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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其捐贈是否可以申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將土地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時,因該行為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並非無償之捐贈,故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國稅局籲請民眾應特別留意,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三民分局 助理員 歐惠珊(07-3228838)分機672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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