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獨資經營診所,若負責人變更應如何辦理稅籍變更?
該局說明,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該局指出,原診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新診所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
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