格與市場交易價格之差額,調減投資損失 3,485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48萬5,000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投資公司藉高買低賣股票,製造投資損失沖銷獲利以規避稅捐,國稅局將視其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是否符合市場行情勾稽查核,營利事業切勿心存僥倖。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24


公司另行設立無實際營業之商號以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尚需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訂定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此一規定原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惟經有心業者利用,藉此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致失其立法美意。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從事電鍍加工之甲企業社營業稅申報案件,由於該企業社之加值率極高,換言之幾乎無進貨情形,帳上非但無固定資產等生產設備,亦無僱用員工,而數年來每年申報營業收入均恰為2,900餘萬元,即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乃派員至其設籍營業地址實地勘查,現場為住家並無營業跡象;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企業社與經營相同營業項目的A公司之間為關係企業, A公司係借用員工名義另行設立甲企業社,由A公司無償提供廠房、生產設備及員工與甲企業社使用,且甲企業社耗用的原物料亦由A公司以其名義代為採購。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分析,A公司無償提供廠房、生產設備及員工與甲企業社使用,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及勞務,經輔導A公司補開立銷貨發票1千餘萬元;另A公司受甲企業社委託代為採購原物料,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甲企業社,致短漏報銷售額2千餘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補徵稅款並處罰鍰;而甲企業社涉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2千餘萬元,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另南區國稅局發現,A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所列報之投資設備抵減稅額,其中借與甲企業社使用的設備申請抵減稅額1百餘萬元,按製造業購置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者,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所以A公司嗣經該局依法追補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切勿抱持國稅局「查不到」的僥倖心態,投機取巧以前揭方法來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需加處罰鍰,恐將得不償失。

稽核科 林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24


因凡那比風災致發票泡水損毀,得免費更換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日前凡那比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印刷廠提供統一發票銷售供應應變服務,全國營業人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等代為購買之空白統一發票,因颱風豪雨泡水損毁者,可於災害發生後至原購買發票銷售點(全省計有329個發票銷售點),憑原發票免費更換統一發票。

納稅人對於免費更換發票之作業方式,如有疑問,可向財政部印刷廠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

財政部賦稅署 2010/9/24


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臺灣土地銀行配合辦理凡那比颱風各項紓困貸款

本(99)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來襲,造成部分地區房屋及農作物嚴重受損,臺灣土地銀行為協助受災戶早日復建,配合辦理下列各項紓困貸款,受災戶取具相關受災證明後,可就近向土地銀行當地營業單位洽辦:

一、農漁業災害紓困貸款:

依該行訂頒之「農漁業災害貸款要點」有關規定辦理紓困貸款,每戶貸款餘額最高600萬元,貸款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095%。

二、房屋受損紓困貸款:

(一)依該行訂頒之「天然災區房屋重建、整修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重建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整修貸款額度最高50萬元,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095%。

(二)依該行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合資訂頒之「協助天然災區住宅修繕貸款要點」規定辦理,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包括購置自用之傢俱、家電及交通工具,以20萬元為限,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095%。

三、企業紓困貸款:

依該行訂頒之「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每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3仟萬元,得分次申貸,貸款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095%。

土地銀行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
客服專線:(02)2314-663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9/23


專業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准免申報銷售額,其出售其他固定資產,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所稱之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除屬免徵營業稅項目者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亦准免予申報,惟如有出售股票及股利收入以外之應稅收入,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係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於98年間出售房屋價款1,200萬元,稅額60萬元,甲公司誤認為適用免繳營業稅及免申報銷售額規定,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就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內湖稽徵所 鍾股長 (02)27928671分機4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23


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欠稅案,如有符合規定之扶養親屬,仍可申請追認扶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曾有納稅人臨櫃詢問,對於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中之綜合所得稅欠稅案,納稅人主張尚有符合稅法規定之親屬未申請增列扶養,惟擔心該案已逾核課期間而無法申請增列。

對於上揭問題,國稅局指出,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791196310號85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50204330號函釋規定,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嗣後更正稅額重新發單,應無核課期間適用問題;因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案件,係屬核課期間內發單補徵而未繳納之案件,倘嗣後追認扶養親屬而變更稅額,僅是對原繳納稅額作一部份之撤銷,依上述函釋規定,應不發生核課期間適用的問題;另對更正結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處就更正後之稅額繼續執行,毋需再重新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增列年滿60歲直系尊親屬者或未滿20歲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倘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已滿20歲仍在學者,則應檢附在學證明,如註冊單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前揭之相關證明文件,應隨同申請書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楠梓稽徵所 稅務員 黃秀珍(07)3522491分機50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3


勞動合作社承攬政府委託代辦業務,徵免營業稅之適用範圍

高雄市王小姐來電詢問,有關勞動合作社承攬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有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惟該法條後段所稱「政府」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仍應參照財政部88年1月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規定,始有免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規定所稱之「政府」,乃指政府行政機關而言,其屬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包括在內;至所稱「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之業務,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是上開王小姐所提勞動合作社對外承攬工程,如係接受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或政府所屬商業性機構委託代辦者,應不在免徵營業稅之範圍。

該局呼籲,勞動合作社承攬業務,應注意交易對象之身分別及業務之性質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以免因不符免稅規定遭補稅處罰。

小港稽徵所  稅務員  楊圍閔(07)8123746分機607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3


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居住公寓大廈,稅單由大樓管理員於送達回證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並經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名或蓋章代為收受,自收受日起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公寓大廈為現代人普遍居住之建物型式,為方便住戶,一般多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管理及郵件代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前揭法令規定之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其代為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與大廈管理員多聯繫,以免管理員交付稅單時已逾繳納期限致生困擾。

松山分局 賴課長 (02)27183606分機6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21


災民租稅-可延期或分期繳納

凡那比颱風帶來超大豪雨,重創南台灣,在災民遭受919惡水為患與財產重大損害之際,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於救災之餘,如有因遭受風災有實際繳納困難,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可於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表示,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適用對象條件有3類

1.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2.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其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可以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

該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須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屆滿前,至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凡那比颱風災損申請專區/凡那比風災延繳稅款」項下,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該申請書,檢附因災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各項稅款,最長可達3年,稽徵機關將視民眾災害狀況,積極協助辦理其延繳或分期繳納。

南區國稅局呼籲,經國稅局審酌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納稅義務人若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並限10日內一次繳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徵收科 邱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21


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颱風天加班費-免稅

颱風天出門加班,加班費可以全額免稅。財政部表示,因天災受雇主要求加班者,當日加班時數不論多長,均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費免稅時數內,等同天災當日所領加班費完全不必繳稅。

財政部指出,勞工在例休或國定假日加班,延長工時每日不逾八小時部分,免計入全月46小時免稅上限時數,所領加班費在日薪二倍部分可免稅;超過八小時部分,要按日併計全月加班總時數,全月合計逾46小時以上,要列入薪資課稅。

但若因天災、事變,例如颱風天加班者,不論加班時數長短,都不必計入全月總時數46小時內,當日加班上限時數也不受限,颱風天的加班費在時薪二倍以內部分全額享有免稅。

財政部指出,因颱風受雇主要求加班者,加班費免稅優惠較平日或國定假日寬鬆。

【2010/09/20 經濟日報】


颱風天加班費-免稅

颱風天出門加班,加班費可以全額免稅。財政部表示,因天災受雇主要求加班者,當日加班時數不論多長,均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費免稅時數內,等同天災當日所領加班費完全不必繳稅。

財政部指出,勞工在例休或國定假日加班,延長工時每日不逾八小時部分,免計入全月46小時免稅上限時數,所領加班費在日薪二倍部分可免稅;超過八小時部分,要按日併計全月加班總時數,全月合計逾46小時以上,要列入薪資課稅。

但若因天災、事變,例如颱風天加班者,不論加班時數長短,都不必計入全月總時數46小時內,當日加班上限時數也不受限,颱風天的加班費在時薪二倍以內部分全額享有免稅。

財政部指出,因颱風受雇主要求加班者,加班費免稅優惠較平日或國定假日寬鬆。

【2010/09/20 經濟日報】


凡那比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凡那比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9年9月22日,因逢中秋節順延至9月2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財政部賦稅署 2010/9/20


證券交易稅代徵稅款完成後,因故未辦理過戶,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不予退還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購買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已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且未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詢問可否退還前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有價證券如由持有人直接讓與受讓人,該代徵人即為受讓人,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印製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又為防止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國稅局未便准於完成代徵手續後變更代徵人名義,如代徵人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應由新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因此,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證券交易稅代徵行為應極為慎重,以免繳納稅款後再以股票未過戶為由申請退稅,不僅與法不合且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20


公司於繼承日或贈與日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數之計算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人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持有未上市未上櫃非興櫃公司股票,於繼承日上揭公司資產淨值中之未分配盈餘數如何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9年06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0126800號令,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計算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經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公司資產淨值即股東權益,而未分配盈餘屬股東權益項目之一,且歷年均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審查,有關該等公司繼承日或贈與日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數之計算,其屬繼承日或贈與日之上一年度起算前5年內者,以依所得稅法核定之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為準,如有部分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尚未核定致無法確定時,以各該年度帳載未分配盈餘數為準;其屬繼承日或贈與日之上一年度往前推算第6年及以前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則以該第6年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準。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洪國進 04-23051111轉620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9/20


協助受災戶重建家園-臺銀提供復建優惠貸款

凡那比颱風夾帶豪雨在全台各地造成災情,尤以南部地區受災特別嚴重,為協助遭受颱風災害之企業及個人,早日完成災後重建工作,臺灣銀行提供天然災害受災戶復建融資優惠貸款,凡受災戶持有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書經該行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均可於遭受天然災害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就近洽詢臺灣銀行國內163家營業據點提出申請;臺灣銀行並通知各地分行主動了解客戶情況,並提供必要協助,使受災客戶能儘速恢復正常生活軌道,重建美麗家園。

授信審查部 鄔副理俊定 (02)2349-3469
手機:0932-35163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9/20


海關鬆綁出口報單申報錯誤申請更正規定

台中關稅局表示,「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業經財政部99年7月12日修正發布施行。另「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一、六、八、十二、十六,關稅總局亦於99年9月3日配合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

該局指出,為配合上開作業辦法第八條之修正,爰修正依據表第一、六、八、十二、十六等項目,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於實際執行上,出口報單設有「商標」欄位供申報,該欄位屬可更正項目,修正項目六為「貨名、商標、規格或成分」。

二、配合經濟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修正項目一、八、十二,將原規定「營利事業」或「營業」修正為「公司或商業」。

三、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位,係供報單申報事項另行補充、提示海關承辦關員注意特別處理事項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由報關人報明之事項,如無適當欄位可供填報時,應於本欄中申報;惟依現行項目十六規定,出口報單非屬「保稅」其他申報事項即不得據此更正。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使保稅其他申報事項及非屬保稅其他申報事項均得更正,爰刪除本項「保稅」字樣。

賴俊男 04-26565101分機120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0/9/20


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申請查調之資料。

該局說明,債權人取具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後,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民法第297條第1項明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是以債權受讓人於該項讓與對債務人生效前,自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債權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繳納服務費,如屬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時,除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外,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申請查調之資料。

服務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6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20


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因債權額估價困難,於申報書上已填載者,免依漏報處罰

楊小姐來電詢問,其父死亡時可能遺有對××公司之債權,經查證後仍無法確定債權金額,該筆債權是否應申報於遺產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另依據同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故楊小姐之父遺有對××公司之債權,雖有不能估價之困難,仍應將該筆債權申報於遺產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楊小姐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其父所遺債權遺產填載於申報書上,補充陳明該筆債權有不能估價之困難,並請稽徵機關協助查明後補報,如經查明核定有債權額,類此情形應未構成漏報,即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17


舉辦表演活動之招待券及貴賓券等如何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表演團體詢問,舉辦音樂會等表演活動之門票收入有關招待券等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所發售之票券,如有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等以較時價偏低價格銷售或無償贈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按其一般票券最低價格調整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之銷售額,併入該期營業稅申報計算銷售額。

該局提醒,常有舉辦表演活動收取門票收入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因所屬會計人員不明瞭稅務法令規定,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致短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補徵所漏稅額並處罰鍰,請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大安分局 楊課長 (02)23587979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17


中小企業國際會計準則IFRS for SME相關訊息

2010商業會計處理宣導會


中小企業國際會計準則(上)
    -盈餘及現金流量預估研討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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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國外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按全部國外淨所得(包含國外虧損)核計其可扣抵之稅額。

該局說明,商機無國界,跨國投資日趨頻繁,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分屬境內外者日益增加。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另所謂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先合併計算國內外機構之所得額,國外分支機構有虧損者,亦應併同國內機構合併計算,以正確反映營利事業之全部所得。

該局轄內A公司97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餘元,其中包括獲配轉投資國外公司分派之現金股利收入1,800,000元,並依該國外公司稅法規定繳納股利所得之所得稅360,000元,且依規定取具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之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360,000元。經查核發現A公司當年度除取得前開國外現金股利外,尚列報有海外投資損失1,600,000元,經依前揭規定重新核算,A公司全部國外淨所得200,000元(國外股利所得1,800,000-海外投資損失 1,600,000),其申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360,000元,超過其因加計包含國外虧損在內之全部國外淨所得而依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50,000元【即200,000元× 25%】,超過部分310,000元否准扣抵應納稅額,爰予以補徵並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注意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計算是否包含全部國外所得及損失,以免申報錯誤,除補稅外,還需多負擔加計之利息。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16


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事項,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有發生納稅義務人因不了解法令規定造成申報錯誤,或稽徵機關核定遺產稅後,始提出主張或證明文件申請更正之情形。有關應申報遺產種類及相關法令規定彙整如下:

一、土地:

(一)地目為田、旱、雜者,如屬繼續作為農業使用之土地,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區(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憑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以免日後申請時,因無法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時土地係作農業使用,而未獲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二)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有三七五租約者,其遺產價值按土地公告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取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二、房屋:

(一)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年期別應與被繼承人死亡時同期。

(二)房屋如為出租者,如被繼承人有收取押金者,其押金可列為被繼承人未償債務扣除;如有應收未收租金,應列報為債權遺產。

三、存款: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綜合所得稅資料,向其利息所得來源之銀行,查詢被繼承人在該銀行之之各類存款餘額(包含新臺幣及外幣之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支票存款、綜合存款……等),並查詢被繼承人有無承作債券(例如:附買回債券)、基金或信託財產等。

四、投資:

(一)上市、櫃或興櫃股票: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集保公司)或開戶買賣之證券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股數餘額。

(二)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綜合所得資料,向其營利所得來源之被投資公司查詢死亡日之持股餘額,以免漏報現股,造成過戶上之困擾。

(三)基金:依投資信託公司出具持股餘額證明及被繼承人死亡日單位淨值,申報遺產價額。

(四)信託財產:按被繼承人未領受之信託利益,列入遺產申報。

五、其他:

(一)死亡前2年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報為遺產,但其已繳納之贈與稅額可自遺產稅額中扣抵。

(二)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經檢附前次繼承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者,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

(三)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經檢附前次繼承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者,按比率扣除遺產價額。

(四)人壽保險金之給付,不能判斷是否屬免徵遺產稅者,可暫時列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由國稅局查核後,依其法令之適用性予以調整。

(五)被繼承人銀行貸款,應檢附銀行出具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貸款帳戶之對帳單或餘額證明,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六)生存配偶婚後財產小於被繼承人者,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相關書表,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遺產稅/下載園地)下載使用。

(七)生前應納未納稅捐:如為房屋稅或地價稅,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日數比例計算其可扣除金額;如為綜合所得稅,則按被繼承人年度所得占全戶所得總額之比例計算可扣除金額。

該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遺產稅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16


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多起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訂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卻未依規定申報其他所得,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的案例,請所得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訂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所謂「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該局指出,外國公司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可以請求履約之始日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並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前揭規定,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占該期間之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之其他所得。

該局舉例,A公司於95年12月依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甲君以每股50元價格認購1萬股,96年10月 18日執行員工認股權,當時股價為95元,甲君將該標的股票全數於97年6月12日以每股90元賣出,則甲君應於執行員工認股權年度即96年度將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95元-50元﹞×10,000=450,000元】,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經常發現納稅義務人誤將出售標的股票之價格與其認股價格之差額【﹝90元-50元﹞×10,000=400,000元】併入出售年度(即97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而未於執行權利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筆其他所得,經查獲後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所得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16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營業人為犒賞員工購買中秋禮盒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屆,公司行號犒賞員工購買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除了上述購買禮盒犒賞員工之情形外,營業人如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等有租借場地、佈置會場與提供獎品之支出,以及提供員工旅遊之活動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亦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前揭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法處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將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之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查獲後除補稅外,尚應受罰。

信義分局 陳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15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可列舉扣除

隨著兩岸政策鬆綁,國人因經貿發展等至大陸地區工作或旅遊日漸頻繁,其在該地區發生之醫藥費可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不得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取得前述大陸地區醫院出具之收據或證明後,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後,始得自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齊上述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10


免用統一發票標示貼紙供免用發票商家索取張貼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多年前停止印製之「本店免用統一發票」標示貼紙於日前已再次印製,有需要之商家可向就近之國稅局各稽徵所免費索取貼用。

該局之前因考量網際網路發達,消費者可透過網路電話查詢商家是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故停止製發標示貼紙。惟仍有免用發票商家表示張貼免用發票貼紙可省卻向消費者解釋免用發票之時間,建議該局製發貼紙。此外,有熱心民眾向該局檢舉消費後未取得發票,而經該局調查後有部分為免用發票商家。所以該局基於考量免用發票商家之便利性及減少民眾誤解漏開發票之情況,進而節省買賣雙方之時間,於日前已再次印製「本店免用統一發票」貼紙供免用發票商家免費索取,俾張貼於結帳櫃台等明顯處。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翁詩育(07)3302058分機632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09/10


索取時,請攜帶1.行號章負責人章


                  2.統一編號(供查詢是否免用統一發票)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什麼是商品盤損?營利事業發生商品盤損應如何列報?

每年年度終了,營利事業對其庫存原物料製成品均會進行盤點,盤點結果如發現有商品盤損時,應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只有對於存貨採用永續盤存制經核准採零售價法之營利事業才能列報商品盤損,而且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能認定:

(一)已於盤損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屬實者。

(二)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

(三)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

該局轄內某家電子零件製造公司,於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商品盤損4百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因與部分國外客戶訂有「提貨倉交易合約」,該公司將商品出口至提貨倉,國外客戶自提貨倉提貨,然後於每月月底將已提用之庫存明細及相關憑證提供該公司作為入帳依據,該公司於97年底進行抽盤後計有商品盤損4百餘萬元。經核所列報商品盤損,係該公司自行盤點國外提貨倉之盤點損失,會計師或其事務所查核人員,並未親赴存貨處所觀察存貨盤點及會同該公司針對盤損之商品進行抽點,並作成紀錄及查核簽證報告,且該發生盤損之商品性質亦無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該公司所列報之商品盤損全數遭否准認列,補稅1百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商品盤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黃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9/09/09


短期內連續繼承之遺產,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十、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及「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七、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之財產,應如何申報遺產稅,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 

一、死亡前5年內繼承:

被繼承人99524日死亡時,遺有於95年8月3日繼承自配偶之存款價值1,000萬元,其自95年8月3日繼承起至99年5月24日死亡止,期間為3年9個月餘,核屬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依上揭法條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二、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

被繼承人於981128日死亡時,遺有於92年3月26日繼承自配偶之土地價值2,000萬元,其自92年3月26日繼承起至98年11月28日死亡止,期間為6年8個月餘,核屬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依上揭法條第17條規定,得減除百分之六十之扣除額1,200萬元。

該局表示,上述不計入遺產總額得按年遞減扣除規定,其前提必須為該繼承之財產,已經繳納過遺產稅者始有適用,其立法精神係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倘該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9/09/09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公司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有變動,仍應依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之所得稅額,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免於國稅局查核時,因該帳戶當期有應計入應減除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不相等,而遭國稅局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雖在9771日至98630日間獲准停業,但是在97723日繳納1筆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繳稅款25,000元,這筆稅款依規定應在繳納當日即97723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則可扣抵稅額餘額已變動,該公司依法應在98年5月間申報97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因未申報致遭裁處罰鍰新臺幣7,500元。

該局提醒,公司處於停業狀態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資料有變動,仍應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法務一科 簡稽核 06-229806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8


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怎麼辦?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補報及補繳,可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有關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如何補救?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統一發票銷售額未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發現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使用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核對,若有誤用,應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黃雅雯 04-23051111轉814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9/8


營業人房屋經法院拍賣,為銷售貨物,應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營業人所有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者,係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應納營業稅額計算公式為:拍定或成交價額÷(1+徵收率5﹪)×徵收率5﹪=營業稅額。

該局表示,最近於審理轄內某公司行政救濟案,該公司所有房屋於97年間經債權人聲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拍賣,拍定金額3,904,000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稅法第3條規定為銷售貨物應課徵營業稅,該局未獲分配,乃扣除累積留抵稅額593元後,補徵營業稅額185,312元(拍定價 3,904,000元÷1.05×5%=185,905元-593元)。該公司雖主張系爭房屋既經法院拍賣,其營業稅即應從拍賣價額中扣除才合理,國稅局不應再要求其補繳,惟遭該局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所有房屋經其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稽徵機關於取得獲分配營業稅款後,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將自拍定價款中所獲得分配之營業稅款繳交營業稅;至未獲分配營業稅款者,則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之,如有滯欠未繳納者,將依欠稅程序處理。因此營業人之房屋遭法院拍賣,係為銷售貨物,縱並未獲得拍賣價款,仍不影響該銷售行為,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林啟晶 04-23051111轉81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9/8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購置不動產所支付款項,因遲付款項而支付之違約金,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其自行製造或建築者,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其係由期初盤存轉入者,指原盤存價格。」為所得稅法第45條第1項所明訂。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購買辦公大樓所支付之款項中,除建築物成本外,尚包含延遲付款之違約金100餘萬元,由於該違約金係屬為取得資產而支付之款項,應列為購買固定資產之成本,而該公司將違約金列為當年度其他損失費用與規定不合,乃予以轉正資本支出,調整所得額100餘萬元,並補稅2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凡為取得資產而支付之款項,必須列為資本支出,而不能列為當年度費用,以免造成困擾,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黃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7


生前贈與妾之財產,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遺產稅之課徵採總遺產稅制,係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包含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 1140條規定所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法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財產,因非屬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之繼承人,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並不會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無遺囑執行人者,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其遺產稅之繳款書係向全體繼承人發單並為送達,全體繼承人對該遺產稅負有公同共有之連帶責任,除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暫緩移送執行外,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又依遺產及贈與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辦理移轉登記。故繼承人應於繳清遺產稅後,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至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故繼承人取得遺產多寡,係其繼承人間自行之協議,與全體繼承人對該遺產稅負有公同共有之連帶責任並不相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於98121日公布增列第7條第1項第3款,就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之贈與,於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對於951229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後增修前之贈與稅未確定案件,則以全體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就其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代繳之義務,若贈與稅逾期未繳納且贈與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將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7


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獨資經營診所,若負責人變更應如何辦理稅籍變更

該局說明,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該局指出,原診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另新診所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

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7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得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從事臺灣地區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定期航線、客貨運包機,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者,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63680號令訂定發布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971215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98625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有上開所得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其他相關文件,事先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者,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於事先申請核准。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營利事業請注意前開辦法之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7


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自98年5月27日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營利所得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98527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修正規定,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戶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合併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爰增訂所得稅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75條第4項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有應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者,應於該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現行為20%)扣繳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確實依照前揭規定辦理,以減少徵納雙方無謂爭訟。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秦美茹(07)5337257分機653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6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民眾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各技師公會辦理房地鑑定支付之鑑價費用應分別取具收據與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映,付費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價,只收到部分款項之統一發票,其餘款項為收據,質疑其是否有逃漏稅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3月31日台財稅第881907968號函規定,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接受政府委託所為之房地鑑定審理執照業務,實際上既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建築師技師等會員辦理,其向政府所領取之鑑定費等收入中,屬於轉付建築師技師等會員,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部分,應各該公會代收轉付之款項,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各該公會自留款項部分,係各該公會處理行政作業所收取之手續費性質,核各該公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民眾委託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辦理鑑定支付鑑價費用時,其中鑑定人(即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工作費用部分鑑定人執行業務收入,為代收轉付性質,各該公會除依法扣繳鑑定人所得稅款外,應開立收據實際付款人作為憑證,另鑑價費用各該公會銷售勞務收入部分,各該公會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向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申請房屋鑑定,支付該公會鑑價費用10萬元,依據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會組織簡則規定,鑑價費用中80﹪(8萬元)作為鑑定人(即土木技師)工作費用鑑定人執行業務收入,該公會除依法扣繳鑑定人所得稅款外,應開立收據8萬元予實際付款人(甲君)作為憑證,另鑑價費用中屬於該公會銷售勞務收入之20﹪部分,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法開立銷售額2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付費委託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處理鑑定審理執照業務時,應依上開規定,檢視是否已取具足額之憑證。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8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2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領取之醫療照護費用、安置就養費用及子女之教養補助免納所得稅

陳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於執行勤務中因遭受意外危害全殘廢其領取任職警察局發給之醫療照護費用安置就養費用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36條之1規定發給警察人員醫療照護費用安置就養費用其子女之教養補助,核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2


稅務問答/適用投抵機器搬移-檢附文件報備

新莊市陳先生問:公司因擴廠適用投資抵減機器搬移,可否繼續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公司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業與同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有悖,應投資抵減之適用。公司購置自動化生產設備防治汙染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後,如因實際需要變更設備安裝地址時,應檢附1.新安裝地址之工廠登記證影本2.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影本3.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報備

【2010/09/02 經濟日報】


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質押車遭拍賣-應開立發票

永康市某會計事務所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債務人設定質押車輛,經債權人拍賣以抵償債務,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新頒布99年7月19日台財稅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債權人拍賣抵押物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係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該抵押物質押物原所有權人營業人時,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法令核釋債權人拍賣抵押物質押物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該以貨抵債之行為係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因此,如該質押物(車輛)之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為營業人者,其於接獲債權人通知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給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2010/09/01 經濟日報


財政部配合區域營運中心運作-簡化轉口貨物通關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政府掌握發展臺灣成為亞太區域營運中心之契機,創造優質之企業經營環境。財政部最近採取下列三項簡化措施,以促進跨境貿易貨物安全與便捷降低廠商經營成本,有利廠商利用臺灣國際通商口岸作為貨物轉口或加工據點,增加對臺灣之投資,並在臺灣成立全球營運總部,提高我國經濟成長動能。

一、空運轉口貨物卸存貨棧毋須拆櫃、拆盤

本(99)年7月23日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5條規定,針對空運轉口貨物於卸存航空貨物集散站之貨棧時,毋須進行拆盤拆櫃,以簡化轉口貨物卸存作業程序,俾節省業者成本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二、轉口貨物得經內陸運輸方式轉運出口

本年8月3日發布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32條增訂經由海運轉運出口之貨櫃(物),於加封電子封條(RFID)或經海關派員押運者,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內陸貨櫃集散站貨棧其他港口辦理轉運出口;使海運轉口貨櫃(物)除依現行由海上走廊方式辦理轉運出口外,亦提供航商多一項運輸方式之選擇,讓航運業務運作更順利,並利廠商之營運佈局,同時促進港口繁榮。

三、放寬三角貿易申報不符免罰規定

鑑於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口至第三地之貨物,未實質進口臺灣地區,對於國內社會經濟秩序影響係屬有限,財政部為配合貿易政策及廠商以臺灣為運籌據點需要,於本年8月18日發布令釋,對於廠商於報關時申請退運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之案件,其申報內容如與實到貨物不符,因貨物並未進入國內,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因應後ECFA政府倡議大步向前開創黃金十年,相關關務革新更應積極進行,透過政府民間以及兩岸關務的合作,以新思維創造有利的經商與投資之優質通關環境。除已規劃後ECFA 10項創新服務外,將持續因應經貿環境之變遷,以宏觀的視野不斷創新求變,以利廠商將臺灣作為全球運籌中心,配合政府落實達成「壯大臺灣、連結亞太、佈局全球」之願景。

劉芳祝 (02)2322-8220
財政部關政司 2010/9/1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惟有對價關係則非屬捐贈範疇

宋先生來電詢問,其將名下土地移轉予臺北市政府綜合所得稅申報為對政府之捐贈扣除額,為何被剔除補稅還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宋先生案例言,宋先生其名下土地移轉予臺北市政府,其目的為參與聯合開發案,以取得增加建築物之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利益,單純無償移轉土地臺北市政府,其移轉為有償契約義務之履行,單務贈與行為,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目之1對價關係捐贈不符。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捐贈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保障稅收及防止浮濫,其捐贈具有增進公共利益之內涵,且受贈者受有實質上利益,倘有對價關係,則非純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又贈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民法第406條規定自明。因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所謂之「捐贈」,須捐贈者以其所有有處分權之財產,無償贈與該規定所指定之機構團體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1


被繼承人生前應給付未給付醫療費用得列報未償債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療費,可檢附醫療院所收據申報列舉扣除,惟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扣除額」規定,並無「醫療費用」扣除項目,但該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應給付之醫療費用,如於死亡時尚未繳納,即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扣除,免徵遺產稅;惟若於生前已繳納完畢者,則無上開條款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1


海關呼籲個人進口小汽車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以免觸法受罰

關稅總局表示,年來景氣回春,個人申報進口小汽車案件數量激增。坊間傳聞國外留學生學成歸國者,可攜回一輛小汽車免稅優惠事實,亦有業者於網路上刊載與個人自用小汽車進口有關核估完稅價格之文章,藉此招攬生意。進口人如有不察誤信傳聞,一旦被查獲申報不符,恐遭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關稅總局指出,進口小汽車進口人於國外購買後直接運送回國,應誠實申報交易價格;如進口人於國外自用後攜回,因無交易事實,進口時海關依關稅法第31至第35條規定循序核估完稅價格,且進口小汽車進口稅率不因其為有所不同

關稅總局再度呼籲進口人應誠實申報,切勿貪圖小利提供偽造變造報關發票,以免觸法,得不償失。有關舊汽車進口課稅情形,如欲更進一步了解,可逕上該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服務/通關知識庫/進口/3.進口舊汽車課稅說明查詢。另該總局驗估處設有熱線電話,受理商民詢問有關進口小汽車核估問題,專人負責處理,聯絡電話(02)2550-5500轉2658、2654,歡迎善加利用。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0/9/1


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業經總統公布

財政部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業經總統於本(1)日公布。該條文係將料理酒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明定料理米酒係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依該條文規定,標示專供烹調用料理米酒,其菸酒稅將按現行料理酒課稅方式〔每公升課徵新臺幣(下同)9元菸酒稅〕徵收,即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並且一體適用於國產進口料理米酒

財政部指出,為維護國民健康,確實反映國人烹調用酒之消費習慣,爰將現行料理酒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日後供烹調用料理米酒按「料理酒」課徵菸酒稅,可大幅減輕民眾購買料理米酒之經濟負擔,亦降低民眾購買私劣米酒之誘因,確保消費者使用料理米酒之安全。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料理米酒既係專供烹調使用,民眾不宜拿來直接飲用,並呼籲販售料理米酒之通路商,應將料理米酒比照醬油味醂等置於調味品區,以利消費者選購。

財政部賦稅署 2010/9/1


簽約金返還,屬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減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履行與公司簽定服務契約之年限,而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旅費薪資,係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所得扣除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納稅人甲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公司薪資所得1,452,708元,經該局新竹市分局核定2,147,708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中695,000元簽約金返還,應為所得減少,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因任職時與公司簽約,因故離職,返還之簽約金非屬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申報薪資所得應按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誤解法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