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業經總統公布

財政部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業經總統於本(1)日公布。該條文係將料理酒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明定料理米酒係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依該條文規定,標示專供烹調用料理米酒,其菸酒稅將按現行料理酒課稅方式〔每公升課徵新臺幣(下同)9元菸酒稅〕徵收,即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並且一體適用於國產進口料理米酒

財政部指出,為維護國民健康,確實反映國人烹調用酒之消費習慣,爰將現行料理酒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日後供烹調用料理米酒按「料理酒」課徵菸酒稅,可大幅減輕民眾購買料理米酒之經濟負擔,亦降低民眾購買私劣米酒之誘因,確保消費者使用料理米酒之安全。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料理米酒既係專供烹調使用,民眾不宜拿來直接飲用,並呼籲販售料理米酒之通路商,應將料理米酒比照醬油味醂等置於調味品區,以利消費者選購。

財政部賦稅署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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