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債權公司查調債務人資料須檢附證明文件

高雄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王先生欠公司貨款,而本人是公司負責人,若拿公司執照及法院民事判決書,是否能夠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目前公司執照已廢證,所以公司執照無法表明公司資格證明。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為例,若債權公司負責人要親自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目前以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變更)公文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已載明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及在公務記載蓋章欄,蓋有主管機關戳章,亦可。

二、負責人個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或印章。

三、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明文件,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或至本局網站www.ntak.gov.tw/申辦查詢/臨櫃申辦檢附文件,查看。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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