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質押車遭拍賣-應開立發票

永康市某會計事務所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債務人設定質押車輛,經債權人拍賣以抵償債務,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新頒布99年7月19日台財稅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債權人拍賣抵押物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係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該抵押物質押物原所有權人營業人時,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法令核釋債權人拍賣抵押物質押物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該以貨抵債之行為係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因此,如該質押物(車輛)之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為營業人者,其於接獲債權人通知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給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2010/09/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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