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2日 星期一

2018-01-22: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作業規定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之限制,財政部今(22)日發布解釋令釋明申請作業規定。

財政部表示,使用牌照稅為地方稅,倘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上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依據


(二)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三)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四)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二)組織章程


(三)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五)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非營利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上開特殊車種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申辦事宜。

林科長秀月 049-23328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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