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2013-07-30:巧立名目逃漏特銷稅新招式遭國稅局破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加強選查高價低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的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售持有2年內之土地,未將約定由買方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及特銷稅計入「銷售價格」,同時又巧立名目需由買方補貼賣方情事,致短漏報銷售價格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排除課稅之規定外,應按銷售價格,於持有期間未滿1年出售者依規定稅率15%、或持有超過1年但未滿2年者依規定稅率10%,自行計算特銷稅繳納稅款並主動向國稅局申報。而所謂「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101年11月間以1億元價格買入登記土地1筆,於101年12月間簽約以1億5千萬元出售予乙君,契約書除約定由買方乙君應補貼甲君土地增值稅70萬元及特銷稅100萬元,並另約定買方乙君需補貼甲君拆遷補償費490萬元,惟經查該筆土地上並無甲君所有之建物,所謂拆遷補償費乃係為避稅巧立名目收取之價金,因此認定甲君短漏報銷售額660萬元,除補本稅99萬元(15%)外,另因甲君已於繳納期限內補繳本稅,仍需依現行規定裁處0.25倍罰鍰247,5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凡依法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特銷稅等稅費,如約定由買受人負擔或補貼,均屬應計入「銷售價格」計算特銷稅應納稅額繳納申報,至於其餘補貼之款項,國稅局將就事實查核依法認定,納稅義務人千萬勿心存僥倖巧立名目短漏報銷售額,以免遭核定補稅並移送裁罰。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洪璽羽(07)7256600分機777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7/30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2013-07-29:菸酒稅廠商外銷及參加展覽免稅菸酒出廠應依規定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徵菸酒稅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銷及參加展覽免稅出廠菸酒,嗣後產製廠商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具菸酒稅法規定相關銷案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國內產製之菸酒,於菸酒出廠時應申報繳納菸酒稅,另外銷參加展覽之菸酒,可免徵菸酒稅。該局近來發現部分菸酒稅廠商免稅產品出廠後,未依規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作業,遭致補稅案件,國稅局特提醒國內菸酒稅產製廠商外銷參加展覽免稅菸酒出廠,應依下列規定限期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銷案

(一)外銷免稅菸酒: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二)免稅展覽之菸酒:應於展覽會結束1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繳款書證明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該局呼籲,請菸酒稅產製廠商為保障自身權益,如有外銷參加展覽免稅菸酒,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於限期內檢具銷案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芳質 04-23051111轉73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7/29


2013-07-29:網路交易現正夯,誠實納稅觀念不能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網路買賣商品之情形日益盛行,為遏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短漏開統一發票暨防止個人藉由網路交易規避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稅捐,以維護租稅公平,將針對下列對象,展開專案查核作業:


(1)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涉嫌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者、


(2)進口貨物收貨人持有人或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於境內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


(3)國內代購代付平臺業者(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4)海關通報進口異常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項查核作業自102年7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原則,籲請營業人個人自行檢視有無違章漏稅或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情形,凡是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一旦經查獲有違章漏稅情事者,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違章情形嚴重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請營業人勿因自誤而受罰。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黃炫凱(07)7256600 分機:618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7/29


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2013-07-26:「淘寶網」查核行動,開始!

近年來跨國購物網站消費已成為熱門消費趨勢,為避免個人營業人網路之代購代付平臺業者進口時涉及高價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等情事,自102年7月起國稅局將先鎖定與大陸「淘寶網」有往來的賣家消費者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進行查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將會從金流物流資訊流三管齊下,透過跨機關之資料,由金融機構、海關及網路交易平台業者等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啟動查核,如有發現進口多批貨物的收件人相同、收件地址也一樣,將深入調查是否有以「化整為零」或高價低報方式報關,以規避稅負之情事。

該局說明,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稅負由買受人負擔,因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身分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勞務買受人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者,該買受人應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此亦將列為本次查稅重點之一。

因此該局呼籲,個人營業人如有向淘寶網交易平臺進口貨物,涉嫌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且銷售時亦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或為淘寶網之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未辦理營業營記,或已辦理營業登記收取手續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處罰。

審查四科 鄭慧君 03-3396789轉124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26




2013-07-26:受聘講授課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取自某記帳士職業工會之薪資所得計56,000元,經該局依該給付單位所開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歸課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受聘至該工會授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應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收入,且未超過18萬元,應免納所得稅;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所得,而甲君係以提供其知識勞務換取報酬,本質上保證有定額收入,不生盈虧問題,核屬薪資所得,應全數納入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薪資所得,並不以僱傭關係所得之報酬為限,舉凡基於職務關係,提供勞務換取報酬,均應歸類為薪資所得。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領有講授課程鐘點費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全數列報當年度薪資所得,以免漏報受罰。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26


2013-07-26:信託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孳息收益,如何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業蓬勃發展,證券投資公司推出多項信託產品藉以吸引投資人,而證券投資公司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中來自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收益分配,應如何課稅?說明如下:

一、個人投資人直接申購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基金專戶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孳息獲配之收益,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境內居住之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始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收益人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第3條之4規定,應於信託基金收益實際分配時,併入分配年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來自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該營利事業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歷年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等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文字),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具該營利事業獲配所得額及該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證明,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收益受託人仍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該局籲請信託基金受託人投資人,注意相關法令徵免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26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2013-07-25:被繼承人遺產中,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價值計算,應考量該公司所持有土地是否須重行估定其價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其股票價值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其於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但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可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計課遺產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7年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被繼承人投資A公司股份30萬股,經依申請人提供資料,按每股10元計算,核定被繼承人投資A公司金額300萬元。嗣後查得於被繼承人死亡時,A公司帳載土地價值雖僅為160萬元,惟其持有之臺北市10筆土地,當時公告現值合計已達2億餘元,應依前揭規定調整其帳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每股淨值為200元,經扣除記存土地增值稅後,就每股差額190元部分,應依法補徵,乃就被繼承人投資A公司淨值差額部分,核定遺產5千7百萬元,應納稅額2千萬元。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投資公司股份,第1次已核定160萬元,不應當第2次再核定5,700萬元。經該局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本件於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自應依法補徵,乃駁回繼承人的請求。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持有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除考量公司之帳面價值外,公司資產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應調整帳面價值,俾免稽徵機關進行第2次重新核課,造成遺產分配困擾。

法務二科 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25


2013-07-25:跨國購買「虛擬貨物」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透過網路平臺購物已無國界限制,但很多民眾都不知道賣方在國外的跨國非實體貨物交易,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臺幣3千元者,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一般而言,如果個人買家向國內業者外國業者在臺分公司,購買例如電子書線上音樂App遊戲寶物等虛擬商品,由賣方負擔繳納營業稅義務。但若外國業者在臺沒有分支機構,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上者,就由買方負擔繳納營業稅義務。

該局指出,近期即將對與「淘寶網」有往來的賣家或消費者及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進行查核,商品若是「虛擬貨物」亦為查核重點。有民眾來電反映不知道在網路向國外購買下載電子書應繳納營業稅,也不知如何繳納。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網路向國外購買App軟體,價格新臺幣500元,其應給付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繳納營業稅;B君向國外購買電子書,價格新臺幣3,200元,其應納營業稅160元(3,200元x 5%),若分為2次付款亦同。

該局呼籲,如有跨國購買虛擬貨物需繳納營業稅者,可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填寫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給付金額、稅率稅額等,至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繳納即可。

審查四科 何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25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25


2013-07-25:在騎樓前(外)或路邊小吃攤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高雄國稅局表示,本年度稅籍清查已於4月1日展開,國稅局人員於清查時發現民眾多利用騎樓擺攤營業,卻未辦營業登記,國稅局已陸續發函輔導攤商盡速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8款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免辦營業登記。然民眾利用騎樓路邊擺設攤位或以機動車輛載運商品定時、定點營業,係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人員會依各營業人所經營項目、地點等要件查定銷售額,若未達起徵點,則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攤販雖係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不高,惟依規定仍應辦理營業登記,是請民眾設攤營業前記得先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鳳山分局 稅務員 莊宜靜(07)7404001 分機:599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7/25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2013-07-24: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或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鑑於100年6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如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列報減除

該局舉列說明,李小姐於102年7月出售一間持有1年半的公寓,房地售價為5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300萬元,繳納特銷稅50萬元,支付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相關必要費用30萬元,因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所以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40%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是李小姐102年出售該公寓屬於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為48萬元【(500萬元-300萬元-50萬元-30萬元)×40%】,土地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審查二科 侯股長 (06)229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24


2013-07-24:企業投資外國公司取得之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企業所分配之股利不能適用股利免稅制度。

該局說明,企業如有投資海外企業來台發行之股票,也就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所分配之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結果,仍未獲准變更。

該局特別強調,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營利事業更應特別注意,記得取得股利得要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沈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24


2013-07-24:營利事業售地拆除地上物不得列為報廢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免遭到剔除及補稅。

該局最近查獲新北市某公司,98年度為將持有土地出售而拆除廠房,並將該廠房之帳面未折減餘額8百餘萬元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經查核雙方簽訂買賣契約,發現契約明訂地上閒置廠房,於交地日騰空,則此項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的一部分,該局予以轉列出售土地成本並補稅2百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依所得稅法規定,資產之實際成本係包括取得之代價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一切費用,因此為使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態發生相關損費,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器運輸設備報廢,可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為出售土地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時,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不得列為損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汪麗娜 03-3396789 轉 13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24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2013-07-23:中古車商銷售其向自然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中古車商)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之當期,將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併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申報進項稅額

該局指出,按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買入乘人小汽車供自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係供銷售者,則得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惟若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是不得扣抵的。該局進一步舉例,甲汽車商行於98年7月以新台幣(下同)420,000元(含稅)向個人乙購入舊乘人汽車一部,帳列存貨供轉售並取得普通收據,嗣於99年3月以315,000元(含稅)虧損售出,因此,應於銷售當期(即99年3-4月期)申報銷項金額300,000元、銷項稅額15,000元,並於「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申報400,000元,惟進項稅額20,000元僅得於15,000元限額內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讓渡書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不過應依規定保存,俟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還是必須檢附供查核。

綜合規劃科 涂審核員 (06)2223111-805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23


2013-07-23:「假贈與真買賣」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已滿2年,該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有民眾假藉贈與名義行買賣之實,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除按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出售持有期間未逾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該條例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所謂持有期間,係指自取得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惟如係從法院拍定取得,則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算。

該局查核發現,甲、乙、丙、丁4人於61年間共同買入土地取得所有權,並於100年4月2日與買方戊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惟因甲君對外債務未清償,遭法院強制拍賣其持有之1/4土地持分,遂由另一共有人乙君於100年6月14日以優先購買權拍定,並約定由戊君直接以簽約款160萬元代繳拍定款後,於100年6月20日直接將該拍定土地以贈與登記過戶予戊君。該局認為本案土地交易中,有關乙、丙、丁等3人原持有3/4之土地持分,因持有期間超過2年,尚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問題。惟乙君在100年6月14日因拍賣取得原屬甲君持有之1/4土地持分,旋於100年6月20日買賣移轉予戊君,縱以不實之贈與辦理過戶登記,仍為買賣交易,經該局認定按該土地持分及稅率15%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27餘萬元,除依法補徵所漏稅額外,另處以1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稽徵機關難以追查,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 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23


2013-07-23:買回庫藏股轉讓予派駐國外子公司人員,不得列報營業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國外子公司人員,除已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外,不得列報為公司之營業費用

該局說明,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但營利事業與境外100%投資之子公司,基於財務會計企業個體慣例原則,係屬個別獨立之法人主體,其會計處理應分別認列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營利事業派駐子公司服務之人員費用,若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則其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皆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甲、乙兩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均有將買回之庫藏股轉讓予派駐國外子公司之員工,並列報為薪資費用之情形,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以非屬公司之費用為由,予以剔除補稅。

綜合規劃科 洪佳雯 03-3396789轉15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23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2013-07-22:已確定案件所適用之法令,嗣後雖因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額逃漏稅捐,經稽徵機關依財政部令釋核定補徵稅捐之處分確定後,該等令釋雖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9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土地公告現值列報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依據通報及查得資料,以甲君涉有安排資金流程墊高捐贈土地取得成本情事,乃依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第0920452464號94年2月18日台財稅第09404500070號令釋,按捐贈土地公告現值16%核定捐贈扣除額,並核定補徵應納稅額。甲君對該補徵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駁回後,因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甲君並繳清稅款在案。其後甲君始繕具申請書主張上開令釋違法,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經否准後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遞經駁回。法院判決略以,司法院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系爭行政處分於大法官解釋公布已經確定,雖所依據之財政部令釋經宣告違憲,但並不受該違憲解釋之影響,甲君不得主張已經確定之行政處分適用法令錯誤,而申請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司法院解釋之效力,依該院釋字第177號第188號解釋,除解釋文另有明定者外,並無溯及效力,而係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本件案關之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解釋文對其效力並未另為規定,故係自該號解釋101年11月21日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至於101年11月20日以前已確定之案件,並不受該號解釋之影響。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張本德 04-23051111轉825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7/22


2013-07-22:經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即依法代表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邇來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主張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係受人請託借名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申請解除出境限制。由於公司負責人係公司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依法代表該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係遭人冒名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其被冒名之事實,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並經經濟部撤銷該不實登記事項後,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自得予以解除出境限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徵收科 蔡明宜 04-23051111轉833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7/22


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2013-07-1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自即日起,將對與境外購物網站(大陸淘寶網)有大額往來的營業人或消費者進行查稅作業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之進步,民眾跨境網路購物下載電子書、APP、線上軟體等勞務日益普遍,然此類跨國網路交易,涉及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繳納營業稅,此外,倘又將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轉售營利,亦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及落實愛心辦稅原則,該局除加強輔導營業人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外,並將對下跨國網路交易常見疏漏案件加強查核:

一、個人直接或透過國內代購平臺業者至境外網路交易平臺(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涉嫌低報進口完稅價格逃漏稅捐。

二、個人直接於境外網路交易平臺(大陸淘寶網)購買勞務,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3,000元以上,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三、個人直接或透過國內代購代付平臺業者至境外網路交易平臺(大陸淘寶網)大量進口貨物轉售,已非屬自用範圍,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四、營業人以個人名義由大陸進口貨物,涉及漏進漏銷情事。

五、國內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接受國內買受人委託,向境外網路交易平臺(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已辦理營業登記,於收取手續費時,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消費者或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設立、變更或停歇業登記及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陳世欣 (04)23051111轉75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7/17


2013-07-17:營利事業列報之營業權,應以法律規定之營業權為範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並以其成本照規定年數平均計算攤折額。其中有關營業權之認定係以法律所規定權利為範圍,若僅係商業行為所發生之價值,則不得攤提費用。

該局指出,該局近日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7百餘萬元之營業權攤銷費用,經查係該公司為取得某一產品事業部門所支付之營業權讓渡金,因與規定不合,因此否准認列該筆攤銷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所稱營業權應以法律規定之營業權為範圍,而現行法律(規)中明定營業權者,為民營公用事業條例電業登記規則(母法為電業法),其規範之事業包括電力市內電話自來水公共汽車船舶航空運輸等,且訂有營業期限及政府備價收歸公營規定,及移轉予政府營業時政府負有負擔義務之特性,此乃該等法律所賦予營業權之內涵。因此,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營業權並非指一般營業之行為所衍生之商業價值,而係以法律(如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規定之營業權為範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無形資產-營業權時,仍應注意該營業權是否為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以免誤列攤折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王淑芬 04-23051111轉71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7/17


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2013-07-16:合併消滅公司以前年度結算申報虧損,可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依比例扣除

近年來企業常以合併方式來擴大經營規模,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不過公司合併前的虧損,存續或新設公司可否扣抵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而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依企業併購法第38條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在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的前5年內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在99年1月1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股權各為3000股及1000股,亦即合併後股權比例甲公司股東為3/4,乙公司股東為1/4;合併時甲公司並無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虧損,乙公司則有尚未扣除虧損金額:92年度2000萬元、97年度3000萬及98年度1000萬元。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以前年度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500萬元(=6000萬*1/4)。經國稅局審理的結果,因92年度之虧損已逾5年扣除年限,因此,核認甲公司99年度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為1000萬元(=4000萬*1/4),甲公司須補稅8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合併應注意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虧損扣除額的限制:各參與合併公司依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及5年扣抵年限,以免被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6-22980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16


2013-07-16:藉由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確保租稅債權徵起欠稅案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對重大欠稅案件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本(102)年度該局公告欠稅大戶(個人及營利事業)合計251件。

該局表示,102年「重大欠稅案件」公告期間為10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該局為積極徵起欠稅,在公告巨欠前,對轄內巨欠戶已進行追討,且亦有多件欠稅徵起案例,其中有一透過對第三人提起訴訟成功徵起9,000餘萬元欠稅款的具體個案。

該局說明,轄內陳○君滯欠巨額贈與稅,該局已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該局查得有以欠稅人陳○君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遂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掣發執行命令扣押該等保險契約給付條件成就後所生之給付金錢債權及以陳○君為要保人時之保單責任準備金,陳○君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主張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非既得債權。該局為確保租稅債權,乃就查得之具體資料向管轄法院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收取保險利益債權,終迫使陳○君於訴訟期間內達成和解順利徵起稅款金額9,00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為積極徵起欠稅,除落實稅捐保全程序外,亦與行政執行機關建立強化追查執行案件合作機制,更利用訴訟手段達到有效徵起欠稅目的,除充裕國庫外,亦符租稅公平之社會期待。

徵收科 汪海濱 03-3396789 轉 159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16


2013-07-16: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要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後,將其投保之保單要保人變更為第三人,係將其保險單之財產價值無償讓與,核屬贈與行為,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其轄內A君於99年1月19日至10月4日間,陸續將其所投保××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之保險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君,涉及贈與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960萬餘元,應納稅額74萬餘元,並處罰鍰64萬餘元。A君不服,主張受益人被保險人均無異動,要保人僅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並無享有任何權利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按「……要保人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為保險法第5條第111條所規定。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要保人並非僅為繳納保費之人而已,若將要保人地位變更為他人,等於將保單價值贈與該他人,自應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呼籲,保險單具有財產價值,變更要保人係將自己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讓與,核屬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重新檢視自身投保之保單有無曾經變更要保人,儘早補申報,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法務二科 許秀治 03-3396789 轉 16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16


2013-07-16: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於92年至98年間於境外設立一人股東之公司,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全球各地消費者上網訂購其撰寫之軟體,消費者刷卡支付之款項達5仟餘萬元,匯入由該境外公司於我國境內銀行所開設之境外外匯存款帳戶(OBU帳戶),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查獲通報該局。

該局依據通報資料研判,甲君係於確認消費者刷卡付費後,藉由我國境內伺服器將軟體授權碼傳輸予訂購者,供訂購者於網站上下載訂購之軟體,以完成交易。甲君對其設立之境外公司我國銀行所開設立之OBU帳戶有實質之掌握能力;且該境外公司網際網路IP位址係我國境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甲君本人申設及使用、管理。經查甲君於我國境內確有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營業行為,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甲君未能提示帳簿憑證及有關文據供核,該局依查得之銷售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共1千4百餘萬元,並加徵怠報金5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解釋,透過我國境內設置之網際網路銷售軟體予境外個人事業,該銷售行為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其營業稅部分雖適用零稅率,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其交易資料均屬得掌握之課稅資料,銷售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如涉及違章逃漏,並將依法處罰。

法務一科 范海順 03-3396789 轉 16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16


2013-07-16: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捐贈得列費用,金額不受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我國桌球選手莊智淵先生及網球好手謝淑薇小姐接連在世界桌球錦標賽及溫布敦網球公開賽奪冠,為我國爭光,全民為他們慶賀。據媒體報載,企業也紛紛表示贊助傑出運動員或運動團隊之意願。該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已規定,營利事業上開捐贈支出,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該條文訂定之「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之捐贈,得以費用列支,包括教練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傷害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參賽旅運費等費用。該辦法第10條並規定,營利事業上開捐贈列為費用者,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且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江長賢 03-3396789 轉 13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16


2013-07-16:102學年度上學期就學貸款即將開始辦理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及早申請

102學年度上學期就學貸款申辦作業自10281日起至102930日止。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網址:https://sloan.bot.com.tw)先行上網填寫申請書,可節省現場填寫及等候時間。臺灣銀行每一個營業單位(簡易型分行除外)均可申辦。

臺灣銀行於101學年度開始全面推廣同一學程續貸者「線上申貸」作業,主管機關-教育部對此便民措施深表肯定,更呼籲相關學校踴躍參與、積極配合。使各校之學生得有機會採用「線上申貸」作業,以網路取代馬路,免於往返奔波及排隊等候之苦,兼享手續費減半之優惠。詳情請至「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網址:https://sloan.bot.com.tw)瀏覽或至各地營業單位洽詢。

就學貸款乃政府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之學生,協調相關銀行開辦之貸款,多年來已嘉惠莘莘學子無數。為落實政府德政,臺灣銀行均不遺餘力全力配合;該行亦期勉所有申貸學生皆能順利完成學業,未來投入職場貢獻所學,進一步回饋國家與社會。

消費金融部經理 周紹義 (02)2349-3377
消費金融部科長 陳玉鳳 (02)23493333-30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7/16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2013-07-15: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保全及清潔人員薪資,應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台灣高樓大廈林立,公寓大樓為有效管理大樓事務,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清潔人員,以維護居家安全及社區清潔,其有給付酬勞予聘僱人員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取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最近查獲案例為,甲君100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管委會100年度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共3人,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8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1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後通知該大樓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並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另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仍應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才不致因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而遭罰。

北投稽徵所 黃股長 (02)28951515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15


2013-07-15:約定出售專利權價款以分年分期收取者,仍應以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為課稅年度

桃園呂先生詢問,個人出售專利權,如於專利權讓與契約書內約定分年分期收取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何時課徵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時,成本費用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個人出售專利權並約定分年收取價金,參照專利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專利權登記性質與不動產登記性質類同,以登記為必要條件,爰依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規定意旨,亦即應以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之歸屬年度。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專利權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者,可參照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規定,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處分專利權,應以讓與登記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短、漏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得稅,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 張瀞尹 03-3396789轉14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15


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2013-07-11:取得給付股利之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數申報股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外之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計算。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依匯入匯款買匯水單給付淨額申報取得國外股利收入3千餘萬元,惟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之繳款單憑證中,其取得股利收入之課稅金額為3千4百餘萬元,公司漏報股利所得4百餘萬元,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之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境外之所得,若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境外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鍰,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鄒佩容 03-3396789轉136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11


2013-07-11:營業人因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按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該部於近日放寬是類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先退後審,其溢付稅額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主管稽徵機關並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告知不符理由: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會計師查核簽證前開退稅案件,應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並應檢附「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營業人特別注意配合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提醒,為避免短漏稅款之營業人藉此機制規避稽徵機關查核,經稽徵機關列為先退後審案件,各地區國稅局將訂定事後抽查條件,並進行選案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李科長志忠 (02)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3/7/11


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2013-07-10:辦竣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合意解除買賣合約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高雄巿王小姐電話詢問:其今年度購買一棟房屋,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經檢驗發現該屋為輻射屋,事後與賣方合意解除合約,依約定返還房屋予出賣人,此返還行為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王小姐依約返還不動產,將該屋之所有權登記回復予出賣人之行為,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故將不會因返還該屋而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至於不動產出賣人因銷售持有2年內之上揭不動產,已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與買受人王小姐合意解除契約,基於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稅負,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外,稅捐稽徵機關將不予退還其原繳納之稅款。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鄭玉惠(07)715-1511分機619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7/10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2013-07-09:個人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尚無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額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對價,其捐贈是否可以申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將土地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時,因該行為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對價,並非無償之捐贈,故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國稅局籲請民眾應特別留意,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

三民分局 助理員 歐惠珊(07-3228838)分機67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7/9


2013-07-09:外國營利事業發行外幣計價債券(寶島債)之利息應否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國內外企業紛紛在臺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寶島債),並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掛牌及交易,投資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獲配之利息,應否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示,發行人如為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投資人為境內居住者,免課徵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惟自民國99年起,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者,仍應計入其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寶島債)其利息所得課稅方式如下:

一、發行人如為外國營利事業,而投資人為境內居住者時,利息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課徵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惟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一申報戶全年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海外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取得年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二、發行人如為本國營利事業,而投資人為境內居住者時,利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付息機構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於給付時扣繳10%,個人持有債券利息所得為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

該局籲請投資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忽略租稅負擔而影響投資收益或補稅受罰。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9


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執行業務者取得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及憑證種類與法令依據

執行業務者-取得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

 一

請確實索取原始憑證,並核對統一編號抬頭金額是否無誤。原始憑證內容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條處理。

 二

將進項憑証依下述分類:

1.三聯式發票(包括電子計算機發票)。

2.三聯式收銀機發票。

3.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例:水電費、電話費等)(包括二聯式收銀機發票)。

4.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

 

避免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最好有支付貨款之資金流程可供查驗,並請多利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支付,並載明受款人。(商業會計法9條)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例:個人或家庭支出),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4條)


原始憑證之種類簡介


1


薪資支出:支付員工之各項酬勞(包括臨時性員工)。如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加班費等。憑證薪資印領清冊或金融機構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加班記錄表。(18)※需注意扣繳所得稅款之情形


2


租金支出:支付租用執行業務場所或辦公設備之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及租賃合約書,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19)※需注意扣繳所得稅款之情形


3


旅費: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如交通費膳宿雜費等。憑證為出差旅費報告單(需出差人蓋章)、旅館、飯店、交通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收據或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20)

4


文具用品:購買筆、紙張......等文具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73)

5

6


運費支出:支付快遞費或貨運、輪船、航空公司、鐵路局等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托運單。(75)

7


郵電費:購買郵票及公司使用之電話、電報費用。憑證為購買郵票證明、電信公司收據。(22)

8


修繕費:公司業務車輛、辦公設備、辦公室水電設備及屋頂、牆壁、地板等之維修。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23)

9


廣告費:與公司業務有關之報章雜誌廣告、傳單、海報、贈送樣品、廣播、電視、彩牌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及廣告樣張。(23-1)

10


捐贈:對國防、政府(無限額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限額規定)之捐贈。憑證為受贈人出具之收據。(33-1)

11


交際費:與客戶用餐、贈送花圈、花籃、盆景、禮品等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有限額規定)(25)

12


水電瓦斯:營業地址(包括倉庫、門市部等)支付之水電費及瓦斯費。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26)

13


保險費:支付勞健保費用、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車輛、營業場所之保險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24)

14


研究發展: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等支付之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86)

15


進修訓練費: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21)

16


稅捐:屬公司動產、不動產所支付之稅捐。憑證為完納後收據。(27)

17


燃料費用:汽機車加油及製造所耗之燃料油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29)


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2013-07-05:個人在公司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階段取得之股票,於公司上市或上櫃以後始出售者,是否適用取得1萬股以下免強制核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投資人詢問,個人在興櫃階段取得之股票,於該公司上市或上櫃以後始出售者,是否適用取得1萬股以下免強制核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但書第2款規定,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應全數適用核實課稅規定,但有下列2種情況例外: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上市、上櫃之股票。


(2)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

該局提醒,上述第2種例外情況,所稱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係指公司在初次上市或上櫃前最近一次的承銷(尚不包括在興櫃或未上市、未上櫃階段所辦理的承銷),個人以公開申購、詢價圈購或競價拍賣等方式取得者,和個人在公司初次上市或上櫃階段前取得之情況不同,請投資人特別注意。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曾淑玲(07)7256600 分機:72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7/5


2013-07-05:營利事業購物贈客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該局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其中產品促銷活動,依甲公司所提示之購買憑證與贈送紀錄,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原購進贈品數量不一致,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致剔除相關費用500萬元,補稅85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發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到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


1.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


2.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


3.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


4.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5.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除此之外,更應注意贈品是否已送出,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

該局提醒,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如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5


2013-07-05:旅行業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不足者,可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團費收入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和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取得團費收入,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應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鑑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已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另據旅行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說明購物佣金得視為團費之一部分,乃為團費收入扣除相關代收轉付款項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與同團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旅行業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當旅行業以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其溢繳之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

國稅局呼籲,旅行業者如有以購物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足者,應注意財政部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23111轉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5


2013-07-05: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稽徵機關掣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僅係通知繳納之文書,非行政處分,不得作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財政部北區國稅表示,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稽徵機關掣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僅係通知繳納之文書,非行政處分,不得作為行政爭訟之標的,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轄區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事件,不服原處分,申請復查,經該局審酌原處分無誤後,維持原核定,並於102年1月15日合法送達復查決定,甲公司並未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依法提起訴願,俟全案確定後,該局遂掣發繳款書送達甲公司,請其依限繳納,甲公司卻於接獲繳款書後之102年4月12日始提起訴願,已超過法定訴願期限,程序不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復查決定書於102年1月15日合法送達,甲公司如仍有不服,應於收到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之102年2月21日(訴願提起期限102年2月14日為春節假期,順延至2月18日,加在途期間3日)前提起訴願,而非以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稽徵機關核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訴願期間。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稽徵機關掣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僅係通知繳納之文書,尚非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法定救濟期限之計算,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李吟芳 03-3396789 轉 163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4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2013-07-03: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應將該利息所得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債務人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如債權人未向法院聲明對該項利息捨棄未與債務人約定抵充順序,而法院執行結果,係先以償還利息,而本金發給債權憑證,則該項利息債權人已經取得,自應依規定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1,801,584元,經稽徵機關依法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查獲,A君因債務未獲清償,經聲請法院執行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由於A君未聲明對利息捨棄或與債務人協議指定抵充順序,法院就拍賣所得金額依民法第323條規定分配,A君獲分配利息所得1,801,584元,國稅局除補徵本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納稅義務人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未聲明捨棄利息,亦未於作成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前主張本金先行抵充,則法院依聲請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按民法規定之抵充順序分配(即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縱債權人債權本金未獲分配清償,惟就債權利息已獲分配,則利息所得即已實現,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列入申報,避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邱瑤琪 03-3396789轉167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7/3


2013-07-03: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鑑於100年6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其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於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倪科長麗心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3/7/3


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2013-07-02:利用人頭逃漏特銷稅,小心得不償失!

投機客想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第5條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免徵特銷稅的優惠規定,小心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近日即查獲利用人頭規避特銷稅之案例,甲君名下有多筆房地,101年間將1年內取得之A、B二筆房地,分別贈與予名下無不動產之已成年女兒及姪子,渠等於受贈後將戶籍遷入,隨即於1個月內出售,出售時因名下僅有1戶,符合「僅有一戶、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及無營業」自住用地之規定,免徵特銷稅,惟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君雖將A、B房地贈與,卻採迂迴方式將出售價金回流至甲君帳戶,該二筆房地之實質所有權人仍為甲君。另甲君兒子購入C房地,同樣地為符合前項免稅規定亦將C房地贈與予外公,以外公名義出售,該3筆交易國稅局均按實質課稅原則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自特銷稅實施以來,對於各種規避稅捐之類型,如假贈與真買賣假借人頭等,該局會運用地政登記、各項稅捐申報及案關人所得資力等資料挑檔異常案件並配合資金流程進行查核,已查獲多筆不法規避的案件,另就申報價格偏低異常之案件,該局亦已建立自動篩選申報價格異常案件機制,來加強查核。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類似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者,請把握於未經國稅局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相關罰鍰,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按所漏稅額可處2.5倍罰鍰,影響甚大,納稅人切莫心存僥倖。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6-229804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2


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2013-07-01: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受益人領取的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要課贈與稅

隨著保險市埸的蓬勃發展及國人對於保險觀念的改變,保險已成為多數人不可或缺的理財及租稅規劃工具,民眾應特別留意保險金給付遺產及贈與稅法上的相關規定,以免觸犯法令。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以查核實務常見之父母(贈與人)擔任要保人,子女(受贈人)為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的受益人為例,因為要保人為保單持有人,有解約及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因此,相當於父母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此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贈與行為,受贈人於領取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受益人,則視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4條規定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未申報,除補稅外,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審查二科 楊稽核 06-22980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