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獲高買低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製造虧損沖銷盈餘以規避稅負案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投資公司藉高價買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而後低價賣出,製造投資損失,藉以沖銷所獲配股利,規避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例,計補徵稅額348萬5,000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之股東張君等7人於87年12月至88年1月間共同分別成立A、B、C、D、E等5家投資公司,該等投資公司以現金增資認購甲公司股票而成為甲公司之法人股東,甲公司於92年9月間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予5家投資公司計3,615餘萬元。嗣後該5家投資公司於同年10月6日、7日向個人股東借款,以每股9元向F公司(亦為甲公司之法人股東)各買入其所持有H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100萬股,嗣於12月間以每股2元出售給第三人,共帳列投資損失總計3,500萬元,經查其投資損失3,500萬元與該5家投資公司獲配甲公司股利3,615餘萬元金額相當。

H公司為頗負盛名之未上市櫃公司,有每日未上市股票交易行情價格可資參考,經查H公司92年10月6日、7日市場交易價格為每股2元及2.05元,惟A、B、C、D、E等5家投資公司以每股9元購入,與市場行情顯不相當,該等投資公司涉及利用高買低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蓄意製造投資損失3,500萬元,用以沖銷該等投資公司所獲配甲公司股利3,615餘萬元,藉以規避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本案經南區國稅局查獲,以其購入價格與市場交易價格之差額,調減投資損失 3,485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48萬5,000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投資公司藉高買低賣股票,製造投資損失沖銷獲利以規避稅捐,國稅局將視其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是否符合市場行情勾稽查核,營利事業切勿心存僥倖。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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