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買賣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課徵1‰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交易之證券交易稅有明確規範,財政部於109年4月16日核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其買賣課徵1‰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買賣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於取得證券自營商特許證照業者所設立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並以該業者為交易的相對方,據此,投資人於上述交易平台買進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時,係屬具證券自營商資格之交易平台業者自行出賣,應由證券自營商自行繳納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上述交易平台賣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時,應由交易平台業者代徵證券交易稅。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郭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30


2020年4月29日 星期三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該令所定應更正之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


財政部說明,109年1月以來,國內各行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有發生虧損之情形,考量企業有保留資金以因應疫情之需要,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之立法精神,並配合108年度所得稅結算(含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延長至109年6月底,爰依同條項第8款核釋營利事業得以109年度第1季虧損換算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降低應加徵之營所稅,減輕企業納稅之資金壓力及負擔,協助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營利事業上開估計虧損減項,並非109年度實際虧損,仍應檢視109年度實際盈虧據以認定可減除金額,並考量109年度前半年推估之虧損,尚不宜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第8款重複作為108年度及107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爰明定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所稅(附釋例1至4)。


  1090429新聞稿釋例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4-29


2020年4月24日 星期五

109年報稅新訊全揭露!!

高雄國稅局表示,報稅季節來臨,民眾最關心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有哪些不同以往的規定,國稅局整理今年報稅8項利多新變革,供民眾瞭解相關內容:


項目



適用內容



備註



1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申報戶中如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論是請外籍看護、住長照機構、使用長照服務或自行照顧,每人每年可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



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所得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就不符合該項扣除額列報規定。



2



薪資所得計算方式



「定額減除20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核實減除」可擇一擇優適用。



必要費用為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費用,且各項減除金額上限均為薪資收入的3%。



3



基本生活費



「每人基本生活費」提高至175,000元。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為: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



4



無謀生能力範圍



扶養滿20歲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除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外,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亦符合「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未滿60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108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7.5萬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所稱嚴重病人亦屬「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5



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直系親屬不論是否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均可適用。



6



對擬參選人、政治團體或政黨捐贈扣除額



109年1月適逢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108年度對政黨之捐贈,因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105年度)選舉得票率達1%為準,新成立政黨於109年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1%為準,民眾捐贈給前述政黨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列舉扣除。



符合推薦候選人選舉得票率達1%政黨如下: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台灣基進、台灣民眾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



7



同性伴侶可適用合併申報



108年度同婚合法化,當年度辦理結婚登記的同性伴侶,與其他有配偶家庭在申報、計算稅額、繳稅的方式完全一樣。



首年申報時可先行試算並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哪種方式比較有利,但第2年起就一定要合併申報。



8



天使投資人投資減除所得額優惠



於106年度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至108年度已達2年者,可就投資金額的50%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每人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民眾對於各項稅制優化、簡政便民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ntbk.gov.tw),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07)7256600 分機72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4-24

2020年4月22日 星期三

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上網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以正確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扣繳義務人知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利正確扣繳稅款,該局已將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提供扣繳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倘該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報酬後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致其已被扣繳之稅款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而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亦可委託扣繳義務人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22


2020年4月21日 星期二

109年期房屋稅將於109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展延繳納期限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期房屋稅將於今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今年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賦稅署說明,今年期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108年7月1日今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房屋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1.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2.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3.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4.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5.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手機信用卡或行動金融卡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繳納期間,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房屋稅繳納期限延至今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房屋稅繳款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依期繳納稅款;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進一步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置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並有申請書格式供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江科長雅玲 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4-21


2020年4月16日 星期四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應納金額限制。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說明,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所服務企業減班休息之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之營利事業或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財政部發布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包括1.綜合所得稅、2.房地合一所得稅、3.營業事業所得稅、4.營業稅、5.貨物稅、6.菸酒稅、7.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不包括1.代扣繳稅款、2.代繳之證券交易稅、3.遺產稅、4.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請已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呼籲,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因應繳稅措施及申請流程,可至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htmlList/5b4302f9727f44c7b2daf4491a1e1bdb)查詢即時訊息及相關諮詢窗口人員。


徵收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16


2020年4月15日 星期三

扣繳義務人等如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接受隔離檢疫者,得展延扣繳稅款繳納及扣繳憑單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如因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致未能如期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者,得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若因前揭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依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其展延繳納及申報期限詳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某公司之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9年3月23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依規定扣繳義務人甲君應於代扣稅款之日(即同年3月23日)起10日內,即同年4月1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惟甲君於該申報繳納期限內接受隔離治療,則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20日至同年4月21日,如甲君於該展延屆滿日(4月21日)仍接受隔離治療,至同年4月30日隔離治療結束,則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日之次日起展延20日至同年5月20日。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面對疫情,請安心做好治療、隔離或檢疫等防疫措施,符合展延條件者,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期,由轄區稽徵機關在繳款書上加註展延繳納文字,以避免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誤收利息或滯納金。


  展延扣繳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15


2020年4月10日 星期五

清算期間跨年度,清算所得應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解散註銷後辦理資產變現、清償債務等事宜,清算期間如遇跨年度,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以申報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舉例來說:A公司清算期間為108年10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有清算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若於清算結束日109年3月31日起30日內申報,其應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而非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9%(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且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稅率為19%)。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以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繳納,注意避免稅額計算錯誤。


左營稽徵所 王健昌主任 (07)5875952
撰稿人:吳秀蘭 (07)5874709 分機69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4-10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雇主給薪可減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產業影響,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子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針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業者(包含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療養所等),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並溯及自本(109)年1月15日生效,以期降低相關業者損失,讓業者能迅速於疫後復原回歸正常。


符合規定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可以就其給付員工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中核實減除,得減除的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為限,並在明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於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給付屬於薪資性質的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於計算上開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的薪資金額時,應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政府補助款,並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第10類規定計算的所得額至零為限,如計算的執行業務所得額及其他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的規定(詳附表)。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附件: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列報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金額的200%,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薪資金額證明。


(二)員工請防疫隔離假的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所開立的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附表


審查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10


2020年4月9日 星期四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隨著經濟發展,以信託財產方式規劃投資理財及退休安養者日益增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南區國稅局於近日查核時,發現轄內受託人林君於107年11月受託管理委託人陳君之房地,並於同年12月出售,林君未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財產相關文件,經該局通知後始辦理申報事宜。但因申報時已逾法定期限,遂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甚至是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4-09


2020年4月8日 星期三

稅務協助減負擔 相挺抗疫度難關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繳稅負擔或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該部透過1.津貼免稅、2.虧損扣除、3.提前退稅、4.主動減稅及5.紓困緩稅等五大面向11項稅務協助,與納稅義務人相挺抗疫度難關,重點如下:
、津貼免稅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補償免納所得稅。財政部業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修正草案,於109年4月2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


、虧損扣除
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減少,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亦將減少,當年度如為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以後10年內扣除,減少相關年度應納稅額。


、提前退稅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提前1個月於109年6月30日退稅,有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獲得更多資金運用,減輕民眾經濟壓力。經參考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件數及金額估計,約有294萬戶適用,退稅金額約新臺幣(下同)455億元。


、主動減稅
(一)給付員工防疫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二)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主動依規定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最低可免繳稅。截至109年3月31日已調減48.2萬餘家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預估109年1月至3月共調減營業稅額1.9億餘元。


(三)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交通工具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截至109年4月6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免徵車輛30,582輛;稅額2.9億餘元。


(四)交通部補貼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50%
交通部補貼受疫情影響之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109年上、下期營業車輛使用牌照稅50%,並自應納稅額減除。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統計資料,預估109年補貼車輛154,459輛;補貼金額5.3億餘元。


(五)降低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之房屋稅
受疫情影響,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屋主申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稅,降低房屋稅負擔。截至109年4月6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受理核定飯店申請降低109年期房屋稅計300件,稅額3,879萬餘元。


(六)娛樂業者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截至109年4月6日止,申請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989件,減少查定課徵娛樂稅額約736萬餘元。


、紓困緩稅
(一)主動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得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二)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已於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對於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此外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09年3月25日訂定審核原則:
1.在上開條例施行期間內,納稅義務人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


2.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內收入驟減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截至109年4月6日已受理申請延期繳納54件,應納稅額5,673萬餘元;分期繳納80件,應納稅額8,038萬餘元。


財政部指出,該部網站設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加強宣導,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民眾即時瞭解最新相關措施規定。該部並將密切注意疫情發展,視實際情形主動檢討相關稅務協助措施。

蔡科長 孟洙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4-08


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


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即可於今(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列報長照扣除額;但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或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所須檢附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因時程考量,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該診斷證明之時程,只要於109年6月1日前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即可於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可於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密碼利用網際網路於報稅系統或到四大超商的多媒體自動化服務機(KIOSK)列印查詢碼再到報稅系統查詢所得人108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查詢之資料亦會包含長照特別扣除額,如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可免檢附上開證明文件。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07


2020年4月6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申報繳稅有困難嗎?財政部提供延期、分期繳納服務,與您共度難關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營利事業記帳業者來電詢問,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營業收入下滑,如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者,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嗎?需要什麼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含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因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造成收入驟減,無力繳納稅款,財政部為緩解營利事業繳稅壓力,於日前發布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期以從寬審酌從速辦理與營利事業共度難關。其中與營利事業有關重點整理如下:如附件


請符合條件的營利事業,可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營業額驟減證明等)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喔!!


此外,該局為便利營利事業申請,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已置於該局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防疫期間免出門專區/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可自行下載列印。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7256600轉7601該局諮詢窗口洽詢,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


徵收科 黃翠瑩科長 (07)7115453
撰稿人:王美媚 (07)7256600 分機760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4-06


受疫情影響,今年申報繳稅有困難嗎?財政部提供延期、分期繳納服務,與您攜手共同防疫度難關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所服務企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實施無薪假減薪措施,致個人收入減少,擔心即將到來的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法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表示,財政部為讓全國民眾全心防疫,緩解民眾繳稅壓力,對於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於日前發布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期以從寬審酌從速辦理與民眾攜手共同防疫度難關。其中與民眾個人有關重點整理如下:如附件


請符合條件的民眾,可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薪通知等)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防疫期間免出門專區/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民眾可自行下載列印。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7256600轉7601該局諮詢窗口洽詢,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民眾個人


徵收科 黃翠瑩科長 (07)7115453
撰稿人:王美媚 (07)7256600 分機760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4-06


2020年4月1日 星期三

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 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二、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三、 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例如林先生非中華民國國民,林先生將其臺中市土地無償贈與女兒,而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萬元,則林先生應繳納贈與稅78萬元[(NT$10,000,000-NT$2,200,000)×10%]。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劉郁初(04)23051111轉22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0-04-01


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應納稅額不受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該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局受理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獲准予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其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其一次繳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請在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徵收科 徐股長 (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01


因新冠疫情受隔離、治療或檢疫者,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延期申報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已公告個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原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而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今(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又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可再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出售房屋及土地,於今年3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應於4月15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因吳君感染新冠肺炎於4月13日接受隔離治療,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天至5月15日;但吳君如於5月19日才隔離治療結束,則可再展延20天,即展延至今年6月8日。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本次疫情得延期申報繳納條件者,不須事前申請,惟仍應於展延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4-01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重購退稅或扣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的自住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所得稅,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原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如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在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也就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都可以申請退稅或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有關自住房屋、土地的認定,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


1.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1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106年10月以1,200萬元出售A房地,並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60萬元;甲君於108年8月以1,000萬元買進B房地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房地與重購B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有設籍居住,如A、B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為50萬元〔已繳納稅額60萬元×(重購價額1,000萬元÷出售價額1,2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所得稅,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另申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亦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規定,歡迎多加利用。


文山稽徵所 鄭股長 (02)2234-3833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01


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未實際支付之利息補償金,不得列報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對外籌資之方式除了向金融機構借款外,亦會透過發行轉換公司債方式籌資。轉換公司債賦予投資人將公司債轉換為股票之權利,但為了避免公司股票價值過低致無轉換實益,發行公司常於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明定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公司執行贖回權或到期時,發行公司除了給付本金、票面利息外,應加發利息補償金,以增加投資者購買之誘因。


該局指出,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發行附有賣回權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應將賣回價格超過轉換公司債面額利息補償金,於發行日至可行使請求賣回權日止之期間內,按有效利息法認列為負債,而就其攤銷所產生利息費用,因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調整減列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利息支出較105年度大幅增加,經查係甲公司於103年及105年間依面額十足發行票面利率為0%之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所產生利息費用1億2千多萬元,其中因106年間由債券持有人依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執行賣回權,已給付債券持有人利息補償金5千多萬元予以核認外,其餘甲公司按有效利息法攤銷列報之利息費用計7千多萬元,因尚未實際給付,不予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應於實際給付利息補償金時,方得認列為費用。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01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


該局進一步表示,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依上開立法目的,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開個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7月16日贈與3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嗣後甲君於108年1月5日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106年7月16日起5年內,即至111年7月15日止,該受贈土地仍需繼續作農業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農地贈與雖可免併計遺產課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他人情事者,因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審查二科張琇琳(04)23051111分機22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