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

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多起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訂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卻未依規定申報其他所得,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的案例,請所得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訂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所謂「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該局指出,外國公司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可以請求履約之始日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並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前揭規定,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占該期間之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之其他所得。

該局舉例,A公司於95年12月依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甲君以每股50元價格認購1萬股,96年10月 18日執行員工認股權,當時股價為95元,甲君將該標的股票全數於97年6月12日以每股90元賣出,則甲君應於執行員工認股權年度即96年度將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95元-50元﹞×10,000=450,000元】,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經常發現納稅義務人誤將出售標的股票之價格與其認股價格之差額【﹝90元-50元﹞×10,000=400,000元】併入出售年度(即97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而未於執行權利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筆其他所得,經查獲後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所得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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