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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2日 星期一

2018-01-22: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作業規定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之限制,財政部今(22)日發布解釋令釋明申請作業規定。

財政部表示,使用牌照稅為地方稅,倘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上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依據


(二)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三)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四)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二、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三、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二)組織章程


(三)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五)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非營利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上開特殊車種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申辦事宜。

林科長秀月 049-23328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22


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電動車牌照稅-按馬力課徵

電動車確定要徵使用牌照稅了,財政部已經核定發布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馬達馬力(HP)最高的電動車(322.1HP),需比照3,001立方公分的汽車,一年課徵2.8萬元牌照稅。

雖然汽車業者極力爭取電動車未來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是財政部已經做成決定,可以提供電動車五年免徵貨物稅優惠(目前已在立法院完成初審),但使用牌照稅仍要比照一般車輛按年課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均應請領使用牌照並繳納使用牌照稅,電動車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依法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由於現行車輛使用牌照稅主要是按照車輛種類及汽缸總排氣量課稅,財政部指出,純電動車是以電池做為動力,並無「汽缸排氣量」,無法直接按現有的使用牌照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

為因應未來對電動車課徵使用牌照稅的需要,財政部已在日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訂定「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並在昨(5)日發布,將作為日後電動車計徵使用牌照稅稅額的依據。

依照電動車稅額表,馬達馬力最小的電動車為38HP以下,相當於汽缸總排氣量500以下的一般汽車,車輛用途如為自用小客車,每年要課徵1,620元牌照稅;如果是營業用車輛,則要繳納900元使用牌照稅。

馬達馬力最大的電動車目前為322.1HP,相當於3,001立方公分的汽車,財政部說,按稅額表換算,322.1HP的電動車屬於自用車部分,一年要繳2.8萬元,營業用車則要繳1.6萬 元。


【2010/01/06 經濟日報】


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水災報廢車退溢繳牌照稅

為減輕民眾災後重建的負擔,賦稅署昨(17)日宣布放寬使用牌照稅退稅的條件,因水災報停、報廢的車輛,只要在99年1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完成報停或報廢手續,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的使用牌照稅,無須另外申請退還溢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本次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的嚴重災害,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的車輛,只要在99年1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稽徵機關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退還車主在無法使用車輛期間所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主動提供服務地區有嘉義縣分局、臺南縣分局、高雄縣分局(平地)、旗山稽徵所(山區)、東港稽徵所、潮州稽徵所及臺東縣分局等;而基於簡政便民,而災區民眾若自行向該局申報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仍可由國稅局同仁審核認定。
原本依現行相關規定,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水災受損,須進廠維修,可在水災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以及修車廠開立的發票,向地方稅捐處提出申請減免,就可以免繳納水災當天至車輛修復期間的使用牌照稅,若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如果已繳納,維修期間的使用牌照稅還可以退還。因此,若欲享有使用牌照稅減稅優惠,必須在天災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因莫拉克颱風災情嚴重,災民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的退稅申請,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放寬規定,只要汽、機車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99年1月31日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的車輛,稽徵機關就會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辦理使用牌照稅退稅作業。
【2009/08/18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7日 星期二

守望相助巡守隊使用之巡守車輛,如符合相關規定,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察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免徵使用牌照稅。


考量守望相助巡守隊係義務協助維護社區公共安全,財政部爰於92年4月7日依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會商決議,規定專供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使用,且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巡守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守望相助巡守隊使用之巡守車輛,必須以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或人民團體(以公益且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等)名義登記為汽車所有人,且其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應符合內政部「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車輛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並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2009/04/06 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