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業經行政院核定,財政部定自即日生效

為避免小額補稅案件造成納稅義務人之困擾,並減輕稅捐稽徵機關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之作業負擔,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研擬之「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業經行政院核定,該部並定自即(24)日生效;另為避免重複規定,行政院業就上開限額生效前所核定之相關稅目免徵、免予追繳、免退及免移送執行限額規定之院函予以停止適用,財政部亦配合將與各該院函相關之函釋停止適用。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限額之新舊規定對照如附表: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徵」之稅捐, 於上開免徵限額以下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不再發單補徵;至非屬「補徵」之稅捐(如:依法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後核定應納稅額之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依稅籍底冊定期開徵之稅捐),則無上開免徵限額規定之適用。

相關附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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