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2014-04-10: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限申請,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才可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102年度申請期限為103年2月1日同年5月31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外,必須再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採曆年制公司為例,102年度申報期限為103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填報研究發展支出,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如另有


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同樣必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與前述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相同,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公司注意相關申請期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程素芬 04-23051111分機717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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