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2014-04-30: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主張申報錯誤,應提示具體之證明文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69億餘元,國稅局查核時以該公司未能提示帳簿憑證及有關文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8億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原負責人曾君為向銀行詐貸而虛增營業收入,已向檢察官自首,虛增之營業收入部分應予減除,惟該公司僅提示自行編製之虛偽交易明細表,未提示具體事證以證實其虛增銷貨收入之金額,否准其減除,核定補徵稅額1億餘元。

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認為,甲公司96年度營業收入係由甲公司自行申報並由會計師出具簽證報告在案,核甲公司既自認於96年度有該營業收入之事實,稅捐稽徵機關自免其就甲公司有如申報書所載營業收入之舉證責任,甲公司「事後改稱」部分之營業收入係假造,應由甲公司舉證證明何筆營業收入為虛增,惟甲公司提出之轉帳傳票出貨單商業發票裝箱單訂購單等資料只是憑證,並非帳冊,甲公司無法提供收入明細帳應收帳款明細帳,以及對應之原始憑證,未將真正之營業收入、成本及費用提示完整之帳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稅捐稽徵機關自無從審酌甲公司真正營業收入之正確金額,稅捐稽徵機關依該公司申報之金額核定其營業收入自無違誤。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主張申報錯誤,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其所得額之帳簿及文據,並就其主張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如實申報,避免發生錯誤申報情形,如於事後辦理更正申報,應提示具體之證明文據。

法務一科 鄧股長 03-3396789 轉 16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30


2014-04-30: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持有滿3年之優惠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相關規定,該局特別舉例說明。

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為320萬元、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所得分別為160萬元、80萬元及40萬元、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
1.先計算「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320萬元(A)。

2.再計算「當年度」出售1.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160萬元+80萬元+40萬元=280萬元(B)。

3.合併1.及2.後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280萬元-50萬元=550萬元(C)。

4.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

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優惠以A之半數為限,全部證券交易所得(即C)超出A之部分,全額計入:320萬元*1/2+(550萬元-320萬元)=390萬元。

該局提醒,如對於前揭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詳細解說。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 轉 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30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2014-04-29:海關籲請進口人應誠實申報貨物產地並正確標示 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貿易法相關規定,進口貨品除襪子毛巾紡織品寢具瓷磚鞋品6項貨品,於進口時應標示原產地外,其他貨品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產地,但如有標示則不得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否則,如被海關查獲,除依貿易法規定議處外,並依刑法規定移送法辦。

關務署表示,海關自102年至103年3月底止,查獲進口貨物產地標示不實,移送檢調機關偵辦案件共有79案,其中62案係涉及產地標示不實,如貨上標示有「Made in Taiwan」、「產地:台灣」、「Made in R.O.C.」或「台灣製造」等字樣,明顯違反前述規定;11案進口貨物標示有臺灣廠商名稱及地址,但未標示有「進口商」字樣,有誤導民眾貨物產地為臺灣之嫌疑;其餘6案中有2案部分貨品印有「台灣精品」、臺灣地名之製品,1案部分貨物同時標示「Made in China」及「Made in Korea」2種產地字樣,另2案貨物為中國大陸產製,卻標示為「北海道產」、及北美洲加拿大地區地址;最後1案係出口布料委託中國大陸加工成衣案件,成衣進口時申報產地為臺灣,經海關更正產地為中國大陸,涉及虛報產地。

該署進一步表示,進出口商品產地標示不實涉及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罪,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海關呼籲進出口廠商應誠實申報貨物產地,並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避免以身試法。

陳毅貞(02)25505500分機2542
財政部關務署 2014/4/29


2014-04-29:個人於102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記得要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下列情形者,應核實計算及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一、課稅範圍:
(一)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出售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出售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核實課稅方式:
(一)申報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單一稅率:15%。

(三)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四)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五)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六)推計純益率:已提供或未提供但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1)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其所得額。

(2)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舉案例一至案例五說明如附件。

該局提醒,個人於102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記得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合併報繳,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相關附件:

    案例一至案例五

審查二科 廖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9


2014-04-29: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之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供核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復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另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故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下列各要件


1.該其他親屬或家屬無謀生能力。


2.納稅義務人對該特定親屬或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3.其他親屬或家屬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並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另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該局審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君申報扶養其他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人,僅檢附受扶養者之父母所出具切結書,並未提出乙君及丙君的父母沒有扶養子女能力的證明文件,且經查受扶養親屬乙君之父母,於101年度有薪資所得;受扶養親屬丙君之父母於101年度有多筆所得及財產,並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爰調減甲君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並依規定補稅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自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雖有放寬,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

審查二科 鄭股長 03-3396789 轉 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9


2014-04-29:「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修正條文,自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我國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及相關法令之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財政部於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IFRSs修正涉及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IFRSs。(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之3)

(三)配合IFRSs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修正條文第24條)

(四)增列營利事業依IFRSs認定融資租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2)

(五)固定資產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得單獨提列折舊;並定明營利事業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興建與營運之固定資產折舊規定。(修正條文第95條第9款及第16款)

(六)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IFRSs將帳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列為其他種類資產,其折舊或攤折列支規定。(修正條文第104條)

(七)營利事業帳載事項因會計原則變動而追溯調整前期損益收入、成本或費用之課稅規定。(修正條文第111條)

二、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修正條文第83條)

(二)營利事業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費用認列規定。(修正條文第90條)

(三)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認列規定。(修正條文第103條)

三、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簡政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營利事業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其進貨或費用損失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證明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67條)

(二)增訂國內出差宿費、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支付通行費等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三)外銷損失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之金額標準由現行50萬元提高為90萬元。(修正條文第94條之1)

(四)營利事業使用資產已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而毀滅或廢棄者,免除報備程序。(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被投資公司經法院重整並辦理減資之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及國外被投資事業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之投資損失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99條)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次配合IFRSs增修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今(103)年5月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另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38條、第67條、第74條及第95條第10款修正條文於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第15條之3、第95條第9款及第16款,自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主動公開資訊\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自行下載或查詢。

審查一科 薛股長 03-3396789 轉 13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9


2014-04-29:公司申報102年度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103年6月3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者,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3年2月1日6月3日止提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有


(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等須提出專案申請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申請認定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

該局特別提醒,100年及101年度轄內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分別為538家、421家,其中100年度19家、101年度11家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造成短繳自繳稅款之情形。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 轉 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9


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2014-04-28:哪些申報戶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102年至103年採核實課稅單軌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所以,民眾102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分別核實計算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並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國稅局舉例如下,陳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102年3月6日在甲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該公司IPO股票2萬股(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是否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因陳先生是在承銷階段取得甲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因此,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38,653元【(成交金額12元×2萬股)-(取得成本10元×2萬股)-(必要費用720元+627元)】及應納稅額5,797元(38,653元×稅率15%),並在今(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

審查二科 鄭簡任稽核兼代科長 06-2223111 分機803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4/28


2014-04-28:兩岸租稅協議資訊交換四不原則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鑒於兩岸經貿投資往來及人員交流日益密切,臺商企業及員工面臨兩岸重複課稅之問題日益嚴重,亟需積極與大陸洽商兩岸租稅協議,以解決重複課稅問題。

中區國稅局指出,兩岸租稅協議係雙方參照國際稅約範本,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就跨境活動所產生之各類所得,商訂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合作範圍。關於兩岸租稅協議中各界關切之資訊交換問題,以往臺商經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若有藉此進行租稅規劃致有不符合兩岸稅法規定之情形,隨著全球合作打擊逃漏稅,此等租稅規劃將面臨各國稅捐機關質疑及挑戰之風險,臺商宜儘早進行調整。為爭取臺商企業調整投資架構兩岸交易模式臺籍員工薪資給付方式之時間與空間,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特別納入「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起訴」、「不作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四不原則,限縮資訊交換適用範圍,以彰顯兩岸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之本旨。換言之,兩岸租稅協議僅針對該協議生效之次一課稅年度所得稅案件,且對方稅捐機關已掌握具體逃漏稅情節者;又交換之資訊,僅能作為適用兩岸租稅協議及雙方核定、徵收及執行所得稅使用,不得作為刑事起訴及稅務外用途。

該局特別強調,資訊交換設有「四不」限制,不會提高大陸臺商企業臺籍員工被查稅之風險;反之,兩岸租稅協議之簽署生效,除可消除重複課稅外,亦提供臺商在大陸各項租稅爭議之溝通平台,有助於提升臺商在大陸之競爭力。

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沈翠琴 :04-23051111轉713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4/28


2014-04-28: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之差旅費,必要時需提示與營業有關之業務往來證明文件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除檢附之憑證需合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外,尚須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倘其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將不予核認該筆費用。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100年度列報員工出差大陸差旅費,經查並未認列與大陸地區有關之收入,且未能提示與大陸地區有關之業務往來文件,尚難認定與營業有關,而予以剔除該筆差旅費用並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內容出差報告單相關證明文件,若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則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倘員工出差確實與營業有關,應妥善保存業務往來文件,以免因舉證不完善遭到剔除補稅而損及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許瑞玲 04-23051111轉716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4/28


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2014-04-25:網路賣家的營利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黃先生來電詢問,自102年8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女裝,每月銷售額約3萬元,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要繳納何種稅捐?

南區國稅局答覆,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如果每個月的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得暫時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果當月份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網路賣家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因此,黃先生暫時可以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同時說明,黃先生每月銷售額雖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黃先生的營利所得計算方式如下:每月30,000元×5個月×該業別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6%=9,000元

審查四科 許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4/25


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2014-04-24:利用民營業者遞送申報書送達日期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

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為5月1日起至6月3止,申報日期已近,依規定所得稅申報是要將申報書於申報期限內送達稽徵機關才算完成申報手續,那送達日期要如何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如果營利事業係採


1.向郵局遞送者,應以掛號寄送為之,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


2.如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者,以申報資料傳輸至稽徵機關之日為申報日期;


3.至於以民營業者遞送申報書者,則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申報日期。

因為所得稅並無延期之規定,營利事業申報年度即使無營業額亦須辦理結算申報。該分局呼籲,納稅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使用網路申報並儘早辦理之,才不至於過度集中最後幾天如往昔年度出現擁擠情形。曾有營利事業選定於申報期限之最後一天使用網路申報,因當天出現網路大塞車,無法於當天晚上12時以前傳輸成功,致其當年度被列為逾期申報案件,除被加徵滯、怠報金外,尚被取消如期申報之各項優惠,殊實可惜。

若有任何國稅上疑難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鳳山分局 稅務員 陳文修(07)77404001 分機:59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24


2014-04-24:給付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均可列報扣除

所得稅報稅季又快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其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財政部在101年特別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的規定,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06-2223111 分機806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4/24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2014-04-23: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事提供產婦膳食初生嬰兒看護住宿服務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服務報酬,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僅提供產婦嬰兒基本照護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衛生教育等醫療及產後護理勞務,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舉出,某甲於97年至98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坐月子中心業務,經查其非屬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收取服務報酬之銷售額合計4,680,000元,逃漏營業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000元及處罰鍰234,000元。某甲不服,主張其所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屬提供醫療勞務,應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免處罰鍰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屬醫療勞務者,其主體必須係依醫療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所認可成立者為限。本件某甲確非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則其所提供之產婦產後服務,即難認定為醫療勞務,依規定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乃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未經合法立案坐月子中心,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或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銷售非屬醫療範疇之貨物或勞務,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年度將對坐月子中心及提供產後照護服務業者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相關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外,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有逃漏營業稅部分,將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審查四科 毛股長 03-3396789 轉 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3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作月子中心)如何報稅?


2014-04-23: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應將自費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醫療美容植牙高自費性醫療業者,為健全稅收,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該局102年下半年針對網路名氣大且申報醫療自費收入偏低之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加強查核,成績斐然。

該局查核發現,甲牙醫診所網路留言及評價良好,惟98至101年度申報植牙數偏低,遂鎖定查核該診所自費植牙項目,並利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及網路搜尋有關植牙器材廠商資料,經調查結果,掌握該診所98至101年進貨植體及牙冠數量,並查調診所負責人其配偶往來銀行帳戶,查得該期間2人現金存入約5,200萬元,同一帳戶之支出項目均為支付進貨款項,因其未能提示相關證明資料,該局認定負責人漏報98至10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合計約2,300萬元,預估補徵稅額93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今(103)年將持續針對自費性高醫療美容植牙業者,列入經常性查核業務,該局特別呼籲業者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審查二科 徐股長 03-3396789轉14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3


2014-04-23:列報國外被投資事業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之投資損失應提供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而該被投資事業之虧損亦應以實質發生為限。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僅提供轉投資中介功能,未僱用員工從事營運或無積極營業行為等),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00%持有被投資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投資損失,若A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BVI)註冊登記,並轉投資大陸地區B公司,實質為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故甲公司究有無投資損失,應視A公司所轉投資之B公司其實質營運事業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提示實質轉投資事業B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應否准投資損失之認列。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並提示合法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3


2014-04-23:財政部103年4月9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請營利事業注意修正後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3年4月9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其中與營利事業102年度申報所得稅相關之修正規定,該局列舉說明如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第74條 旅費:(一)修正第3款第1目,增訂國內出差宿費得以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套裝行程所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消費明細,核實認定;(二)修正第3款第2目之1(2),增訂搭乘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三)修正第3款第2目之6,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二、第83條 保險費:修正第5款及第7款,明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

三、第90條 稅捐:配合100年5月4日制定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增訂第17款營利事業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認列規定:
(一)屬銷售房屋、土地者:應於該項出售房屋、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二)屬產製特種貨物者:應列為出廠當年度稅捐費用

(三)屬進口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製造成本

(四)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構)買受其拍賣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製造成本

(五)屬銷售特種勞務者:應於該項出售特種勞務之收入項下減除

四、第94條之1 外銷損失:因應我國日益增加之外銷業務,修正第3款提高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原為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第95條 折舊:為簡化徵納雙方作業程序,修正第10款營利事業使用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者,於毀滅或廢棄時,無需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六、第103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參照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增列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認列規定,修正第2款11目,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苑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3


2014-04-23: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損失)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102年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修正,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於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所得稅,且調降扣除額為50萬元,調高基本稅率為12%,另為鼓勵長期投資,增訂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有所得減半課稅之優惠。該局近來陸續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出售長期持有股票減半課稅如何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而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前揭所得;另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再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即長期持有)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換句話說,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並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在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範圍內,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即以0元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為400萬元、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80萬元、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分別為所得180萬元、120萬元及損失20萬元、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其所得計算如下:
一、先計算「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益: 400萬元-80萬元=320萬元。

二、再計算當年度其他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180萬元+120萬元-20萬元=280萬元。

三、合併一及二後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280萬元-50萬元=550萬元(即當年度全部證券交易所得)。

四、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320萬元*1/2+(550萬元-320萬元)=390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 轉 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3


2014-04-23:公司行號自行依財政部頒定之所得額標準或擴大書審純益率調整申報案件,還會被調帳查核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迭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或自行依法調整按擴大書審純益率申報繳稅,為何仍被稽徵機關調帳查核?

該局答覆:國稅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得選擇對象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進行查核。故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時,發現有申報異常涉嫌違章情節重大情形者,如取具進項憑證不足等案件,得調帳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或依所得額標準自行調整申報繳稅之營利事業仍應保存完整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否則一經抽查,若無法提示相關之帳簿、憑證,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查得之資料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李美苓(07)7151511分機61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23


2014-04-23:營利事業可善用『移轉訂價報告』避風港法則,以其他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以節省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同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惟考量營利事業無論是自行製作,或委託適合之專家製作,都需耗費一定之人力與成本,因此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負擔與成本,財政部訂定「避風港法則」,規範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文據取代:
1.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全年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之營利事業,無論受控交易金額多寡,都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以其他文據取代。

2.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只要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其中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者,視為未享有),且申報扣除之前10年虧損金額在8百萬元以下者,無論受控交易金額多寡,均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以其他文據取代。

3.不符合第1點及第2點規定之營利事業,只要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也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以其他文據取代。

該局呼籲,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自我審視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時,可善用避風港法則,降低移轉訂價分析所需備妥文據之層級(即以其他較為簡易之文據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以降低移轉訂價分析之複雜程度,進而節省分析成本。

審查一科 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4/23


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2014-04-22:「晃神」誤開發票金額而未作廢重開,有條件免罰!

為維護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發票時,難免會因一時疏忽致銷售額記載錯誤(例如多一個或少一個0),等到發現時已「回不去」,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乃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所謂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是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而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該局舉例,甲超商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元,誤開立為1,000元,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因開立錯誤金額在1,000元以下,符合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若甲超商誤開立銷售額為10,000元,則不符合減免處罰標準,應予處罰。至於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裁處時,仍是以該張統一發票之「實際銷售額」100元為罰鍰計算基準,即應處1﹪罰鍰1元,因少於最低處罰金額,故應處罰鍰1,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發票錯誤之金額微小者,現行減免處罰標準雖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據該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仍然不能適用免罰規定,籲請營業人誠實正確開立發票,才是「上策」。

法務一科 李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4/22


注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已再修正。


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2014-04-21:營利事業取得外國企業回臺掛牌「第一上市(櫃)公司」之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企業回臺掛牌「第一上市(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因該外國企業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而是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所給付投資人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雖然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仍應併計課稅。

該局說明,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未列報取得開曼群島商B公司所分配之股票股利3,000萬餘元。經向B公司股務代理人C公司查得B公司係外國企業回臺掛牌「第一上市公司」,A公司為B公司股東,99年度獲配B公司股票股利300萬餘股,乃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2點第2項財政部賦稅署97年9月23日台稅二發字第09704086730號函規定,以該所得為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核定投資收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3,000萬餘元,並處罰鍰408萬餘元。A公司不服,主張系爭股票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已依財務會計處理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列為投資股數增加並稀釋其原始投資成本,並無隱匿漏報之犯意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A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按商業會計法所得稅法所規範範圍不同,自不能以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會計處理方式,免除所得稅法所定納稅義務。本件A公司既屬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取得系爭股票股利境外所得,仍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國稅局補稅處罰,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乃判決A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取得外國企業回臺掛牌「第一上市(櫃)公司」配發之股利,為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境外所得,依法仍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4/21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2014-04-18: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損失之適用條件及需備之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2年度起課徵,楊小姐是菜籃族,很擔心因為利用閒暇時間小額投資買賣股票而遭補稅,楊小姐說股價起起落落,其實沒賺錢,到時候若出售股票有交易損失,可否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適用核實課稅,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係按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者,則出售股票時之交易損失可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指出,申報股票交易損失時,應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應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另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雖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惟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個人(包括本人配偶合於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算,且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其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財產交易所得,民眾若有相關證券交易課稅規定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查閱相關法規要點及疑義解答,亦可撥打該局各分局、稽徵所電話詢問。

松山分局李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4/18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2014-04-17: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銷貨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設置國外發貨倉庫,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其實際銷貨收入。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如能提出經國外發貨倉庫之當地合格會計師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盤點之存貨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就可依發貨倉庫實際銷售之數量及金額認定銷貨收入,簡單來說,國外發貨倉庫之銷貨收入,如能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存貨盤點證明,就可按發貨倉庫實際銷售的數量及金額核實認定,否則就必須依營利事業將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的數量及出口報單上的價格認定銷貨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如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存貨盤點資料,才能核實認定當年度銷貨收入,以免因無法提示相關資料而遭調整補稅。

如對國外設置發貨倉庫規定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17


2014-04-17:屬終審確定民事判決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時,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民事確定判決外,尚須檢附該判決確定證明書;若是一般不得上訴案件,則為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高雄國稅局另指出,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36條之3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因此,債權人如持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即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周依潔(07)7256600 分機62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17


2014-04-17: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以股東權益減項之「淨額」提列,始准列報減除。

該局於查核某上市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特別盈餘公積800萬元,係直接就股東權益減項單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惟查該公司100年度帳上屬股東權益項下之「累積換算調整數」為(正數)2千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為8百萬元,則股東權益調整項目淨額為正數1千2百萬元,尚無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致遭剔除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上市、上櫃公司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時,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17


2014-04-17:假借二親等親屬間買賣以達到贈與移轉不動產,依實質課稅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年1月申報將其所有房屋土地出售予其子乙君,申報贈與稅時主張二親等親屬間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免徵贈與稅,經查核資金流程,實際上係屬贈與行為,甲君漏報贈與稅66萬元,除予補稅外再予送罰,得不償失。

該所說明,甲君將其名下公告現值980萬元土地及房屋以買賣名義移轉乙君,主張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及婚嫁贈與100萬元後,差額660萬元向親戚丁君借款支付,該所查核甲君出售房地660萬元資金去向,得知甲君將440萬元贈與其配偶丙君,再由丙君於101年底及102年1月分別贈與乙君各220萬元,甲君另於102年1月贈與乙君220萬元,乙君隨即將660萬元償還丁君。經查甲君係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以達到贈與乙君不動產之經濟效果,爰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補徵稅款66萬元外,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款裁處2倍以下罰鍰。甲君不服申請行政救濟,已遭駁回,業已確定。

該所指出,如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免徵贈與稅,事後買賣資金回流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東勢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王融融  (04) 25881178轉1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4/17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2014-04-16:三民區陳先生詢問,其中風之妻子102年度於醫院附設養護中心長期照護之照護生活費用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列舉扣除。故陳先生詢問之照護生活費用,若非醫療性質之醫藥費用部分,依法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三民分局 稅務員 游晴雯(07)3829211 分機:686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16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2014-04-15:夫或妻選定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經辦理所得稅申報後,如未於6個月內申請變更,夫妻之所得稅及漏報所得罰鍰,應由該選定之納稅義務人承擔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所得稅法第7條第15條規定可知,我國綜合所得稅於夫妻間係採合併報繳制,但是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夫妻可自行選定一方為納稅義務人,經選定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後,他方即成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僅由經選定之夫或妻負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義務,並為稅捐核退、補徵或欠稅執行之對象,倘當年度結算申報有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稽徵機關會以申報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之主體即處罰的對象,因為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及其納稅義務之規定,具有公法強制性質。基於適法性之考量,申報時有關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選擇,除於結算申報期間更正其原申報,或在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否則是不許事後變更。

該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夫妻合併申報方式辦理,經該局某稽徵所第1次依申報數核定退稅金額十餘萬元;次年因後到所得資料,再歸戶核定所得總額六十餘萬元,因無應補稅額,甲君未提起異議。嗣因其配偶乙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黃金批發業務,經該局查獲當年度漏報營業收入,核定乙君營利所得一千餘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補徵應納稅額五百餘萬元。甲君主張本次補徵稅款之所得為乙君,應以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案經該稽徵所否准變更納稅義務人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最遲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得申請變更,逾該期限,即不容許再為變更。所以夫妻合併申報時,對於納稅義務人的選定宜審慎為之,以免生日後遭補稅或處罰,不能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曾瑞玲 04-23051111轉825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4/15


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2014-04-14:營利事業取得「F股」公司之股利應併計課稅

買賣股票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營利事業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屬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國外企業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如有投資F股之股票,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股利1百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乃核定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綜合規劃科 郭審核員 06-2223111 分機805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4/14


2014-04-14:遺產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被法院拍賣,應補繳稅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但為確保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該條但書明定,承受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除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依法變為非農業用地者外,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於99年4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而免徵遺產稅,嗣該農地於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期間內被法院拍賣,即繼承人將土地移轉予他人,應予追繳應納稅賦。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上開法令「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繼承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並不論其移轉予第三人之原因為買賣拍賣贈與信託,皆屬喪失所有權,對該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當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於農業用地5年列管期間,稽徵機關會定期抽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發現農地有違規使用廢耕移轉等情形,稽徵機關會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如能於期限內恢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將不會被追繳遺產稅。高雄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

三民分局 稅務員 孫慧蘭 (07)3228838轉67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14


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

2014-04-11:特種飲食業各項收費的銷售金額,均按高稅率(15%或25%)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特種飲食業係指夜總會有娛樂節目餐飲店酒家有陪侍服務(不分性別)茶室咖啡廳酒吧等,分別按15%25%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夜總會有娛樂節目餐飲店營業稅稅率為15%酒家有陪侍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特種飲食業因係屬奢侈性消費,於新制營業稅實施時,即排除於加值型營業稅體制外,採總額方式計算稅額,稅率較一般營業人5%為高,其銷售額之計算,除娛樂節目陪侍服務之收費外,尚包含飲料菸酒水果餐點等各項收費,只要店內有提供娛樂陪侍行為之收費,即不得適用5%的營業稅,而應按15%25%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特種飲食業銷售額係涵蓋所有收費,營業人不得以區隔時段或消費品項等方式按不同稅率繳納營業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短漏稅額而受處罰,以保障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溫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4/11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2014-04-10: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限申請,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才可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102年度申請期限為103年2月1日同年5月31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外,必須再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採曆年制公司為例,102年度申報期限為103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填報研究發展支出,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如另有


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同樣必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與前述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相同,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公司注意相關申請期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程素芬 04-23051111分機717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4/10


2014-04-10:高雄市張醫師來電詢問,因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漏報致遭裁罰,荷包瘦很大,究應如何申報方能避免重蹈覆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所得額,但有漏報執行業務收入(包括健保收入掛號費收入部分負擔收入一般收入其他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損失者,即構成違章,除補稅外,另處以罰鍰。

醫療院所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者,其各項收入與費用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全民健保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係以健保局分列項目參考表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分列項目表註二第2點)加計部分負擔金額(分列項目表第14欄最右邊合計數),健保費用則為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分列項目表註二第1點)乘以0.78;


2、掛號費收入以收入金額之22%計算(即78%為費用率);


3、自費收入(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則依各科別分別以收入金額60%~55%不等計算(即40%~45%為費用率),


牙醫診所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假牙裝置者,須以該項補助收入22%計算(即費用率為78%)。

另該局呼籲業者申報時,務必依上開說明逐項分類詳細填寫,以免造成違章遭處罰鍰。

旗山稽徵所 稅務員 謝明珣(07)6612027 分機:564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10


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2014-04-09:核釋營利事業因合併取得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有關營利事業因合併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核釋該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說明,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以下簡稱IFRS3)第32段第34段規定,收購者收購總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取得可辨認資產減除所承擔負債)公允價值之部分,認列商譽。而當收購者收購總成本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時,收購者即產生廉價購買利益,應列入損益計算。

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合併取得消滅公司之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及商譽之衡量,係參酌財務會計規定辦理,以縮短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之差異。茲舉例說明如下:A公司以現金或股份為對價支付10億元合併B公司,並採用IFRS3將B公司各項可辨認淨資產分別入帳(總價15億元),財務上並認列廉價購買利益5億元。因可辨認淨資產均按公允價值15億元認列入帳,未來A公司將以此為稅務基礎認列折舊、攤銷或出售成本(可認列費用或成本共計15億元),如廉價購買利益稅務上未予計入所得額課稅,恐將發生高估成本費用致減少課稅所得額之虞,爰廉價購買利益亦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方屬衡平。

惟基於廉價購買利益係因整個併購交易而生,廉價購買利益無法獨立於可辨認淨資產而存在,參考我國商譽按5年攤折標準及國際間對於廉價購買利益按5年平均計入課稅所得額之做法,爰核釋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IFRS3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資明確。

李科長 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4/4/9


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2014-04-07:農地移轉免徵奢侈稅相關規定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地,移轉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者,請於銷售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者,可免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虎尾稽徵所 林均倢 (05)6338571轉3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4/7


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2014-04-02:核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透過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在集保公司帳戶買賣寶島債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配合103年2月11日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辦法),增訂第4條之1第2項有關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發行公司發行之債券,毋須適用第6條有關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規定,財政部已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規範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規定。

財政部說明,依財政部96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8060號第1點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即非居住者)買賣債券利息所得,係由買受人10%扣繳率代扣稅款,再由非居住者就其適用之扣繳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為15%)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委託境內代理人,負責代理申辦納稅。鑑於上開投資辦法修正增訂第4條之1條文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透過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買賣國內發行公司在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或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寶島債),符合該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業毋須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財政部乃就其取得之利息所得,重新規範扣繳規定如下: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買入債券後繼續持有至付息日:
扣繳義務人就計息期間全部之利息所得,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15%)辦理扣繳。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於付息日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將債券出售予國內債券自營商,且由該自營商擔任代理人,代理報繳利息所得稅:
債券自營商就前次付息日起至出售日止之利息所得,按10%扣繳率代扣稅款,並代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稽徵機關補繳該利息所得依非居住者之扣繳率(15%)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於兩付息日間在境外與其他投資人交易:
買受人就前次付息日起至出售日止之利息所得,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15%)代扣稅款。

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之情形: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於兩付息日間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國內債券自營商買入債券者,得申請退還非其實際持有期間(前次付息日起至買入日止)之利息所得,依非居住者扣繳率(15%)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二)境外華僑及外人買賣債券之利息所得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得申請退還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依上限稅率與非居住者扣繳率(15%)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投資辦法第4條之1規定買賣寶島債並符合上開情形者,所取得之債券利息所得均適用修正後之扣繳規定,惟倘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不符合上開情形或擬投資其他種類有價證券者,則仍應依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指定代理人,由該代理人依所得稅法及前開財政部96年令規定代理申報納稅。

李科長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4/4/2


2014-04-02: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如何申報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所有之透天厝僅一樓供營業使用,於出售時應如何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是否須將整棟房地銷售價格申報特銷稅?

該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及財政部函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課徵特銷稅。惟透天房地如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是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至於計算樓層比例究應以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所載之樓層數為準?因該透天房地實際使用情形與登載情形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易生爭議,就此財政部基於特銷稅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明定以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透天樓房實際總樓層數比例計算課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稅務員 梁博勛(07)7404001 分機:594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2


2014-04-0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滿65歲以上年邁行動不便之民眾如何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及財產清單?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欲向市府申請補助,需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及財產清單,但因其已逾65歲,罹患中風不良於行,國稅局是否可以郵寄方式協助寄送資料?

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答覆:為便利設籍或居住於高雄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滿65歲以上年邁行動不便之民眾申辦查調所得及財產清單,除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辦外,該局全功能櫃檯特別針對上開民眾可利用電話傳真書面網路向國稅局預約申請,該局即派專人送件到府的便民措施,以解決民眾無法親自辦理之不便,惟申請之民眾必需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利國稅局到府核對。為加速申辦核發作業,上開行動不便之民眾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則必需同時備妥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委託書,若代理人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需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鼓山稽徵所 助理員 王惠美(07)5215258 分機:66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