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可列舉扣除

隨著兩岸政策鬆綁,國人因經貿發展等至大陸地區工作或旅遊日漸頻繁,其在該地區發生之醫藥費可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不得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取得前述大陸地區醫院出具之收據或證明後,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後,始得自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齊上述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1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