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2013-07-05:個人在公司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階段取得之股票,於公司上市或上櫃以後始出售者,是否適用取得1萬股以下免強制核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投資人詢問,個人在興櫃階段取得之股票,於該公司上市或上櫃以後始出售者,是否適用取得1萬股以下免強制核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但書第2款規定,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應全數適用核實課稅規定,但有下列2種情況例外: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上市、上櫃之股票。


(2)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

該局提醒,上述第2種例外情況,所稱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係指公司在初次上市或上櫃前最近一次的承銷(尚不包括在興櫃或未上市、未上櫃階段所辦理的承銷),個人以公開申購、詢價圈購或競價拍賣等方式取得者,和個人在公司初次上市或上櫃階段前取得之情況不同,請投資人特別注意。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曾淑玲(07)7256600 分機:72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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