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 星期二

2018-01-23: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匯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取自境外之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匯率列示如下:略

上述匯率資料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稅務資訊/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歡迎外僑多加使用。

服務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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