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財政部配合區域營運中心運作-簡化轉口貨物通關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政府掌握發展臺灣成為亞太區域營運中心之契機,創造優質之企業經營環境。財政部最近採取下列三項簡化措施,以促進跨境貿易貨物安全與便捷降低廠商經營成本,有利廠商利用臺灣國際通商口岸作為貨物轉口或加工據點,增加對臺灣之投資,並在臺灣成立全球營運總部,提高我國經濟成長動能。

一、空運轉口貨物卸存貨棧毋須拆櫃、拆盤

本(99)年7月23日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5條規定,針對空運轉口貨物於卸存航空貨物集散站之貨棧時,毋須進行拆盤拆櫃,以簡化轉口貨物卸存作業程序,俾節省業者成本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二、轉口貨物得經內陸運輸方式轉運出口

本年8月3日發布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32條增訂經由海運轉運出口之貨櫃(物),於加封電子封條(RFID)或經海關派員押運者,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內陸貨櫃集散站貨棧其他港口辦理轉運出口;使海運轉口貨櫃(物)除依現行由海上走廊方式辦理轉運出口外,亦提供航商多一項運輸方式之選擇,讓航運業務運作更順利,並利廠商之營運佈局,同時促進港口繁榮。

三、放寬三角貿易申報不符免罰規定

鑑於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口至第三地之貨物,未實質進口臺灣地區,對於國內社會經濟秩序影響係屬有限,財政部為配合貿易政策及廠商以臺灣為運籌據點需要,於本年8月18日發布令釋,對於廠商於報關時申請退運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之案件,其申報內容如與實到貨物不符,因貨物並未進入國內,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因應後ECFA政府倡議大步向前開創黃金十年,相關關務革新更應積極進行,透過政府民間以及兩岸關務的合作,以新思維創造有利的經商與投資之優質通關環境。除已規劃後ECFA 10項創新服務外,將持續因應經貿環境之變遷,以宏觀的視野不斷創新求變,以利廠商將臺灣作為全球運籌中心,配合政府落實達成「壯大臺灣、連結亞太、佈局全球」之願景。

劉芳祝 (02)2322-8220
財政部關政司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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