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得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從事臺灣地區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定期航線、客貨運包機,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者,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63680號令訂定發布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971215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98625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有上開所得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其他相關文件,事先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者,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於事先申請核准。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營利事業請注意前開辦法之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