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保險市埸的蓬勃發展及國人對於保險觀念的改變,保險已成為多數人不可或缺的理財及租稅規劃工具,民眾應特別留意保險金給付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上的相關規定,以免觸犯法令。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以查核實務常見之父母(贈與人)擔任要保人,子女(受贈人)為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的受益人為例,因為要保人為保單持有人,有解約及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因此,相當於父母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此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之贈與行為,受贈人於領取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則視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24條規定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未申報,除補稅外,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審查二科 楊稽核 06-22980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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