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2013-07-23:中古車商銷售其向自然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中古車商)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之當期,將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併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申報進項稅額

該局指出,按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買入乘人小汽車供自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係供銷售者,則得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惟若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是不得扣抵的。該局進一步舉例,甲汽車商行於98年7月以新台幣(下同)420,000元(含稅)向個人乙購入舊乘人汽車一部,帳列存貨供轉售並取得普通收據,嗣於99年3月以315,000元(含稅)虧損售出,因此,應於銷售當期(即99年3-4月期)申報銷項金額300,000元、銷項稅額15,000元,並於「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申報400,000元,惟進項稅額20,000元僅得於15,000元限額內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讓渡書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不過應依規定保存,俟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還是必須檢附供查核。

綜合規劃科 涂審核員 (06)2223111-805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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