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營業人為犒賞員工購買中秋禮盒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屆,公司行號犒賞員工購買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除了上述購買禮盒犒賞員工之情形外,營業人如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等有租借場地、佈置會場與提供獎品之支出,以及提供員工旅遊之活動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亦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前揭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法處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將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之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查獲後除補稅外,尚應受罰。

信義分局 陳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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