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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者出售專供使用之固定資產免營業稅

為減少執行業務所得者與稽徵機關的爭議,財政部昨(3)日核釋,專營專業性勞務的執行業務者,若有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就可以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依據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就是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所銷售的專業性勞務,則不包括在內。 不過,營業稅法第二條又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必須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若是執行業務所得者,因買賣其非經常買進、賣出的固定資產,到底該用第二條還是第三條的規定施行,常使稽徵機關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有所爭議。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專營專業性勞務的執行業務者,若有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可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以解決各稽徵機關看法不一的問題。 官員指出,此解釋令包括醫師的專業性設備、記帳士的電腦等,今起皆適用,過去尚未確定的案件,或正在行政救濟的案件也可適用。


劉懿慧/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8-05-04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非經常性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台財稅字第10604704460號令)


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2015-04-01:財政部修正發布「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有關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之規定,因未涵蓋業務收支跨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似之單獨執行業務者在內,前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

為配合上述司法院解釋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切合稽徵實務,財政部於3月26日修正發布「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之條件,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不以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其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為限。(修正條文第10條)

二、增訂聯合執業事務所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其前一年度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及已繳納所得稅,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修正條文第11條)

三、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相關規定:
(一)修正新開業之執行業務者計算當年度所得額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年度所得額之計算規定,開業未滿3年無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1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前3個年度資料,如有執行業務者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暫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修正條文第8條之1)

(二)修正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

(三)增訂租金支出應取得之合法憑證,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9條)

(四)修正旅費支出,將其區分為膳宿雜費及交通費,並明定應出具之合法憑證,以利遵循。(修正條文第20條)

(五)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由1,800元修正調高為2,400元。(修正條文第20條之1)

(六)修繕或購置耐用年限超過2年之固定資產而得將該支出列為當年度費用之金額限制,由6萬元修正調高為8萬元。(修正條文第23條)

(七)修正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增列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修正條文第24條)

(八)刪除固定資產殘值預計標準,並配合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修正續提折舊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30條)

四、增列網際網路之廣告費並明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五、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將災害損失報備期限由災害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延長為30日內。(修正條文第31條之1)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條文,除第10條有關執行業務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之規定,自104年3月26日施行;第20條之1有關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之規定,自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外,其他修正條文均自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財政部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注意本次修正內容,並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附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相關附件:   



吳科長君泰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