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惟有對價關係則非屬捐贈範疇

宋先生來電詢問,其將名下土地移轉予臺北市政府綜合所得稅申報為對政府之捐贈扣除額,為何被剔除補稅還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宋先生案例言,宋先生其名下土地移轉予臺北市政府,其目的為參與聯合開發案,以取得增加建築物之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利益,單純無償移轉土地臺北市政府,其移轉為有償契約義務之履行,單務贈與行為,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目之1對價關係捐贈不符。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捐贈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保障稅收及防止浮濫,其捐贈具有增進公共利益之內涵,且受贈者受有實質上利益,倘有對價關係,則非純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又贈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民法第406條規定自明。因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所謂之「捐贈」,須捐贈者以其所有有處分權之財產,無償贈與該規定所指定之機構團體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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