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生前應給付未給付醫療費用得列報未償債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療費,可檢附醫療院所收據申報列舉扣除,惟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扣除額」規定,並無「醫療費用」扣除項目,但該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應給付之醫療費用,如於死亡時尚未繳納,即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扣除,免徵遺產稅;惟若於生前已繳納完畢者,則無上開條款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