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證券交易稅代徵稅款完成後,因故未辦理過戶,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不予退還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購買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已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且未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詢問可否退還前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有價證券如由持有人直接讓與受讓人,該代徵人即為受讓人,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印製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又為防止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國稅局未便准於完成代徵手續後變更代徵人名義,如代徵人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應由新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因此,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證券交易稅代徵行為應極為慎重,以免繳納稅款後再以股票未過戶為由申請退稅,不僅與法不合且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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