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海關鬆綁出口報單申報錯誤申請更正規定

台中關稅局表示,「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業經財政部99年7月12日修正發布施行。另「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一、六、八、十二、十六,關稅總局亦於99年9月3日配合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

該局指出,為配合上開作業辦法第八條之修正,爰修正依據表第一、六、八、十二、十六等項目,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於實際執行上,出口報單設有「商標」欄位供申報,該欄位屬可更正項目,修正項目六為「貨名、商標、規格或成分」。

二、配合經濟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修正項目一、八、十二,將原規定「營利事業」或「營業」修正為「公司或商業」。

三、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位,係供報單申報事項另行補充、提示海關承辦關員注意特別處理事項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由報關人報明之事項,如無適當欄位可供填報時,應於本欄中申報;惟依現行項目十六規定,出口報單非屬「保稅」其他申報事項即不得據此更正。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使保稅其他申報事項及非屬保稅其他申報事項均得更正,爰刪除本項「保稅」字樣。

賴俊男 04-26565101分機120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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