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2015-06-30:動物醫院如有經營「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動物醫院如有經營「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第6條第1、2款第28條所明定。

同法第3條第1項第2項亦規定,前開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所稱「銷售勞務」,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又財政部84年4月12日台財稅第841615409號函規定,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經營之「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準此,動物醫院如有銷售前開專業性執行業務範圍以外之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5百元上5千元以下罰鍰,如有短漏銷售額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動物醫院如有經營「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信義分局陳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06-30


2015-06-30:製酒原料中所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才能標示為小米酒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101年3月26日發布解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免消費者誤信,該令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之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榖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之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該所指出,上述標示規範已於101年7月1日生效,如於市面上查獲本規範發布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則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竹南稽徵所 邱泰傑 037-460597轉307
或利用本局網頁(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6-30


2015-06-30: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件,以土地分派剩餘財產予股東,應依市價設算收入並申報該筆所得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件,營利事業若以土地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視同盈餘分配,應依市價設算收入並申報其清算所得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該公司於清算期間尚無營運活動,僅出售一筆土地。經依地政事務所所提供之異動索引查詢資料,查得該公司於102年度出售該土地,亦將該土地之部分面積依持股比例分配予股東。該公司僅申報出售土地之清算收益,惟依持股比例分配土地予股東之清算收益漏未申報。該分局乃依據出售該筆土地之市價收入,及依面積比例設算收入;成本部分係依據該公司所申報之原始購地成本,按面積比例認定。另將其依持股比例分配土地予股東之所得,併入清算所得予以核課。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將賸餘財產分派予股東,無論分配標的為現金或土地,皆屬盈餘分配,應列入清算所得並申報,以維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張倚綾 04-25291040轉1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6-30


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2015-06-29:外籍人士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法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國外製片公司來臺拍攝外景隊所有演職員,其非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如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製片公司認識到臺灣之美,並且願意到臺灣來拍攝電影及電視廣告,外國製片公司所派出的攝影團隊工作人員不僅為當地帶來龐大的經濟效益,所拍攝的影片放送全球也使臺灣更為世人所知。然而,派至臺灣從事拍攝工作的演職員必須留意我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只要在我國境內居留滿90天,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即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該外籍人士應於離境申請延期居留,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攜帶護照居留證正本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運用網際網路傳輸資料(網址為http://tax.nat.gov.tw)。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余青霖 04-23051111轉223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6-29


2015-06-29: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三角貿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5月13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補充核釋該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進口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則國內營業人(甲)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係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乙)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依同法條款規定適用零稅率,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取具進口貨物保稅區營業人向海關申請核發並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上開交易模式如國內買受人(乙)為課稅區營業人,則國內營業人(甲)銷售勞務之提供及使用,均在中華民國境內,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適用零稅率規定要件不符;或買受人雖為保稅區營業人,惟其進口貨物之使用倘未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供營運之貨物者,則國內營業人(甲)銷售之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無關,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適用零稅率規定要件不符,故國內營業人(甲)因上開交易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仍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審查四科 蔡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6-29


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2015-06-24: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稅法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

總統今(24)日公布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案,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制有關營利事業部分大致與現制相同,至個人部分,其重點如下(課稅制度內容詳附表):
一、課稅範圍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二)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至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二、稅基(課稅所得)
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所計算之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做為稅基。


三、稅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
(一)持有1年以內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訂為45%;另持有超過1年而在2年以內者,稅率訂為35%。

(二)持有超過2年在10年以內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訂為20%;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訂為15%。

(三)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興建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其所得適用20%稅率。

(四)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四、自用住宅優惠
(一)減免稅優惠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4.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重購優惠
1.個人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至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2.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五、配套措施
(一)增加之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停徵。

(三)土地增值稅維持現制,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說明,本次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建立,可使不動產稅制合理透明,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是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之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部已成立「推動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作業小組」,並訂定執行計畫,明定各應辦事項之期程及分工,小組下設法規組、稽徵作業組、訓練及宣導組及資訊組,將儘速研訂相關子法規、作業手冊及申報書表,並加強宣導,俾利新制上路。

房地合一稅改附件.pdf

吳科長君泰 (02)2322-8122
王專員俊龍 (02)2322-81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5-06-24


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2015-06-23: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不得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合併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表示,依前揭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並不包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創設目的之虧損),該局於查核○○基金會100及101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法人申報前10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誤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數合併計算,自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經該局核定其前10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未扣除餘額全數自10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物之所得額扣除,101年度虧損未扣除餘額為0元,致當年度補徵稅額3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不應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合併計算,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徵稅款,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江股長 03-3396789轉13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6-23


2015-06-23:營利事業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持有之國外股權投資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法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來函詢問為配合集團進行組織調整,將其100%持有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讓與集團之另一外國公司,其價格應如何認定﹖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持有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係屬出售資產之行為,應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作為售價,減除原始投資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因該被投資公司僅為一人股東,出售股權並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可作為時價參考,參照財政部82年2月26日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規定,按交易日國外被投資公司之資產淨值認定為售價。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投資設立之國外子公司股權,其原始投資成本為10億元,子公司淨值160億元,應按160億元減除原始投資成本10億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50億元。該國外投資股權之轉讓所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6-23


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2015-06-18:基金會舉辦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有部分基金會舉辦冬令及夏令體驗營收取活動費用,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且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甲基金會於103年間舉辦冬令及夏令體驗營活動並收取活動費用總計100餘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等,除補徵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基金會雖設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惟其對外舉辦國內、外冬令及夏令營收取活動費用,即屬營業稅法規範銷售勞務範疇,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未依法辦理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基金會等類似之機關、團體、組織,若有經營或辦理前揭活動並收取相關活動費用,一定要主動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審查四科 沈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06-18


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2015-06-0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本(104)年6月3日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草案旨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其信託利益(含本金及孳息)仍全部歸屬原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交付信託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所享有之土地權益,實質上未變動,不因信託成立而有不同,原土地所有權人倘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即納入遺產稅課徵範圍,惟於該信託土地再移轉時卻無法比照繼承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稅負較未交付信託之繼承土地為重。基於租稅合理及公平,爰明定自益信託之土地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係為健全自益信託土地之課稅規定,以營造合理及公平之租稅環境。另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明定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葉科長慧娟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5-06-03


2015-06-03:修正兩稅合一稅制—修正「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考量現行兩稅合一自民國87年度實施以來,對於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且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減少,影響財政健全,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並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修正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

該局說明「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後對各類股東計算可扣抵稅額原則如下:
一、本國個人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二、本國法人股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三、非居住者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本次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係自104年1月1日施行,因此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起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即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並期盼此次所得稅法之修正能為我國各項政務推動及經濟發展注入活水,為全國人民創造更大福祉。

審查一科 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06-03

財政健全方案所得稅制改革模擬問答-疑義解答(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