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2013-07-30:巧立名目逃漏特銷稅新招式遭國稅局破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加強選查高價低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的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售持有2年內之土地,未將約定由買方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及特銷稅計入「銷售價格」,同時又巧立名目需由買方補貼賣方情事,致短漏報銷售價格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排除課稅之規定外,應按銷售價格,於持有期間未滿1年出售者依規定稅率15%、或持有超過1年但未滿2年者依規定稅率10%,自行計算特銷稅繳納稅款並主動向國稅局申報。而所謂「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101年11月間以1億元價格買入登記土地1筆,於101年12月間簽約以1億5千萬元出售予乙君,契約書除約定由買方乙君應補貼甲君土地增值稅70萬元及特銷稅100萬元,並另約定買方乙君需補貼甲君拆遷補償費490萬元,惟經查該筆土地上並無甲君所有之建物,所謂拆遷補償費乃係為避稅巧立名目收取之價金,因此認定甲君短漏報銷售額660萬元,除補本稅99萬元(15%)外,另因甲君已於繳納期限內補繳本稅,仍需依現行規定裁處0.25倍罰鍰247,5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凡依法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特銷稅等稅費,如約定由買受人負擔或補貼,均屬應計入「銷售價格」計算特銷稅應納稅額繳納申報,至於其餘補貼之款項,國稅局將就事實查核依法認定,納稅義務人千萬勿心存僥倖巧立名目短漏報銷售額,以免遭核定補稅並移送裁罰。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洪璽羽(07)7256600分機777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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