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勞動合作社承攬政府委託代辦業務,徵免營業稅之適用範圍

高雄市王小姐來電詢問,有關勞動合作社承攬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有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惟該法條後段所稱「政府」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仍應參照財政部88年1月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規定,始有免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規定所稱之「政府」,乃指政府行政機關而言,其屬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包括在內;至所稱「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之業務,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是上開王小姐所提勞動合作社對外承攬工程,如係接受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或政府所屬商業性機構委託代辦者,應不在免徵營業稅之範圍。

該局呼籲,勞動合作社承攬業務,應注意交易對象之身分別及業務之性質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以免因不符免稅規定遭補稅處罰。

小港稽徵所  稅務員  楊圍閔(07)8123746分機607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