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民眾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各技師公會辦理房地鑑定支付之鑑價費用應分別取具收據與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映,付費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價,只收到部分款項之統一發票,其餘款項為收據,質疑其是否有逃漏稅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3月31日台財稅第881907968號函規定,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接受政府委託所為之房地鑑定審理執照業務,實際上既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建築師技師等會員辦理,其向政府所領取之鑑定費等收入中,屬於轉付建築師技師等會員,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部分,應各該公會代收轉付之款項,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各該公會自留款項部分,係各該公會處理行政作業所收取之手續費性質,核各該公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民眾委託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辦理鑑定支付鑑價費用時,其中鑑定人(即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工作費用部分鑑定人執行業務收入,為代收轉付性質,各該公會除依法扣繳鑑定人所得稅款外,應開立收據實際付款人作為憑證,另鑑價費用各該公會銷售勞務收入部分,各該公會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向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申請房屋鑑定,支付該公會鑑價費用10萬元,依據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會組織簡則規定,鑑價費用中80﹪(8萬元)作為鑑定人(即土木技師)工作費用鑑定人執行業務收入,該公會除依法扣繳鑑定人所得稅款外,應開立收據8萬元予實際付款人(甲君)作為憑證,另鑑價費用中屬於該公會銷售勞務收入之20﹪部分,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法開立銷售額2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付費委託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處理鑑定審理執照業務時,應依上開規定,檢視是否已取具足額之憑證。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8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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