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獨資經營診所,若負責人變更應如何辦理稅籍變更

該局說明,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該局指出,原診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另新診所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

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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